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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犯罪中未得逞者的定性与处罚

     

摘要

《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項将"二人以上轮奸"规定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故对轮奸的探讨可以建立在情节加重犯的讨论基础上,情节加重犯包括基本犯和加重情节两部分,故判断情节加重犯的既遂标准应当是在基本犯既遂的条件下还具备加重情节.如果在具备加重情节的情况下,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全具备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时,则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未遂.轮奸的成立只要求存在2人以上实施轮流奸淫行为,不要求至少需要2人奸淫成功,奸淫未得逞者也以轮奸论处.亲手犯并不能阻碍轮奸适用共同犯罪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轮奸犯罪中存在部分行为人奸淫得逞,其余奸淫未得逞者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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