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1年内共计1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409篇;相关期刊131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入户抢劫的相关文献由197位作者贡献,包括杜强强、万芸、刘为波等。
入户抢劫
-研究学者
- 杜强强
- 万芸
- 刘为波
- 吴尚聪
- 孙悦
- 张菊艳
- 彭红霞
- 曾传红
- 林乐园
- 王列宾
- 王吉春
- 纪新元
- 罗新祥
- 胡天和
- 范振远
- 荀毅
- 贺云祥
- 邢菲菲
- 陈琼燕
- 陈言
- 项谷
- 黄伟亚
- 丁海燕
- 么惠君2
- 于书生
- 付立庆1
- 任素贤
- 何志伟
- 何晓锋
- 余向阳
- 侯国云1
- 俞利平
- 兰鑫
- 冯向军
- 冯立铨
- 刘冲
- 刘影
- 刘慧萍
- 刘明祥
- 刘晓松
- 刘晓虎
- 刘运现2
- 刘飞宇
- 博远(图)
- 史鹏钊1
- 叶飞
- 吕楚程
- 吕永波
- 吴亚茜
- 吴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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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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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单独规定为犯罪成立情形,不再局限于数额要求.两高于2013年4月4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与一般盗窃行为不同,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权及隐私权造成的侵犯不容忽视.在现实生活中,入户盗窃行为常因户主反抗,同时行为人携带凶器而转化为抢劫、行凶伤人等暴力性犯罪.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入户盗窃的"入户"的范围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研究"入户"的主要特征从而判断何者为刑法所规定的"入户"对于解决实务问题具有深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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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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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9年间,被害人莫某租住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山下路的玫瑰主题宾馆509房间(出租房,非宾馆)。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来到509房间附近,趁莫某外出回房之时进入509房间,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从莫某身后将其抱住,说“抢劫”。在推搡的过程中,莫某手部被刀划伤。钟某便把刀收起来,继续威胁莫某交出财物。莫某将装有五六百元现金的盒子拿给钟某,并求他留点钱给自己生活,钟某拿走400余元后逃离现场。之后,钟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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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简要案情2018年8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用事前准备好的钥匙打开李某某(系陈某某前妻的姐姐)家的大门,潜入被害人李某某卧室并坐在其床边,然后用手抚摸李某某的身体。被害人李某某从熟睡中惊醒,用力推开被害人的双手,不停地进行反抗,并用脚将被告人陈某某踢下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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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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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五个文件阐释“户”的概念特征,但实践中办案机关对侵入群租房、合租房、待租房、生活经营一体房、单身房等场所抢劫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仍存在诸多分歧.分歧形成的直接原因是法官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不同,根本原因是入户抢劫认定标准存在缺陷.将刑法中的户界定为“他人享有支配权的封闭场所”、将“他人对户的支配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为“入户”认定标准,有助于实现入户抢劫认定的统一性、明确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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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实施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典型案例:2018年9月13日,向某预谋抢劫。其通过搜索网上租房信息,取得房东曲某联系方式并与其联系,假意承租并约定当天晚上看房。到达出租屋前,向某购买了准备用于作案的弹簧刀、封口胶、绳索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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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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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理解的不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差异,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认定"入户抢劫"时,要综合考量对"户"的界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以及抢劫行为场所的特殊性。刑法意义上的"户"需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其中,"供他人家庭生活",既指具有血缘或者亲属关系居住者的住所,也应包括无家庭关系却有亲密感、归属感和家居性的居住者的住所。合租房、群组房、学生宿舍、商住两用房应结合上述两个特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构成"入户抢劫"需要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入户"的非法性不局限于犯罪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等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目的侵入他人住宅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但对"户"内这一要求,不能做过于机械的理解,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从户内延伸到户外,或者从户外延伸到户内,根据具体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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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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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理解的不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差异,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认定"入户抢劫"时,要综合考量对"户"的界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以及抢劫行为场所的特殊性.刑法意义上的"户"需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其中,"供他人家庭生活",既指具有血缘或者亲属关系居住者的住所,也应包括无家庭关系却有亲密感、归属感和家居性的居住者的住所.合租房、群组房、学生宿舍、商住两用房应结合上述两个特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构成"入户抢劫"需要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入户"的非法性不局限于犯罪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等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目的侵入他人住宅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但对"户"内这一要求,不能做过于机械的理解,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从户内延伸到户外,或者从户外延伸到户内,根据具体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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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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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宪法层面分析,“入户抢劫”涉及到财产权、居住自由以及婚姻家庭中的隐私权和老年、妇女、儿童等特殊主体的宪法权利保护问题.其中,“户”的解释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上列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加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0]35号文》与《法发[2005]8号文》先后分别将“户”解释为“进入他人生活的”住所和“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以“韩维等抢劫案”(指导性案例466号)为代表的一批案例适用《法释[2000]第35号文》,另有一批案例适用《法发[2005]8号文》.显然,前后两次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和第49条“婚姻家庭受保护”的立法精神,《法发[2005]8号文》将“户”界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体现了对“户”之核心法益的保护,既符合《立法法》确认的“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政策,应当作为“入户抢劫”的案件的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