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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

证明妨碍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1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一般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343篇;相关期刊79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等;证明妨碍的相关文献由104位作者贡献,包括包冰锋、赵信会、严洁等。

证明妨碍—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3 占比:7.1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7%

专利文献>

论文:1343 占比:92.81%

总计:1447篇

证明妨碍—发文趋势图

证明妨碍

-研究学者

  • 包冰锋
  • 赵信会
  • 严洁
  • 任学婧
  • 刘娟
  • 刘晓
  • 卢晶晶
  • 徐洁
  • 李敬
  • 沈春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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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陈丽帆
    • 摘要: 我国证明妨碍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可以视为我国民事证明妨碍的总则性规定,但该规定依然过于笼统,从内容上讲依旧存在缺乏完整性、操作性不强以及法律效果过于单一等问题,已经无法很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对证明妨碍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予以研究,为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设计和适用提供明晰的思路和理论基础。应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证明妨碍的根据,适当扩大证明妨碍行为主体,在自由心证的指导下,多元配置法律效果。
    • 陈卓沁
    • 摘要: 《知识产权证据规定》创设性地对知识产权中妨碍证据保全的行为提出了“承担不利后果”的私法效果,具有进步意义。但由于法条表述不明确,为保障证明妨碍规则的适用,仍需要从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个层面予以明确。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知识产权证据保全中的证明妨碍规则阐述客观要件的构成,并探讨主体要件的扩展。并分析采用以“推定证据所涉证明事项成立”为原则的多元法律效果的合理性。
    • 周寓先
    • 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原本用于描述夫妻之间如何分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部债务。然而,司法实践却将其扩展到债法领域,试图调节未举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花费了大量精力确定其认定标准、清偿规则,以回应实践需求。但是,兼具婚姻家庭和债法双重内容的“夫妻共同债务”,既不能因为合意也不能因为共享举债利益而产生,其在债法意义上是一个伪法学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由夫或妻一方取得后经转化而成,结合债权人代位权或撤销权,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在夫妻财产状况极为失衡的情况下,将财产取得证明责任分配于未举债配偶。依照举证结果,有区别地确定未举债配偶以一定财产为限的责任,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蕴含问题、利益相对平衡的解决之道。
    • 华蕴志
    • 摘要: 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运行趋势总体良好,但实践中职权主义复辟与举证责任滥用的司法乱象不容忽视.究其原因,既有传统超职权主义影响,也有立法上证明责任、文书提出命令规定粗疏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尽管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予以细化,但现有规定尚存不足.如要实现对司法乱象的有效修正,首先要深化对制度法理的理解,其次对现存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再完善,最后尚需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强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说理.
    • 栗明
    • 摘要: 实践中,法官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逻辑关系上存在理解误区,对"必要证据""相反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据范围及证明标准认识不一,严重侵害了裁判统一和司法权威.该规则对拒绝亲子鉴定的"正当理由"缺乏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导致当事人拒绝权的滥用.为此,有必要通过解释或补充对此规则予以完善.亲子关系推定是建立在事实主张者对基础事实的证明,以及对方当事人证明妨碍行为基础上的推定."必要证据"的证明对象为"基础事实"而非"推定事实".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理念,在否定亲子关系之诉中,基础事实的证明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在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中,只需达到"盖然性占优势"."相反证据"通常情况下为"反证",能够动摇法官对基础事实的心证即可.拒绝亲子鉴定的"正当理由"以当事人身体健康条件不允许或存在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查明案情为限.家事案件重在实质真实的发现,只有法官尽其探知职权仍不能查明事实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方能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 王圆圆
    • 摘要: 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了证明妨碍行为,那么不但会使当事人诉讼权行使受到了损害,而且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挑战,针对此情况,法院在司法层面针对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进行了明确,此制度基于诚实守信、平等公正原则,将细则进行了划分,给予证明妨碍行为制裁.当前民事诉讼证明妨碍行为呈现出多样化,所以制裁措施也应该不断优化与改进,才能确保当事人合法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而本文重点针对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裁措施的选择进行了分析.
    • 蒋筱熙
    • 摘要: 涉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与权利载体的分离等特点决定了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难以完整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控制证据方利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妨碍应当完成的证明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违反诉讼诚信的行为,阻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亦损害了被妨碍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而威胁到民事诉讼的结果公正.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在特定情形下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旨在"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技术以实现实质的诉讼公正.虽然相关部门法对证据妨碍排除作了规定,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路径,司法实践通过个案的探索作进一步梳理与探讨,不断完善和总结经验,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认定,发挥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平衡"证据天平"作用,从而促进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实现其程序及实体正义价值.
    • 施觊文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为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一般性条款.从该规定出发可以归纳出,我国证明妨碍的主体为不负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主观要件仅限于故意,客体包括了我国所有的证据种类,客观要件包括证明协力义务的违反、拒不提交证据的行为、陷入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的法律后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该条文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主观要件仅包含故意而不包含过失心态;行为方式仅包括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遗漏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证明妨碍行为;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仅限于认定当事人所主张事实为真实,具有局限性,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复杂情形;程序保障条款的缺失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 何奕萱
    • 摘要: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用于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常偏在侵权人一方,侵权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会想方设法阻碍权利人、法院取证,这种证明妨碍行为破坏了诉讼中的攻防平衡,致使权利人举证困难,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诉讼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为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争议,促进公平公正审判,有必要依据《民事证据规定》、《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证明妨碍行为的各项构成要件,解释和厘清民事诉讼法律和知识产权法律中对证明妨碍制度不同规定之间的差异,切实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
    • 谢文哲; 魏桂雨
    • 摘要: 2019年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进行了修改,但其中仍有不完善之处.采用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对书证提出命令在主体、申请时间、适用情形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并在解释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以此来促进书证提出命令在解决证据偏在、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实现实质正义等方面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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