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工具
犯罪工具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2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1篇、专利文献201135篇;相关期刊92种,包括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学等;
犯罪工具的相关文献由130位作者贡献,包括何显兵、丁文俊、傅玉升等。
犯罪工具—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01135篇
占比:99.94%
总计:201256篇
犯罪工具
-研究学者
- 何显兵
- 丁文俊
- 傅玉升
- 官旭明
- 王仲兴
- 王平
- 邓亚崇
- 丁华
- 于世忠
- 亚当
- 亚文
- 伊湖水
- 何利
- 何月
- 佚名
- 傅国平
- 冉小璐
- 刘剑平2
- 刘澄尘
- 刘登举2
- 卓旭
- 卢杰
- 叶建鸿
- 叶扬
- 叶松亭
- 吕川
- 吴善新
- 吴振亚
- 吴涛
- 吴维文
- 周建新
- 周煜辉
- 周翔
- 周长远
- 唐业继
- 唐跃
- 姚更新
- 姜金良
- 宁军丽
- 宁诗敏
- 宋丽红
- 宋立宵
- 尚飞
- 尹杰
- 尹长达
- 山东
- 应懋
- 康凤英
- 张丹丹
- 张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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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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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犯罪是极为现实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刑法首要解决的应当是人工智能刑法属性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学习、自我升级的特点,与传统工具存在差别。人工智能不具备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不能成为刑法评价意义上的犯罪主体。在可见的时间范围内,人工智能的本质只能是工具,但又与传统工具存在差异,人工智能是具有"智慧"的工具,即"智慧型工具"。在"智慧型工具说"下,人工智能涉及犯罪的应对思路主要包括对技术的规制、对直接责任人的追责、对无故意/过失的免责以及对人工智能致害保险制度的探索,无需以承认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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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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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及侵害人身权益的犯罪中,动物为作案工具的情况较多,其中大部分作案动物应认定为犯罪工具,但判决却对其遗漏或模糊处理,不利于犯罪预防以及社会治理.问题的解决应从“违禁品属性”“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再犯可能性”三个方面加强对动物是否为犯罪工具的实体法评价;程序上,针对先行处置不当、审判便利主义等问题,则应以证据优先为原则完善动物扣押管理条件,运用证据开示制度转化证据、缩短动物管理期限,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拓展处置路径等,解决动物管理与处置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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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金良;
张丹丹;
徐东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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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爬虫技术爬取的数据必须是数据提供者公开的信息。网络爬虫技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是数据提供者知情、同意,行为人未经授权,避开或突破系统保护措施使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获取普通用户计算机信息数据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行为人销售捆绑的非法爬虫软件实际上仅是犯罪工具,销售获得的收入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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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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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空间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同时也给犯罪规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空间的延伸,使得犯罪行为在新的平台上呈现出新型化、多样化的特点,但总的来说,网络空间犯罪的实质是利用信息网络这一工具实施犯罪,其所侵犯的依然是现实公共秩序中的各种法益,在认定网络空间犯罪时,无需因为网络空间这一特殊平台的存在而使网络空间犯罪与传统方法犯罪的认定标准产生太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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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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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已成为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和重要平台。与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相伴,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网络已经从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发展成为犯罪空间,网络犯罪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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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犯罪工具的处理广泛存在于刑事判决书的案件事实查明及其判决主文末端部分(通常以判决没收的方式体现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态度),但何为犯罪工具,犯罪工具的具体范围又是啥,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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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显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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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工具的认定标准宜采直接专门说,"扫黑除恶"在贯彻该标准时应注意区分"黑"与"恶"不同的组织程度.非直接用于具体犯罪的财物,有证据证明用于"维系犯罪组织生存、发展"方能认定为犯罪工具.没收犯罪工具应当树立刑事没收不得侵犯善意第三人合法财产权的原则,"扫黑除恶"没收犯罪工具应注意保护黑恶势力所开办企业的纯商业合作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采推定规则."扫黑除恶"在没收大宗财物时基于"严打"刑事政策和特殊预防目的,没收犯罪虽受比例原则的限制,但在比例原则的弹性幅度内明显重于普通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