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
地上权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3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4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6909篇;相关期刊105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发展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2003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等;地上权的相关文献由146位作者贡献,包括钱明星、刘期安、史浩明等。
地上权
-研究学者
- 钱明星
- 刘期安
- 史浩明
- 叶成朋
- 季峰
- 席志国
- 常健
- 李谦
- 杨立新
- 林旭霞
- 梅夏英
- 谢潇
- 金俭
- 阳东辉
- 陈华彬1
- 陈耀东
- 龚亮
- Sun Jianwei
- 丁军胜
- 丁子薇
- 严少芳
- 何庆江
- 余伟京
- 余凡
- 侯艳
- 刘佳
- 刘兆年
- 刘文
- 刘晓辉
- 华兹华斯
- 卓敏
- 史岚
- 叶芳
- 吴冠军
- 吴宗清
- 周大可
- 周林彬
- 宋炳华
- 宗和
- 尹莅平
- 屈芥民
- 屈茂辉
- 平松弘光
- 张丹丹
- 张义权
- 张俊文
- 张双根
- 张国华
- 张小林
- 张文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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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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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宅基地“三权”分置从政策层面转化为立法,不但要求理论界提供具体的制度化路径,而且需要回填相应的法理基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解决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在宪法硬性约束下使用权的专属性与实现宅基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之间的根本性矛盾。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基础在于权利的派生性理论,宅基地“三权分置”不但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及自罗马法以降的用益物之上不得再为用益的原则,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恰恰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必然的逻辑结果。就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制度构造而言,最合理的选择是利用传统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来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后的第三项权利,从而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地上权三个层次的权利。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以及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诉求,宅基地地上权之性质宜定性为用益物权,其具体内容、期限、效力、取得方式以及变动方式等均应建立在用益物权性的基础之上。三权分置理论的实现除了构建宅基地地上权这一第三权之外,尚须对作为其派生基础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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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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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内,宅基地承担着保障农民居住权的历史重任.随着我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隐匿于社会保障使命之下的财产权概念被重提,国家政策有意引导宅基地逐渐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宅基地制度改革动力,源于对宅基地被错放于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的归正,宅基地无法匹配社会保障对弱者关照的精准需求,屡禁不止的非法交易催生宅基地不可流转权利与可流转权利的分离.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语言应当被重整为"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的法律表达.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别通过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一户一宅"制度予以落实和保障,并将地上权这一可流转权利塑造为用益物权,保证债权性租赁权和物权性地上权并存,以供当事人进行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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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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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内,宅基地承担着保障农民居住权的历史重任。随着我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隐匿于社会保障使命之下的财产权概念被重提,国家政策有意引导宅基地逐渐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宅基地制度改革动力,源于对宅基地被错放于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的归正,宅基地无法匹配社会保障对弱者关照的精准需求,屡禁不止的非法交易催生宅基地不可流转权利与可流转权利的分离。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语言应当被重整为“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的法律表达。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别通过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一户一宅”制度予以落实和保障,并将地上权这一可流转权利塑造为用益物权,保证债权性租赁权和物权性地上权并存,以供当事人进行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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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Ji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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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准确把握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核心与关键.对于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判断,离不开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集体与成员基于宅基地所有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特殊总有关系.没有这种总有关系,没有成员的资格权,就无法理解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是集体成员宅基地分配中的一种资格,其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内涵,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宅基地资格权应进行确权登记,为使用权进一步分离提供制度基础.宅基地使用权看似是一种相对独立并具有他物权特质的用益物权,其实不然,其不只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地上权,还可以是土地租赁权或法定租赁权.应取消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重新设计两项全新的权利——资格权与使用权.这种判断较为契合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的事实关系和实践特点,也较容易为我国农村集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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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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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房地关系遵循"房地一致"原则."房地一致"原则在一定时期对房地关系的稳定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该原则开始无法适应日益多样化的市场交易模式,其不足之处也逐渐显现.比较法上大多在房、地之间引入其他权利作为沟通桥梁,如地上权、土地租赁权等.因此,文章提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再设一租赁权,来勾连房与地的关系,以期能为有效克服我国房地关系的不足提供一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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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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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为了实现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保障公共设施建设用地、调控土地市场价格或者增加储备土地来源等政策目标,德国、法国、荷兰、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了政府对土地的优先购买权。[1]以德国为例,其《建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用6个条文详细规定了乡镇对土地的法定优先购买权。根据该法的规定,乡镇对建筑规划区内特定用途的土地、置换区内的土地、正式确定的重建区和城建开发区内的土地等七类被出卖的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对《住宅所有权法》上的权利和地上权的买卖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24条第1款、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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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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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宅基地"三权分置"必须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也不应改变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即改革不得减损既有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应当在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再行创设一项新的用益物权,该项用益物权可以借鉴比较法上的"地上权",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重新构建,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上权的三层次权利结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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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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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22年5月21日,北京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共分5章152条。条例规定:不动产指土地及建筑物;登记后拥有其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债权、租赁权等八种权利。主办登记的机关为各省地方司法机关,即地方审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