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1年内共计10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8篇、专利文献331篇;相关期刊82种,包括政府法制、决策、商情等;
贪污受贿犯罪的相关文献由106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商浩文、冯文杰等。
贪污受贿犯罪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商浩文
- 冯文杰
- 朱海平
- 李乾
- 李士田
- 李永升
- 狄世深
- 闫雨
- 韦晓兰
- 丁虹
- 于浩
- 任卫华
- 何影
- 何欢
- 依然
- 侯兆晓
- 傅树清
- 傅跃建
- 冀梦琦
- 冯俊扬
- 刘丹
- 刘婷
- 刘新华
- 刘松安
- 刘颖
- 叶传龙
- 吕华耕
- 吕毅子
- 周少元
- 哈建设
- 夏昕
- 姚建龙
- 娄霞
- 孙国祥
- 孙盼盼
- 应后俊
- 应道祺
- 庞浩
- 张凤玉
- 张胜英
- 彭中遥
- 徐杰
- 徐楠
- 房慧颖
- 晓真
- 晓陆
- 曹林
- 曹钟安
- 本刊通讯员
-
-
王世友;
周少元
-
-
摘要:
立法中针对贪污、 受贿犯罪适用终身监禁采取"数额+损失"的双重标准量刑模式,这一改进有利于准确配置刑罚量、实现量刑规范化.立法中对于数额标准有较多规范,但是对于何种程度的"损失"能够适用终身监禁则缺乏明确、详尽的规范."损失"标准的明确对于我国终身监禁规范化适用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首先,损失要素的考量有利于刑罚裁量标准的准确界定.其次,厘清"损失"的界限可以有效应对当前立法中终身监禁"损失"要素的判断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界限不明、适用混乱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终身监禁适用案例较少,没有形成具有普遍说服力的"损失"认定标准.为此,应从理论层面深化,为终身监禁的适用提供逻辑支撑;应注重司法实践中经验的累积,配合当前案例指导制度,明确终身监禁适用中"损失"的考量内容.
-
-
-
聂立泽;
胡洋
-
-
摘要: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
闫雨
-
-
摘要:
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缓与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而存在的,既属于死缓执行变更情形、又属于无期徒刑执行方式,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的特殊刑罚措施.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应限于极少数确实无法矫正的贪污受贿的犯罪人.终身监禁的犯罪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再执行;在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存在重大立功表现的,终身监禁仍需执行.除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外,对终身监禁的犯罪人排除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我国刑罚结构“生刑偏轻”的问题已经解决,死刑替代措施在我国并无存在基础,终身监禁只能作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前的过渡措施,不宜扩展至更多犯罪,在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以后,终身监禁也会最终走向消亡.
-
-
李冠煜
-
-
摘要:
我国原有的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标准存在明显缺陷,必须把握《刑法修正案(九)》对其进行修改的重要契机,紧跟有关判例动向和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以准确适用现行的死刑裁量基准.尽管有关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但关于影响责任刑情节和影响预防刑情节的认定,尚有若干争议之处,仍须通过刑法方法论的研究以明确其主要内容.关于前者,法官应当慎重认定犯罪数额,不把严重的伤亡后果、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危害后果评价为特别重大损失;关于后者,法官需要准确判断情节性质、合理认定情节作用、重视酌定情节地位、综合评价情节功能.在此基础上,还要以“幅的理论”为起点,以“点的理论”为终点,重新设计死刑裁量步骤,确定科学的量刑方法,既准确评价量刑责任,又适当理顺情节排序.
-
-
王琳琪
-
-
摘要:
针对长期以来贪污受贿罪法定刑量刑存在的不均衡、不规范问题,2015年国家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修订了对贪污受贿罪的刑罚标准.但在具体的适用上依然存在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我国贪污受贿犯罪立法的演变过程,指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在贪污受贿这一公职类犯罪行为的刑罚裁量上存在的问题,同时,在指出修正案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司法解释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之外,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言.
-
-
-
-
罗瑞欣
-
-
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终身监禁刑.黄京平教授指出,终身监禁是在我国刑法总则确定的既有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具有充分调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的功能,它适用于特定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终身监禁的出现对规范我国刑罚的执行方式起促进作用,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并且对于纠正我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不合理现象作用明显.
-
-
商浩文
-
-
摘要:
我国刑法典第13条“但书”规定与我国犯罪构成定量因素相契合,其属于犯罪概念的“补充”规定,对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也具有指导作用,因而“但书”的出罪规定也应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确立的贪污受贿犯罪“概括数额+情节”的定罪模式,决定了数额并非唯一的定罪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对于定罪的影响力,“犯罪情节”可以作为调节标准,进而综合考量案件是否符合“但书”规定的出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