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
审级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4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5篇、相关期刊83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审级的相关文献由147位作者贡献,包括何帆、周强、刘峥等。
审级
-研究学者
- 何帆
- 周强
- 刘峥
- 杨宇哲
- 王祺国
- 齐树洁
- 万毅
- 义民
- 任国云
- 任礼姝
- 伯克哈特·汉斯
- 伯阳
- 何衡峰
- 侯猛
- 傅达林
- 公丕祥
- 刘佳
- 刘俊杰
- 刘凯
- 刘加良
- 刘友国1
- 刘大海
- 刘家汝
- 刘思华
- 刘砺兵
- 包剑平
- 叶反修
- 吴光陆
- 吴天月
- 吴如巧
- 吴婧莹
- 吴寿江
- 吴月红
- 吴杰
- 吴泽勇
- 周孚林
- 周晓芳
- 周翠
- 周誉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夏海玲
- 奚坚平
- 姚莉
- 孙小迎
- 孙晓楼
- 孙笑侠
- 孟立联
- 季卫东
- 左红
- 巩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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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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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门法院是专业化审判的最高组织形式。进入新时代,我国专门人民法院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先后设立4个知识产权法院、3个金融法院,增设1个海事法院,逐步形成制度特点和优势。专门人民法院在设立标准上,从过去的服务保障特殊部门或行业,转为“战略+专业”导向,立法上采取概括列举制,遵循法院设置法定原则,按照“中央批准+立法决定”模式设立,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集中程度、案件类型特点设置审级、科学布局。未来,有必要按照战略性、专业性、替代性、确定性、规模性标准,科学设立新类型专门人民法院,建立国家层面专门上诉机制,完善配套专门立法、法官选任机制、司法民主机制、诉讼便民机制,构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专业化审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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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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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请审议。“完善审级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举措。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列为重大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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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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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域整体性保护、区域一体化发展等新格局,对流域环境司法的协同创新提出了新要求。流域的系统性和关联性要求以协同性为导向夯实环境司法的体制机制,需要从内部、外部两个视角予以把握。目前,流域环境司法在专门机构、集中管辖、归口审理、全流域司法协作、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等方面展开了有效探索,但仍存在专门化、全流域的司法机构配置不足,地域区隔,归口审理与审级、跨区域环境案件之间衔接不畅,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的府院互动不充分,协作机制形式化等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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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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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动员部署会,同日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是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理论上,需阐明审级、审判组织形式、审判程序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实现审级、审判组织形式、审判程序三者的松绑是值得探索的问题。本期策划聚焦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改革,展示试点法院法官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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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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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上诉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即审级救济权。我国实行的是无条件限制的无因上诉制度,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法律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上诉目的没有作任何限制,认罪认罚被告人在一审宣判之后仍依法享有完整的上诉权;但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作了明确、具体的限制,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反悔上诉为由提出抗诉的,系违法滥用抗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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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高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中政府供养人员、领取总工会发放特困证的职工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区分诉讼地位、案由、审级及审判程序,一律免除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和事项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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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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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启动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实行两审终审制,-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四级两审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也有利于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但是,从制度发展和实践需求来看,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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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秋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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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四级两审”的制度框架内,如何科学地安排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尤其是如何处理法院审判与审判监督职能的关系,始终是我国司法体制面临的重大而复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诉讼案件数量剧增、人民法院人案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司法质效的要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程度日益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