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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51年到2022年内共计4409篇,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162篇、会议论文247篇、专利文献11734篇;相关期刊1566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论坛、经济研究参考等; 相关会议170种,包括2012年中国土地科学论坛——社会管理创新与土地资源管理方式转变、第五届湖湘三农论坛、2011湖湘三农论坛等;土地制度的相关文献由4566位作者贡献,包括贺雪峰、刘守英、党国英等。

土地制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162 占比:25.78%

会议论文>

论文:247 占比:1.53%

专利文献>

论文:11734 占比:72.69%

总计:16143篇

土地制度—发文趋势图

土地制度

-研究学者

  • 贺雪峰
  • 刘守英
  • 党国英
  • 张清勇
  • 蔡继明
  • 丰雷
  • 黄小虎
  • 李菁
  • 邓大才
  • 黄贤金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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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纪芳
    • 摘要: 转型社区从乡土村落向城市社会的转变不只是居民身份、基层行政建制与组织形态的变化,更主要是土地产权性质与空间结构的改变.土地产权与空间结构是形塑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形态的基础要素,转型社区实质上是城乡二元空间结构与制度安排在社区场域内的投射.作为城市化发展与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转型社区的性质特征必须在城乡二元体系中来理解.基于城乡二元土地产权与空间结构的视角对转型社区进行研究发现:转型社区的土地产权存在集体产权、国有产权以及混合型产权三种形态,分别形塑出不同的社区经济关系与公共服务关系;转型社区的空间变革主要有集体主导的局部空间改造与行政主导的整体性空间再造两条路径,相应形成不同的社区空间形态与治理任务.从土地产权与空间变革的角度能够解析转型社区的不同实践类型及其属性特征,进而为探讨转型社区的有效治理奠定重要基础.
    • 郑雄飞; 高依萌
    • 摘要: 土地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制度安排和工具性制度设计。清朝的地权形态主要有庄田旗地制、地主所有制和自耕农所有制。明末清初,满清贵族通过“圈地”“拨补”“兑换”建立庄田旗地制且实行奴仆式生产。而后,通过“计丁授田”“更名田”“租佃制”让农民获得了部分耕种权,通过推动租佃制发展、废除主佃主雇之间的封建名分少量松动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通过“摊丁入亩”等田赋制度改革助力了农业生产发展和人口数量增长。清朝中后期,由于地权高度集中和多重剥削压迫,农户纷纷破产,民生日益凋敝。内外交困之下,清政府“丈放”旗地以转嫁危机。从“夺民田为官田”到“价卖官田为民田”的双重掠夺,承载了庄田旗地制的兴衰,也折射了清朝土地制度与民生状况的互动过程。以史为鉴,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警惕资本侵蚀和权力掠夺是乡村治理中民生工作的基本准则;农地制度的工具性应当首先尊重农民的创造性,注重农民的生计改善。
    • 徐忠国; 卓跃飞; 李冠; 王雪琪; 陈阳
    • 摘要: 研究目的:通过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需求和实现形式,揭示宅基地三权分置形成的权利结构以及权利的法律性质与法理逻辑。研究方法: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相结合的比较研究方法。研究结果:(1)受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影响,农户分化为纯农户、兼业户和非农户。纯农户对宅基地有保障性需求,非农户有财产性需求,兼业户两者兼有。宅基地两权分置满足了纯农户和兼业户的保障性需求,三权分置满足了非农户和兼业户的财产性需求。(2)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有延伸经营权、分置成员权和分置人役权等模式。延伸经营权模式和分置人役权模式较好地保护了已取得居住权益,分置成员权模式较好地保护了待取得居住权益。(3)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制度需求,形成逻辑严谨的权利体系。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构建宅基地居住权和成员权等权利类型。经营权的性质为次用益物权,承担资源经济利用的社会功能;居住权的性质为人役权,承担保障农户已取得居住权益的社会功能;成员权的性质为集体成员分配请求权,承担保障农户待取得居住权益的社会功能。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响应了纯农户、兼业户和非农户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背景下对保障和财产的差异化功能需求。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权利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构建宅基地居住权和成员权等权利类型,可以形成逻辑更为严谨的权利体系。
    • 宋洪远; 江帆
    • 摘要: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合理的土地制度安排能够推动城镇化的发展。从拉美国家的城镇化陷阱分析入手,认为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匹配的高城镇化率、高度集中的土地问题、严重滞后的社保制度、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的发展观念等衍生出了一系列具有关联性、连续性,且难以逆转的经济、社会、环境问题,深刻影响了拉美国家的城镇化进程和持续发展,高度集中的土地制度是拉美国家陷入城镇化陷阱的重要原因。继而阐述不同时期的土地制度安排对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影响,通过对土地制度安排与城镇化关系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土地制度安排对跨越城镇化陷阱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中国走出了一条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其内涵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 赵明正; 张桂玲; 郑方方; 时心怡; 蒋格格; 曹沥方
