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权
永佃权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农业经济、中国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1篇、专利文献437篇;相关期刊106种,包括四川行政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永佃权的相关文献由138位作者贡献,包括李翔、杨国桢、王雨霏等。
永佃权
-研究学者
- 李翔
- 杨国桢
- 王雨霏
- 陈星
- 吴凡文
- 吴文星
- 周子良
- 常健
- 张丽
- 李三谋
- 李文军
- 樊树志
- 武丽
- 毛瑞兆
- 王国锦
- 王小芳
- 王旭伟
- 秦勇
- 罗晓庆
- 胡启扬
- 胡晓明
- 阳东辉
- 马小勇
- 高圣平
- 严之
- 何岩巍1
- 余也非
- 俞志方
- 冯勇
- 刘和惠
- 刘建军
- 刘海丽
- 刘秋根
- 卞利
- 叶建丰
- 吴量恺
- 周翔鹤
- 周荣
- 唐晓晴
- 喻文莉
- 夏扬
- 孙大午
- 季秀平
- 宋德新
- 宋秀元
- 尹莅平
- 屈茂辉
- 左平良
- 庆明
- 应宜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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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会奇;
牛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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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永佃权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承租人在正常交租的情况下,可以长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权利。永佃权有利于主佃关系和耕作关系的稳定,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在边区的减租和保佃运动中,以及农村调查中,可以发现有一些租期较长的租佃关系,有的长达百年,历经几代。此外,为了促进垦荒事业,边区政府规定垦荒者对所开垦的私荒也有长期的租种权。上述这些都属于永佃权及类似永佃权。边区政府鼓励和保护永佃关系,认为其对于发展农业生产、保护佃户权益都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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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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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永佃权不是地方性知识,更非东方社会特有的制度现象.在广义并且侧重分割或双重所有的含义之下,永佃权这一制度独立于经济条件、历史传统而长期活跃于世界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众多法域之中,迥异的法律传统也无法改变永佃权通约不同法系的事实.人类心理的生物性积淀以及动产所有权的先发性使得土地所有权的建立完全模仿动产法律.土地作为权利客体的特殊性、权力治理的需求以及政治、公共职能对土地提出的要求使得土地所有权须承担多种制度功能.作为一种分割或双重所有的特殊形式,永佃权的制度设计以尊重多重价值而得以流行.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影响了成员权的实践,深厚历史积淀以及能在不同法系中的适用证明永佃权有着更大的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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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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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编纂应尊重和吸纳内含国民生活方式的民事习惯.民法典对民事习惯的重塑既是一个时间过程,又是在特定的空间展开的.民法典的有效性必须接受基层社会的实效性检验.民国永佃权立法枉顾歙县"一田两主"习惯,扰乱了主佃双方附着在习惯上的利益平衡,由习惯上侧重小买主的地权利益转变为法典上保护大买主的权益,引发小买主的群情反对.歙县法院严格适用法典,反而在小买主眼中成为一个纵容大买主作恶的司法机构.以完全支配为内容的所有权建构起来的物权体系,因剥夺了小买主的地权利益,与当时国民党"耕者有其田"的国策相违背.民法典编纂应保护和平衡附着在习惯上的权益,避免法典对生活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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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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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抵押、入股、信托流转的实践中,呈现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再次设定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现实需要与运行样态.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于所有权的属性,为物权性耕作经营权创设奠定了权能分离与借鉴永佃权及农育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创设符合用益物权客体设定的一般规律,也并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因此,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应当对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称谓、期限、设立与变动、权利状态、消灭机制等基本问题给予规定,明确耕作经营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对该权利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的权利,从而实现物权性耕作经营权的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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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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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永佃权是用益权中的一种,用益权即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品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如租借他人的土地,有使用该土地的权利.威廉佩蒂总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农业自古都是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古今中外都会受到社会重视.封建社会的主要关系就是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本人只要通过研究清代永佃权对农民生活产生影响的方方面面,以给我们新时代改革开放中土地所有制改革提供有利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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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凡文;
王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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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Secondary rural land contract and management rights is a new right of scholars in the study contents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s proposed subcontract.In this paper,Roman law and the history of our country sort Emphyteusis system analyze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our system and the right to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Emptyteusis regimes.By comparison studies suggest that,in our secondary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s and Emptyteusis more similar legal attributes.Property status recognized secondary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s legislationin the country,has considerabl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the appropriate legal basis.%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学者在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时提出的一项新权利内容。对罗马法及我国历史上永佃权制度进行梳理,分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与永佃权制度之间的异同。比较研究认为,在我国,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与永佃权相似的法律属性;而立法上认可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和相应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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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凡文;
王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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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学者在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时提出的一项新权利内容。对罗马法及我国历史上永佃权制度进行梳理,分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与永佃权制度之间的异同。比较研究认为,在我国,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与永佃权相似的法律属性;而立法上认可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和相应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