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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关系”的发展与历史解析

         

摘要

普通法法律中心观念是“关系”,“关系”来源于中世纪的“土地保有制”,这种制度成为普通法“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不仅在私法中体现了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也促进了公法理论的进步,这为后来的社会契约思想打下了基础.在社会化日益增强、极端个人主义弊端凸显的近代法律中,普通法的“关系”又重新复归,其中以庞德为代表的法学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阐释,使“关系契约”体现在法律观念中,普通法“关系”具有时空性,其本质体现了整体观念、系统观念,能够抑制个人主义,实现个人利益之间分配的平衡,体现了法律主体的社会人假设和社会权利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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