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1年内共计7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0篇、专利文献1213篇;相关期刊56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情节加重犯的相关文献由82位作者贡献,包括吴彦坤、吴鹏、徐栖桐等。
情节加重犯
-研究学者
- 吴彦坤
- 吴鹏
- 徐栖桐
- 钟君
- 钱叶六
- 陈愿峰
- 黄祥青
- 世平
- 严然
- 付瑜
- 刘司墨
- 刘红
- 刘艳丽
- 叶飞
- 吕继贵
- 吴振兴
- 吴镇琦
- 员婉莹
- 周伟萍
- 周振想
- 孔洁
- 孙晓飞
- 孟传香
- 屈学武1
- 崔丽
- 张亚军
- 张俊华
- 张晶
- 张永会
- 张琳清
- 彭园景
- 彭文华
- 彭泽君
- 徐艳菊
- 曹坚
- 曹素馨
- 曾祥云
- 朱美娟
- 李克非
- 李鉴振
- 李麒
- 林国蛟
- 林皎
- 林维
- 栾广萍
- 楼伯坤
- 沈莉波
- 游洪升
- 王健
- 王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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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叶六;
李鉴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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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增设体现了国家从严打击赌博类犯罪的刑事政策。该罪中的组织不要求多人参与性,组织的对象亦不要求是多人;该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中国大陆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包括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睹博。该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包括两档法定刑,即对于组织参与国(境)外睹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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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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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情节加重犯的未遂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理论上,存在着传统说与区分说之争,传统说认为情节加重犯均无例外地存在未遂情形,均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分说则是将之分为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认为只有加重构成的情形才存在未遂形态.但是两种学说在实践中均存在无法解释的问题,在提倡区分说的主流下,罪量加重构成概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精细化的划分,更有利于弥补以上学说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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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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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抢劫罪是财产型犯罪,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犯罪对象既包括各种公私财物,也包括他人的人身.在实践中对于区分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众说纷纭,因此,对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予以分析,对我国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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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司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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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节"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核心要素,是包含多种犯罪因素的综合整体."情节特别严重"包括加重犯罪构成和从严量刑规则两种加重处罚模式.情节加重犯由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组合而来,包含两个层面的认识内容,在"情节特别严重"中占据重要位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情节加重犯,其"情节特别严重"所列举的各类情形均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查.行为客观方面要符合特定的构罪标准,行为人主观方面对该罪的加重情节至少具有过失,且以结果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为必要,否则不应追究其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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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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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項将"二人以上轮奸"规定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故对轮奸的探讨可以建立在情节加重犯的讨论基础上,情节加重犯包括基本犯和加重情节两部分,故判断情节加重犯的既遂标准应当是在基本犯既遂的条件下还具备加重情节.如果在具备加重情节的情况下,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全具备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时,则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未遂.轮奸的成立只要求存在2人以上实施轮流奸淫行为,不要求至少需要2人奸淫成功,奸淫未得逞者也以轮奸论处.亲手犯并不能阻碍轮奸适用共同犯罪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轮奸犯罪中存在部分行为人奸淫得逞,其余奸淫未得逞者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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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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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节加重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在基本犯基础上,因具备一定情节而加重其处罚(即法定刑升格)的犯罪类型,情节加重犯整体上可以分为加重构成和量刑情节两类.具体而言,如果加重情节的规定使得其成为不同于基本犯的违法行为类型,则此类情节加重犯是基本犯的加重构成,加重构成具有未遂形态,对其应先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的处罚规定;如果加重情节的设置并不改变违法行为类型,则该类情节加重犯实质上属于单纯的量刑情节,其并不存在未遂形态,即只有客观上具备该情节时方可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反之只能科处基本犯的法定刑.对于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亦应照此原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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