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
财物的相关文献在1959年到2022年内共计114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71篇、专利文献77篇;相关期刊525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江淮法治、人民检察等;
财物的相关文献由1208位作者贡献,包括马敬福、何盛鸿、刘明祥等。
财物
-研究学者
- 马敬福
- 何盛鸿
- 刘明祥
- 叶立仁
- 无1
- 本刊编辑部
- 李远清
- 梁叔螭
- 法博士
- 赵连超
- 陈嘉贤
- 陈烨
- 于保田
- 佚名
- 刘越超
- 廖春梅
- 张燕
- 张达伟
- 李洲
- 王静
- 聂昭伟
- 胡萍
- 苏刚伟
- 董玉庭
- 赵二仲
- 陈洪利
- 于安
- 于改之
- 于桂平
- 于雪梅
- 付永春
- 何显德
- 冯爱
- 刘妍
- 刘雪妍
- 刘鹏玮
- 卢仿杰
- 叶延滨
- 周大伟
- 周滨
- 和梅
- 咸春强
- 孔德天
- 孙勇
- 孙田
- 孙立柱
- 孟平
- 宋二歌
- 宾语
- 庞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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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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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刑事法律实践中,一直偏于注重定罪量刑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护,忽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案外人权利的保护。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不仅案外人的诉讼参与权缺乏法律保障,案外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也相当狭隘,案外人的利益诉求往往得不到重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在刑事执行程序中补位“申请执行人”的角色,同时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财产审查,并拓宽案外人执行过程中的救济渠道,以期用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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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
陈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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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从事实特征出发不能对财产性利益予以精准界定。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应当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其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合同之债)与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权利属性与调整对象呈现出平行态势,即“财物—人与物—支配权—物权法”与“财产性利益—人与人—请求权—债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救济之债,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以及继承权等原权性法定之债,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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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牧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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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具有开放性,并且呈现出脱实向虚的扩张趋势,这为容纳区块链私人数字资产提供了极大空间。在法理方面,区块链私人数字资产成为法律财产满足其应具备的条件。在合法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民间个人对区块链私人数字资产的持有与合法流转。从区块链技术与社会创新进步的角度来看,应承认数字资产的合法性,区块链私人数字资产是合法受保护的私有财产。区块链私人数字资产在民法上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与物权之“物”,将其纳入刑法财物范畴并无概念与性质方面的障碍。区块链私人数字资产本身所具有的电磁数据属性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等因素,均难以对数字资产的财物属性的认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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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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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财产关系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样态,对财产犯罪的对象应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进行广义理解。财产犯罪的对象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且能够被特定主体控制和管理的物质,包括财物及财产性利益、有体物和无体物,不动产一般不能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应结合犯罪对象的特征及犯罪形态对犯罪数额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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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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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货币的占有及其转移是非法获取数字货币行为构成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关键性因素.刑法理论对占有的研究主要从占有对象和占有形态两个方面展开.关于前者,数字货币属于刑法所规制之财物,符合占有的对象要求.关于后者,权利人能够对数字货币进行排他性的事实支配,并且该支配可以获得经验和规范的认可,符合占有的形态要求.数字货币的占有转移是象征着价值的不可复制的代码数据的转移.因为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双重性,数字货币的占有及其转移具有一定特殊性,影响着数字货币侵财行为停止形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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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婧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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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账号具有数据性、财产性、人身性等多重法律属性,数据说、财物说都无法全面涵盖其法律属性,有必要采取个人信息说将其纳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进行刑法保护.我国现有的网络账号刑法保护模式如公共秩序保护模式、财产权保护模式、隐私权保护模式都存在不足,立足于网络账号个人信息本质并兼顾人身权、财产权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可以实现对网络账号的全面保护和利用,发挥网络账号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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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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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司法解释仅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物”,其他章节犯罪是否应当统一适用存在疑问。本文对刑法中“财物”概念进行规范研究,将“财物”纳入“财产”的外延中,界定“财产性利益”不仅具有“财物”的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价值性,亦应包括明确性、具体性的特征。通过对规范的梳理,按照刑法的保护法益及“财物”在规范中的要素功能进行分类,对保护法益或要素功能相同的罪名所包含的“财物”作一致性理解。通过对“财物”的界定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型虚拟财产比特币、网络流量进行财物属性分析,将其纳入“财物”的外延内。最后,本文认为经济犯罪体系解释规则应当坚持法规范内外部体系的一致性,目的在于将贪污贿赂犯罪中“财物”的外延进行体系解释,使其适用于宏观经济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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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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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财产关系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样态,对财产犯罪的对象应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进行广义理解.财产犯罪的对象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且能够被特定主体控制和管理的物质,包括财物及财产性利益、有体物和无体物,不动产一般不能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应结合犯罪对象的特征及犯罪形态对犯罪数额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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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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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的增加,网络游戏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刑法该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将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这一刑法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债权,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即便窃取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属于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无体物,盗窃罪说同样存在无法解决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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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芷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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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犯罪的对象在不断扩大,财产性利益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也成为了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然而学者们将讨论点大多聚焦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财产犯罪对象这一问题上,对于其自身的讨论十分稀少。本文立足于财产性利益属于财产犯罪对象这一观点,从而肯定财产性利益属于广义的财物。其次从日本与我国刑法对于财产性利益的理解出发,总结得出财产性利益是一种以经济价值为核心、以债权请求权为实质、需与狭义的财物相区分的且不依附于价值实体的抽象概念。进而对其概念进行具体化,指出财产性利益必备的特征有非物质性、属他性、管理可能性以及客观的经济价值性。最后通过该具体的定义对实务中有争议的标的进行判定,得出通信电路与劳务产生的对价请求权为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是独立的财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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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学
- 公开公告日期: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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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公开一种涉案财物知识库的知识抽取方法,包括步骤:S10,构建三个不同维度的知识抽取模板;S20,利用知识抽取模板从法律法规文本抽取五元组关系集合;S30,运用模糊逻辑计算三个知识抽取模板的抽取结果的置信度,使得三个知识抽取模板间相互竞争获得最终抽取结果。本发明以不同维度设计了三个知识抽取模板,从法律法规文本自动抽取五元组关系,并运用模糊逻辑计算各个模板抽取结果的置信度,使得三个模板间相互竞争,相对于传统基于模板匹配的知识抽取,进一步提高抽取结果的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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