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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权纠纷的共同诉讼形态之探究

     

摘要

《民法典》在物权篇对共有财产作了类型划分,并依其内外产生的不同关系对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上此类案件纠纷的诉讼形态还存在两大的问题未得到解决:其一,诉讼法对共有财产权纠纷只规定了共有财产遭受损害的单一类型,使得其他类型的纠纷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二,对共有财产遭受损害的单一案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共有财产权纠纷面临以上难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共同诉讼形态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实体法与程序法制度衔接的非体系化。鉴于此,程序法需按照对外对内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结合诉讼标的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纠纷解决的实效性、原被告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牵连程度,以及诉讼程序有序推进的状况等方面,对共有财产权纠纷形态的划分进行综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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