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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2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9篇、专利文献2323篇;相关期刊102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现代法学等; 共同诉讼的相关文献由156位作者贡献,包括高警兵、史长青、孙乃琛等。

共同诉讼—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9 占比:5.26%

专利文献>

论文:2323 占比:94.74%

总计:2452篇

共同诉讼—发文趋势图

共同诉讼

-研究学者

  • 高警兵
  • 史长青
  • 孙乃琛
  • 张培
  • 张明炎
  • 杨盛
  • 毛守群
  • 沈佳燕
  • 洪冬
  • 王嘎利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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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春阳; 石晓波
    • 摘要: 主观预备合并诉讼是指在民事共同诉讼程序中,与诉讼标的有关的当事人均作为原告或原告将与诉讼标的有关的当事人均作为被告,提起不能并存的诉讼请求,并列明各当事人及诉请的顺位关系,原告声明法院优先支持先位诉请,预备先位诉请无理由时,请求法院支持后位诉请。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形态符合诉讼经济、纠纷一次性解决、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实现实体权利等价值追求,具备本土化建构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条件。在借鉴域外经验与考量我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主观预备合并诉讼的主体合并类型应限于被告预备合并型,先后位之诉的合并类型应为仅存在获胜顺位关系型。其程序规则设计主要包括:先后位之诉在一审中应当一并审理和裁判;先后位之诉在上诉审中需诉讼程序统一进行;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作出的实体性诉讼行为仅对自己生效,作出的程序性诉讼行为对全体生效。
    • 朱禹臣
    • 摘要: 一般保证关系具有备位性,直接影响多数当事人诉讼形态,现有司法解释虽对此有所涉及,却不尽完备.若债权人在诉讼程序中选择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下,主债权关系与备位债权关系不同一,保证人和债务人利益相互矛盾,彼此行为应当独立,更接近普通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以牵连关系来解释“同种类”,或扩张“法律关系”的内涵,使之成为普通共同诉讼.若先行起诉保证人,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应当”的效力来源并非其释义书所提及的先诉抗辩权,也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而是实体上的备位性,其导致部分事实互通,需要一并处理.若先起诉债务人,保证人具有参加利益,可以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若保证人未参加,在其单独被诉的后诉中,债权人应受既判力的限制,预决效力无法影响保证人,只涉及保证人对债务人抗辩权的备位援用.
    • 廖雪
    • 摘要: 《民法典》在物权篇对共有财产作了类型划分,并依其内外产生的不同关系对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上此类案件纠纷的诉讼形态还存在两大的问题未得到解决:其一,诉讼法对共有财产权纠纷只规定了共有财产遭受损害的单一类型,使得其他类型的纠纷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二,对共有财产遭受损害的单一案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共有财产权纠纷面临以上难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共同诉讼形态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实体法与程序法制度衔接的非体系化。鉴于此,程序法需按照对外对内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结合诉讼标的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纠纷解决的实效性、原被告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牵连程度,以及诉讼程序有序推进的状况等方面,对共有财产权纠纷形态的划分进行综合研判。
    • 黄茂醌; 张立平
    • 摘要: 因司法裁判理念保守、自认性质认知不足以及代表人监督方式有缺陷,在自认视角下,我国多数人诉讼的运行存在着诉讼不经济、当事人内部关系博弈"异化"及被代表人实体和程序权利难以保障等问题.要改变这种状况,在观念上,应当转变保守求稳的传统司法裁判理念,正视自认的败诉风险性;在配套制度上,应当将必要共同诉讼内部关系由"协商一致原则"转为"有利说",构建自认相应的约束机制,赋予被代表人更换、撤销代表人的权利.
    • 唐豪; 朱琳
    • 摘要: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为我国证券群体纠纷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民事诉讼规则指引,是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但该文件的内容没有超越《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有关代表人诉讼的规定,本质上仍是对共同诉讼程序在证券群体纠纷领域的具体细化,并非根本意义上的制度创新.目前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存在起诉条件设置不合理、代表人推选程序粗陋、投资者保护机构效能有限以及诉讼费用分担机制抑制投资者积极性等问题.建议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证券集团诉讼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投资人示范诉讼,从废止起诉条件中的前置屏障、细化代表人推选程序、提升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和优化诉讼费用分担机制等方面,对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进行完善.
    • 孙乃琛
    • 摘要: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及其评判标准,其中明确了符合标准的社会组织有权就环境侵权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以及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应当适度放宽社会组织适格标准.此外,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标的的一致性以及既判力的扩张,不同适格主体向同一环境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因此应当适用合并审理的制度,以此既能够实现裁判统一、避免矛盾判决,同时也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诉讼经济.
    • 孙乃琛
    • 摘要: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及其评判标准,其中明确了符合标准的社会组织有权就环境侵权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以及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应当适度放宽社会组织适格标准。此外,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标的的一致性以及既判力的扩张,不同适格主体向同一环境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因此应当适用合并审理的制度,以此既能够实现裁判统一、避免矛盾判决,同时也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诉讼经济。
    • 孙啸宇; 姜双林
    • 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既判力既关系裁判本身的稳定性,又和环境公益保护之实效息息相关。因为存在诉讼主体抽象化雷同、诉讼标的公益化同一和诉讼请求必要性缺失的情况,所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既判力在实务中产生了争议。而从诉讼成本的流动向度和构成成分出发,结合相关裁判文书与法律法规,可发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既判力弱化的重要缘由就是公益目的和私益形式的不协调。因此在程序方面可通过深化执行程序代替另行起诉,强化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强关联性的事由的既判力,而在实体内容方面则以必要性审查减少非公益性成本对既判力的削弱。
    • 易楚钧; 吴学斌
    • 摘要: 随着证券领域内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的持续增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经历了从不予适用到初步探索再到适用框架基本形成的发展历程.新《证券法》和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较以往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既有传承也有创新.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借鉴域外经验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尽管如此,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未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文件中,未明确地、实质性地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未能妥善协调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示范性判决制度之间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确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赋予法官或者当事人在示范性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制度之间的选择权.
    • 张卫平
    • 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并存或处于择一状态时,允许作为共同诉讼予以合并,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体权利的实现.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这一问题争议的消解,一方面,需要通过研究的深化,厘清问题之所在,辨别这些问题是否为结构性障碍;另一方面,一旦明确系非结构性问题,则需要针对其中的技术问题,在制度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如适用要件及相应的审理规则,以尽可能消除主观预备合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缺陷,使其充分发挥预备合并的正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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