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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4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7篇、会议论文14篇、专利文献44篇;相关期刊8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三届学术年会、刑事和解暨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等;刑罚裁量的相关文献由160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吴情树、于宁等。

刑罚裁量—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7 占比:68.65%

会议论文>

论文:14 占比:7.57%

专利文献>

论文:44 占比:23.78%

总计:185篇

刑罚裁量—发文趋势图

刑罚裁量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吴情树
  • 于宁
  • 于阳
  • 刘珊
  • 张兵
  • 李慧云
  • 游涛
  • 王瑞君
  • 翟中东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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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王译
    • 摘要: 在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会对刑事诉讼产生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影响。结合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的总体要求,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在属性上具备概括的求刑建议特征,表征着移送刑事司法的处置态度,应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立场。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与监察建议、检察量刑建议和法院量刑之间具有内涵上的关联性,应加以深入辨析。以广义的监察监督职能观之,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不仅可以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实现前置化效果,而且可以约束法官的刑罚裁量。以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为前置而形成的量刑建议“监-检”衔接,应从作出建议的依据、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以及适用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监察调查阶段的从宽处罚建议内容不应直接涉及实体量刑的精确度,其作用效果在时空阶段上亦应限定于监察职务犯罪调查终结至审查起诉之间。
    • 尚晓晓; 刘雨萱
    • 摘要: 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能否作为再次犯罪后刑罚裁量的情节,理论和实践中尚存疑虑.犯罪记录与前科概念的混同,导致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之间存在认识的盲区,是规范层面的原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殊性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理性,与犯罪记录所反应的预防必要性较大的矛盾关系,是实体层面的原因.厘定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的关系,围绕刑罚的正当性依据及量刑原理,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为指导,能够正当且合理地证成犯罪记录封存与刑罚裁量不存在必然联系,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一般不应作为量刑情节裁量适用.
    • 韩博雅; 徐岱
    • 摘要: 根据传统刑罚理论的观点,刑罚正当性的根据存在着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之间的对立.刑罚体系的构建要么贯彻报应刑论,主张量刑依据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要么坚持目的刑论,提倡量刑必须考虑行为的再犯可能性以及对社会民众的一般预防.但是,无论是报应刑论还是目的刑论都有明显的弊端,并合主义的兴起能够为两种理论的并存提供空间.围绕刑罚正当性根据思考不应仅仅局限于非此即彼的范式,而是通过吸收借鉴,将报应刑和目的刑各自的优势予以整合,构建多元化的刑罚正当性根据.只有明确了刑罚的正当性根据,才能将刑罚效用发挥至最大,并对国家发动刑罚权进行有效的限制.
    • 程骋
    • 摘要: 目前,学界对于前科消灭与复权制度的介绍与认识尚停留于分散性、散见式的离散型认知状态.对于前科消灭与复权的问题,尚未进行实质性的制度剖析,这两种制度似乎呈现出彼此独立、不存在根本性交集的状态.事实上,前科消灭与复权制度有别,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但应互相补充.前科消灭后配套设置复权制度,针对不同类别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权利恢复机制,使犯罪人获得明确的心理预期,有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接受再教育进行自我改造.在复权实现后前科消灭制度才算真正完成了其制度使命,复权制度在与前科消灭制度的配合中得以进一步贯彻其价值理念,为那些无法通过前科消灭解决再社会化问题的犯罪人提供制度保障.
    • 叶青
    • 摘要: 刑期折抵是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对维护被告人身自由权具有积极意义,法律规定适用刑期折抵须存在"先行羁押"这一前提,先行羁押是可以折抵刑罚的各种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统称。基于对"先行羁押"概念的不同理解,在判定能否折抵刑期时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刑期折抵的适用实际变成了法定适用和酌定适用并存的局面,酌定适用所带来的折抵范围的过度扩张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刑期折抵制度的内在价值,引发诸多矛盾与困惑。依法合理定义"先行羁押"的首要原则应当是于法有据,在界定方法上则依诉讼程序关联性和案件事实关联性作具体分析。
    • 于阳; 陈培云
    • 摘要: 在信息大爆炸时代,患者信息一旦遭受不法侵犯,对国家、社会乃至患者本人必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保护患者信息的重要性比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尤甚.公安司法机关在惩处侵犯患者信息犯罪时,理应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有所区分.在保护方式上,保护患者信息可从预防和惩治侵犯患者信息犯罪介入.在解决方案中,合理化解此类犯罪司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可以达到保护患者信息的目的.当前,此类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的司法认定、情节犯的司法认定和行为主体量刑争议的解决等方面.需要明确"出售""提供""窃取"和"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患者信息等行为方式的认定界限,并促使"非法利用"患者信息行为方式得到认定,以此更好地保护患者信息;该类犯罪情节犯的司法认定应当摒弃单一认定标准,通过采纳多元化标准从而促使科学合理地认定量刑情节;对于侵犯患者信息的各行为主体均应予以从重处罚,而非仅针对医疗单位内部人员和相关单位予以从重处罚.
    • 黄春燕
    • 摘要: 司法转处制度起源于美国,通常认为,少年刑事司法中的转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认为将未成年人从刑事司法系统中分离转移,相应行为在不同阶段交由非刑事司法部门加以处理,后者则包括审前未成年人适用诉讼程序的分流、审判中刑罚裁量的非监禁化、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非监禁化。
    • 胡宇行
    • 摘要: 保护法益是刑法的重要任务,明确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规范适用刑罚的前提.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注重保护人身及财产利益,但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给予生态环境独立的法益保护价值,但其漠视人本终极价值;人类-生态兼顾的法益观虽能统摄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却未注重二者的内部关系.生态背景下的人本法益观既能统摄两种法益,亦可在“目的-手段”的架构下厘清人类法益重要性高、生态法益重要性低的内部关系,进而可将其视为酌定量刑情节,从而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若行为入罪以侵害人类法益实现可从重处罚;以侵害生态法益实现可从轻处罚,视情节可多施以缓刑;以侵害两种法益实现应从重处罚,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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