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
大陆法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0年内共计11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2篇、专利文献101862篇;相关期刊95种,包括佛教文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律适用等;
大陆法的相关文献由124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梦舟、梁慧星1、姚鹏等。
大陆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1862篇
占比:99.89%
总计:101974篇
大陆法
-研究学者
- 李梦舟
- 梁慧星1
- 姚鹏
- 张平
- 张文政
- 李栋
- 杨德桥
- 郭华
- 齐远超
- 丁相顺
- 万毅
- 任际
- 佘俊臣
- 余涛
- 侯方奎
- 冯国忠
- 冯晓青12
- 冯霞
- 刘俊臣
- 刘向军
- 刘彤海
- 刘思培
- 刘慧
- 刘显刚
- 刘晓婷
- 刘满达
- 刘睿
- 刘艺工1
- 原永中
- 叶成朋
- 吕富媛
- 吴定喜
- 吴忠健
- 吴文伟
- 吴经熊
- 周景安
- 周详
- 唐前宏
- 夏宝森
- 夏新华
- 夏昊晗1
- 姜作利
- 姜广俊
- 孙新强
- 孟勤国
- 宁烨
- 小岩
- 尚代贵1
- 尹红
- 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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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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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理界对于专利默示许可理论基础的认识存在显著分歧.理论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立法活动裹足不前、司法规则晦暗不明.在普通法上,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专利默示许可的理论基础分别被归结为衡平禁反言、法律禁反言、行为和默许四项.普通法上的理论学说来源于司法实践,具体实用,体系开放,但统一性较弱.大陆法上关于专利默示许可理论基础的学说,主要有意思表示理论、信赖保护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和机会主义理论四种.大陆法上的理论学说主要是一种学理上的总结,理念性强,统一严整,但实用性较弱.我国专利默示许可理论基础的构建,应当兼采两大法系之所长,形成宏观和微观相互配合的双层理论结构,即宏观上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引领,微观上由合同法和专利法的具体理论协同提供法律技术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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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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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理界对于专利默示许可理论基础的认识存在显著分歧。理论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立法活动裹足不前、司法规则晦暗不明。在普通法上,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专利默示许可的理论基础分别被归结为衡平禁反言、法律禁反言、行为和默许四项。普通法上的理论学说来源于司法实践,具体实用,体系开放,但统一性较弱。大陆法上关于专利默示许可理论基础的学说,主要有意思表示理论、信赖保护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和机会主义理论四种。大陆法上的理论学说主要是一种学理上的总结,理念性强,统一严整,但实用性较弱。我国专利默示许可理论基础的构建,应当兼采两大法系之所长,形成宏观和微观相互配合的双层理论结构,即宏观上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引领,微观上由合同法和专利法的具体理论协同提供法律技术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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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君;
武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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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学界往往把民法法系的停止侵权与英美法中的永久禁令相提并论.两者虽然在制度的目的和功能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依然需要做严格区分.因为两者不仅在概念上迥异,而且各自的法理基础完全不同,其实际的程序法效果也存在差异,我们不能把德国一审法院作出停止侵权的判决简单地理解成美国法院颁发永久禁令,否则不仅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也会给实践带来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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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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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作为公法的对称,私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它调整市民社会中一切私人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基础性地位。通过物权界定资源归属,通过契约实现资源流动,通过侵权责任救济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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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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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普通法法律中心观念是“关系”,“关系”来源于中世纪的“土地保有制”,这种制度成为普通法“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不仅在私法中体现了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也促进了公法理论的进步,这为后来的社会契约思想打下了基础.在社会化日益增强、极端个人主义弊端凸显的近代法律中,普通法的“关系”又重新复归,其中以庞德为代表的法学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阐释,使“关系契约”体现在法律观念中,普通法“关系”具有时空性,其本质体现了整体观念、系统观念,能够抑制个人主义,实现个人利益之间分配的平衡,体现了法律主体的社会人假设和社会权利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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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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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作为重要的社会利益调节器,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针对当代社会信息不对称,社会分工下的一方举证困难从而影响法律公正性等问题上,举证责任倒置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受困于我国程序法体系的不完善,在处理一些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往往引发一些社会争议,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因而需要通过对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明晰相关概念,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通过以上多种手段使得举证责任的分配乃至倒置能够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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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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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作为重要的社会利益调节器,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针对当代社会信息不对称,社会分工下的一方举证困难从而影响法律公正性等问题上,举证责任倒置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受困于我国程序法体系的不完善,在处理一些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往往引发一些社会争议,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因而需要通过对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明晰相关概念,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通过以上多种手段使得举证责任的分配乃至倒置能够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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