    • 摘要: 本文回顾了百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基本脉络,分析了变迁的原因,总结了变迁的启示,展望了未来趋势。发现: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国家工业化发展、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等因素是推动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核心原因。启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主要矛盾,土地制度变迁必须围绕主要矛盾的解决而进行;土地制度变迁应将政府的顶层设计和人民的首创精神结合起来;土地所有权归属影响社会公平,土地使用权归属影响生产效率。随着智慧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将大大降低,土地制度中分置的权利将可能再次集中,土地制度将可能再次迎来统一经营的时期。
    • 宋圭武; 肖光畔; 王新强; 王利鹏
    • 摘要: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村宅基地制度也是我国农村社会的重要基础性制度。目前,随着农村大量人口进城落户,农村“空心化”现象越来越突出,客观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也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最为复杂、最为敏感和最难决断的一项紧迫任务。
    • 张红; 彭跃龙
    • 摘要: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划拨土地大量入市不可避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逐渐成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法律议题。国家对划拨土地的管制,经历了从禁止非法转让到依法转让的过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结构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两种合同关系。批准转让的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皆系对转让合同的履行,但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影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存在无效、有效和未生效三种可能样态。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不宜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绑定。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宜再被认定为无效。土地增值易引发转让人撕毁合同的道德风险,认定合同未生效不利于对受让人合同履行可得利益的保护。合同有效与合同履行应相区分,认定合同有效系最佳选择,能兼顾管制与自治,平衡当事人利益冲突。
    • 唐浩; 陈奕沙; 李明贤
    • 摘要: 农村最重要的资源是土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需要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当前农村土地的资源潜力和市场潜力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实践中,利用耕地资源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主要包括耕地流转中介模式、耕地股份合作模式和耕地共营制模式;利用宅基地(含住房)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主要包括中介流转模式和股份分成模式;利用存量和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主要包括村集体自组织的土地联营公司模式和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模式。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发展集体经济需要解决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流转中介机构的能力问题以及流转过程中的“插花地”问题,在设置门槛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允许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浦绍仙; 金莲
    • 摘要: 在新中国成立70多年以来的波澜壮阔变化中,土地制度的变迁发挥了重大作用。本文梳理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进史及土地市场的发展历史,总结了我国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市场发展的经验。结果表明:70多年来,我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并逐步建立以政府主导、市场为主体的资源配置方式,在整个演变过程中,法治化是土地制度改革与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保障。
    • 庄仕琪
    • 摘要: 农业集体化之后,苏联农村基本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农庄农场体制。苏联高层长期没有革新农庄农场体制,致使矛盾越积越多。1987年至1989年上半年,苏联领导人在维持土地所有制不变的情况下,对土地经营制度进行改革。苏联政府正式允许在农业中建立租赁关系,也支持以家庭为单元在农庄农场的框架内经营农业。但是,改革战略存在严重的问题,社会经济状况急转直下。很多居民想通过开展个体农业经营甚至部分获得土地所有权来自保。激进派精英开始在媒体上宣传土地私有,俄罗斯领导人逐渐与苏联中央分庭抗礼。苏联领导人决定建立复式土地结构,但是在局势动荡的情况下无力采取有效措施。俄罗斯领导人与激进派精英建立联盟,在共和国法律中认可了土地私有制,大力扶持个体农业经营。1991年秋冬季,苏联逐步瓦解。与此同时,俄罗斯领导人正式批准了经济转型战略,农村土地私有化方针完全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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