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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权利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528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25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600篇;相关期刊332种,包括法制与社会、经济法论坛、商情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0年财政管理创新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2004年海峡两岸租税学术研讨会、第二届徐州科技论坛暨徐州市第五届青年学术年会等;纳税人权利的相关文献由56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炜光、刘剑文、张富强等。

纳税人权利—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25 占比:46.54%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27%

专利文献>

论文:600 占比:53.19%

总计:1128篇

纳税人权利—发文趋势图

纳税人权利

-研究学者

  • 李炜光
  • 刘剑文
  • 张富强
  • 张怡
  • 彭志华
  • 思翮
  • 王慧
  • 付慧姝
  • 姜庆丹
  • 张学博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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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岳平
    • 摘要: 纳税主体超过法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税款,即构成滞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滞纳金制度的规定略显粗浅,致使在税务案件中出现税务机关执法混乱和司法机关裁判差异。基于有关税收滞纳金制度的176份裁判文书分析,提出中国税收滞纳金制度司法适用应当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以指导性案例明确税收滞纳金征收上限,同时强化税务机关对涉税价格认定评估时的责任,严格审查是否履行税收核定法定程序,以防止执法随意,增强税收滞纳金裁判的准确性与科学性,有效减少司法适用中的争议。
    • 向富姣
    • 摘要: 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是顺应以数治税税收领域改革大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税收征收管理治理的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必要措施。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使我国的税收征收环境发生了巨大变革,税收征管逐渐由信息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这种转变在助推我国税收征收能力提高的同时也意味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程度将是前所未有的,其全面性、综合性、广泛性及精确程度将超过其他机关各自所掌握的信息,由此引发的信息泄露与不法使用风险也将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法应当及时回应纳税人权利保护之需求,从纳税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困境出发,指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应然状态与根本遵循,最后重构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条款。建议在法律条文表述上应进一步扩大涉税信息保密范围、拓宽纳税人权利救济渠道及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通过立法对税务机关赋权与控权并举,实现税收征管能力提高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双向协同。
    • 刘韵逸
    • 摘要: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具有特殊价值,《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专设“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一节,突出了新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自然人涉税信息属信息范畴,理应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保护自然人涉税信息应以界定涉税信息范围为起点,并构建以合法性、关联性和必要性为一体的涉税信息认定标准。在确定自然人对其涉税信息所享有的各种权能的基础上,推进与《民法典》相衔接的制度立法,提升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针对侵害涉税信息行为,建立违规问责机制,并赋予其权利侵害的救济渠道,以求建立健全自然人涉税信息保护机制。
    • 金超
    • 摘要: 留抵退税权是增值税纳税人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其法定化是增值税制度优化的应有之义,有利于改善纳税营商环境。从纳税人权利视角对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发现,留抵退税并非税收优惠,而是增值税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留抵退税权是增值税纳税人在公法上的债权请求权,不能简单被抵扣权涵摄,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退税权,属于独立权利。目前,对留抵退税权存在诸多不合理限制,如对纳税人身份限制过多、纳税人注销或转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退税、留抵税额难以抵减其他欠税、留抵退税权未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特别调整且无法代位行使等,纳税人虚增销项税额后还能否行使留抵退税权尚不明确。在跨区域商品流通中,征收和退还增值税的主体出现错位,导致地方财力无法有效保障退税的实现。留抵退税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目前既难以依法有效防止纳税人滥用权利,又未严格追究税务机关强迫或拖延退税的责任。鉴于此,对留抵退税权,适宜以直接入法的形式在我国增值税法中予以明确;对留抵退税权的限制应处在必要与合理范围内,并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留抵退税权应回归债权的相对性,以对增值税财权进行横向或纵向重新配置,充实地方财力;应健全留抵退税权征纳双方法律责任,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保护纳税人权利
    • 胡海; 王海涛
    • 摘要: 2020年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收官之年.从目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所面临的障碍分析,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遵循"三层面、三步走"路径:第一步,要通过基础层保证各方主体的税收活动都有良法可依;第二步,要将通过基础层制定的良法落实到税收执法与司法中;第三步,通过保障层构建兼具强制性与诱致性的制度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保障税收法定原则的真正落地.
    • 吴冠毅
    • 摘要: 知情权作为纳税人的首要权利,直接影响纳税人其他权利的实现.用税知情权是纳税人知情权的子权利,不仅事关纳税人知情权的实现,而且是对政府预算支出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对它的保护能够提高政府对纳税人负责的意识.由于理论认知不足、预算公开不够、相关监督缺位等实现障碍的存在,纳税人用税知情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可从明确用税知情权、落实预算公开的实体法路径、建设救济与监督机制等路径推动用税知情权的实现.
    • 王天颖
    • 摘要: 数字经济推动了税收征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涉税信息共享可以有效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扩大税收数据的增值效应.但税收征管机关与纳税人由于对信息利益的诉求不同而产生冲突,主要体现为国家税收征管权的无序扩张和纳税人保护制度的缺位,因此应当以限权为中心构建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纳税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类型并予以保护,从而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形成.
    • 李慈强
    • 摘要: 在公共财政视角下,纳税人的财政监督权意味着纳税人有权对财政运行情况进行知悉、督促与评价,这一权利是其自身角色的自然延伸,也是对其他财政监督主体履行职责的有力鞭策.重视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将在实现公共财政功能、提升财政监督质效、维护纳税人正当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实践来看,财政监督依据的相互隔离、监督理念的滞后性与信息的不对称、监督体系的封闭性、行政主体的权力支配性,以及主动监督文化土壤的缺乏等原因,导致目前我国纳税人财政监督权行使的困境.在共同构建"嵌入式"财政监督的基础上,重视和保护纳税人的财政监督权,还应当从政治化实施、社会化督促和司法化救济方面探索实现路径,最终实现公共财政理念,增进社会福祉.
    • 彭程
    • 摘要: 宪法与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具有限制国家课税权的作用.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重要变化趋势之一是在个人所得税制权义结构中更多地将视角与眼光投诸公民权利,关注税收实体法中的纳税人权利构造.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中的扣除权理应成为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享有的一项从属于法定纳税权的权利类型,其性质是宪法中公民财产权与社会经济性权利的税法表达.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引入将税法这一公法制度与家庭婚姻这一私人领域相勾连,将纳税人置于婚姻、家庭的场域中,对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状况、纳税能力及其应当承担的税收负担进行综合的刻画与考量,以增益民生福祉.
    • 陈治
    • 摘要: 在传统税法的理论预设中,税收征管运作机制立足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特征以及税法作为强行法的基础之上,强调税收权力的依法行使,由此似乎排除了契约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可能.然而,在实践中,作为私法形式的契约不仅有可能融入税收征管权力关系构造中,形成税收征管中的多种契约形态,而且可以成为实现税收征管目的的工具,在保障税款征收以及引导纳税人自愿遵从、调节征纳双方利益关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契约工具的运用对立足于强制性税收征管之上的税法体系产生冲击,需要通过扩展税收征管控权方式、完善纳税人权利配置、优化税收征管程序以及建构适应契约工具特点的争端解决与问责机制加以全面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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