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2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8611篇;相关期刊99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债权请求权的相关文献由137位作者贡献,包括慎先进、潘劲松、王海琴等。
债权请求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8611篇
占比:99.32%
总计:18738篇
债权请求权
-研究学者
- 慎先进
- 潘劲松
- 王海琴
- 李婕
- 李群星
- 熊雪梅
- 王晶
- 王竹
- 茆荣华
- 邱海涛
- 黄晓陶
- 丁珊珊
- 万利蓉
- 何茜
- 侯洁
- 倪文娟
- 关淑芳
- 刘书剑
- 刘书锜
- 刘伟
- 刘卫东
- 刘四山
- 刘强
- 刘志强
- 刘思俣
- 刘思璐
- 刘竞元
- 刘臻
- 刘行星
- 刘霞
- 化国宇
- 吕凤国
- 吕慧萍
- 吴萍
- 吴越
- 周宇
- 周显卓
- 周正林
- 姜海峰
- 姜西蓉
- 孔国荣
- 孙敏
- 孙桂萍
- 孙毅
- 孟兰
- 孟子扬
- 孟穗
- 宋柯杰
- 宣湾湾
- 宫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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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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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当事人约定“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宜确定为“特殊赠与”,虽其具有赠与性质,但属于因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赠与的目的很复杂,不宜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对此,依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监护、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制度,以及意思表示形式、意思表示解释规定即可证成,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制度过于牵强,存在偏差。子女有权请求父母履行赠与义务,此项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和执行期限规定的限制。在赠与财产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前,外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符合特定要件情形下,受赠子女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以实现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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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芷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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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犯罪的对象在不断扩大,财产性利益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也成为了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然而学者们将讨论点大多聚焦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财产犯罪对象这一问题上,对于其自身的讨论十分稀少。本文立足于财产性利益属于财产犯罪对象这一观点,从而肯定财产性利益属于广义的财物。其次从日本与我国刑法对于财产性利益的理解出发,总结得出财产性利益是一种以经济价值为核心、以债权请求权为实质、需与狭义的财物相区分的且不依附于价值实体的抽象概念。进而对其概念进行具体化,指出财产性利益必备的特征有非物质性、属他性、管理可能性以及客观的经济价值性。最后通过该具体的定义对实务中有争议的标的进行判定,得出通信电路与劳务产生的对价请求权为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是独立的财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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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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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请求权的基本法理和现有职务发明报酬的相关规定,可以证成职务发明报酬请求权.职务发明报酬请求权是一种意在保障职务发明人分享创新利益的债权请求权,而在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背景下,职务发明报酬请求权的行使面临诸多现实障碍,这客观上导致职务发明人利益受损,进而影响激励发明人创新的社会效果.从请求权实现的视角来看,应弥补职务发明的制度漏洞,合理规制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弹性规定职务发明报酬的法定标准,合理限定有关职务发明报酬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明确适用举证妨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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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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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恢复原状是请求权将非常态下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初始状态,多强调物理修缮,是民事责任体系中的重要救济措施,不仅可以运用于财产领域,也可以运用于精神损害领域.确定其性质为债权请求权更符合恢复原状本质特征.基于恢复原状的本意,本文对其局限和完善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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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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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在权利性质上属债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法律赋予其债权物权化的特别保护。但是,不动产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促成产权变更登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严重滞后于合理期限行使权利,致使争议不动产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应当认定为不动产买受人存在过错,不能排除法院对争议房屋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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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耀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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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房多重买卖是房地产纠纷中的常见类型,履行顺序上的争议已有现成的司法解释和司法精神予以规制,但二手房交易中不时出现的中介诈骗所形成的一房二主多重买卖纠纷倒成为司法实践的认识难题。笔者探究了其中涉及的善意取得、刑事判决既判力、物权确认等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认为对该特殊纠纷,当各方买受人都要求履行,特别是先占有人和先登记权利人之间产生冲突时,应遵循不同逻辑前提进行审判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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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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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取走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属权利行使行为,无论德日刑法还是英美法系,一般都不认为构成财产犯罪.在债权实现过程中,只要其取得财产的数额在债权标的额之内且手段行为符合社会相当性,就排除财产犯罪成立.我国物权变动采交付主义,当债权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请求权足以对抗债务人对标的物的非法占有;在债权人取得标的物以外的债务人财产时,应从整体的财产损失角度衡量债务人财产是否受到损失,同时应从社会相当性的角度判断债权人行为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共同认定财产犯罪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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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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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中的请求权在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具体案件中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对于问题的有效处理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发挥着巨大的推进作用.而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的两个分支,其关键性不言而喻,因此本文着重分析两者的不同,有利于推动《民法》上财产权机制的完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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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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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讨论城市房屋转让过程中,因房屋存在已出租的事实,转让人与受让人未约定房屋租金的交割时间产生争议时,受让人何时取得租金请求权的问题,旨在探究当事人未进行物权登记而通过其他方式占有房屋时,能否基于事实物权取得租金请求权,以期能给日后的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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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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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通过"被适用总次数"通用指标和"被适用次数排名前十的案由"总则属性特殊指标,可以辅助分析三类民法总则法律规范的去留问题.一个法律条文被适用总次数及其同时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总次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制度供给需求.一个法律条文被适用的前十大案由占比在40-50%区间,其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总则属性就较强.就三种特殊民事主体制度的去留问题,赞成《民法总则(草案)》删除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联营",但要注意与反垄断法领域的立法协调;保留"两户"制度不但符合社会需求,而且具有宣示和肯定改革开放成果的重大政治意义;建议部分暂留"个人合伙"制度,待民法典编纂时统筹整合.较短特殊时效制度的司法适用比例较低,本身也不具有合理性,鉴于其总则性属性也较弱,赞成立法机关删除该规则.考虑到"债法总则"已经被默认取消,建议在"民法总则"中明确债权请求权行使方式,并以"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规定"最终责任分担一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