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44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43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625篇;相关期刊274种,包括法学、法律与生活、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年会、2003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等;集团诉讼的相关文献由45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福华、吴泽勇、吴飞等。
集团诉讼
-研究学者
- 王福华
- 吴泽勇
- 吴飞
- 周勇
- 孙昊
- 徐昕
- 杨华
- 汤维建
- 章武生
- 纪程瑶
- 范愉
- 邱永红
- 郭雳
- 陈呈
- 陶建国
- 仲崇玉
- 侣玉杰
- 冯果
- 刘变叶
- 刘旭
- 刘荣
- 史琳寒
- 叶林
- 吴蓉
- 孙欣
- 小岛武司
- 张怀岭
- 张涛
- 徐法利
- 房福鹏
- 文兰
- 施蕾
- 朱伟一
- 朱德堂
- 李巧莎
- 李战
- 李杏杏
- 李秀平
- 李胜东
- 李锐
- 杨峰
- 杨彩
- 汪跃平
- 滕小阳
- 王一帆
- 王清
- 甘健志
- 田巍
- 白洋
- 程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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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果;
熊予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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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证券法》第95条将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发展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不仅明确了“加入制”普通代表人诉讼,还确定了“退出制”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诉讼代表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被称为中国式的证券集团诉讼。但在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适格原告范围与另诉选择权受限、证券代表人诉讼与个体诉讼脱节、投保机构参诉规则不完善、股东间财富转移扩大等问题。因此,实现制度设计的目标,应在考虑我国实际司法环境与社会现实的基础上细化各主体参诉规则、统一证券代表人诉讼规则,明确投资者另诉规则,在赔偿制度中适用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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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琳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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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团诉讼的是指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如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但在我国集团诉讼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本课题以集团诉讼制度为研究主题,主要分析了中国解决群体纠纷的特有诉讼模式;论述我国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的联系,提出构建中国特色集团诉讼制度的主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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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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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救济困境根源于"分散性小微损害"中权利人所遭遇的"理性漠然"和"大规模损害"中存在的个案正义与诉讼经济之间的张力.我国证券市场群体性损害所具有的分散性小微损害特征构成界定及协调不同司法救济工具功能的基础.域外样本立法例中,美国式集团诉讼作为群体性损害一体化救济机制的功能优势在于诉讼经济,而基于群体损害类型化救济区分的德国式示范诉讼则更加关注个案正义与诉讼经济的平衡.借鉴二者制度要素的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呈现"两面性"且面临发展路径争议.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应当坚持诉讼经济优先,兼顾个案正义的功能定位,在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共识下界分集体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范围,预防投资者保护机构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行为,建立证券集体和解制度和被告破产风险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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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琳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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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团诉讼的是指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如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但在我国集团诉讼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本课题以集团诉讼制度为研究主题,主要分析了中国解决群体纠纷的特有诉讼模式;论述我国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的联系,提出构建中国特色集团诉讼制度的主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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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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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集团诉讼来说,它在公共利益的促进方面和成本节约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需要解决,美国的法院内部、公共部门和专家学者之间都由此展开了非常激烈的讨论.在我国的很多相关研究中,都有关注到美国诉讼的价值和优越性.本文主要是从旷日持久的沃尔玛性别歧视案,引出对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研究,分析其产生的社会因素,运行和功效,来探讨我国在该制度方面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完善和发展有所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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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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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领域问题频发的现状,首先分析了保健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必要性,然后指出我国保健食品协同治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对保健食品企业进行监管和执法的措施有待完善、对保健食品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机制尚未健全等,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一方面,应完善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传销等不合规行为的监管机制(包括全面、系统地建立对保健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合规监管制度,在保健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中引入行政和解制度);另一方面,健全对保健食品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机制:其一,在保健食品主要监管部门的官方媒体上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其二,将行政和解过程中取得的和解金全部或者部分地补偿给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并奖励举报保健食品企业不合规行为的消费者等社会公众;其三,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团诉讼制度引入保健食品民事诉讼领域,并最终形成多方共同积极参与的保健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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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彗辰;
王余幸怡;
王羽婷;
朴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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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韩国是十多年前便在证券法上采用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但其集团诉讼的法律移植未得到充分利用.从韩国2004年开始施行《证券相关集团诉讼法》的13年中,集团诉讼仅提起了10次.本文着眼于原告律师的角度,通过实证研究解释为何证券集团诉讼在韩国很少被提起,反而以非集团诉讼形式的证券损害赔偿诉讼替之,以填补现有文献中的空白.本文发现,风险规避型的原告律师面对提起证券集团诉讼的高昂费用,仅会对胜诉和获得执行可能性较高的案件提起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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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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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救济困境根源于“分散性小微损害”中权利人所遭遇的“理性漠然”和“大规模损害”中存在的个案正义与诉讼经济之间的张力.我国证券市场群体性损害所具有的分散性小微损害特征构成界定及协调不同司法救济工具功能的基础.域外样本立法例中,美国式集团诉讼作为群体性损害一体化救济机制的功能优势在于诉讼经济,而基于群体损害类型化救济区分的德国式示范诉讼则更加关注个案正义与诉讼经济的平衡.借鉴二者制度要素的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呈现“两面性”且面临发展路径争议.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应当坚持诉讼经济优先,兼顾个案正义的功能定位,在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共识下界分集体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范围,预防投资者保护机构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行为,建立证券集体和解制度和被告破产风险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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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楚钧;
吴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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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证券领域内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的持续增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经历了从不予适用到初步探索再到适用框架基本形成的发展历程.新《证券法》和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较以往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既有传承也有创新.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借鉴域外经验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尽管如此,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未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文件中,未明确地、实质性地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未能妥善协调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示范性判决制度之间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确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赋予法官或者当事人在示范性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制度之间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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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雳
- 《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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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集团诉讼通过“声明退出”规则和胜诉酬金制度,克服大规模侵权中原告的集体行动困境。证券集团诉讼既具有其一般特征,也呈现出独特问题,尤其是:美国现行和解与保险机制放大了其弊端,给予集团律师过度激励,纵容了被告公司管理者的恶行,委托代理矛盾再度凸现。于是,填补投资者损害和惩戒阻却违法者两大目标都落空,股东承受着被叠加效应放大的损失,而在其间的分担既无效率又欠公平。反思迄今成效有限的改革举措,本文从不同层面提出了整体解决思路,核心在于使集团诉讼重新“对抗”起来,并积极谋求私人诉讼与公共执法的配合。国情差异表明上述一些主要问题在中国现阶段并不突出或有可能得到控制,“做小做实”的集团诉讼有理由成为竞争性多元证券纠纷解决的选项之一。投资者利益保护须以分散风险为前提,监管与诉讼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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