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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推定

因果关系推定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1年内共计1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环境科学基础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1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20691篇;相关期刊85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地质环境管理发展战略高层研讨会、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因果关系推定的相关文献由133位作者贡献,包括乔琳、叶永宏、吴勇等。

因果关系推定—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1 占比:0.49%

会议论文>

论文:9 占比:0.04%

专利文献>

论文:20691 占比:99.47%

总计:20801篇

因果关系推定—发文趋势图

因果关系推定

-研究学者

  • 乔琳
  • 叶永宏
  • 吴勇
  • 周龙
  • 张瑞萍
  • 晋海
  • 李希昆
  • 柯阳友
  • 王明远
  • 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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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瑞萍; 赵凤宁
    • 摘要: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 张子昕
    • 摘要: 《民法典》第1230条再一次明确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但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适用上的困境.文章认为,实践中对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需要具体化至阶段性事实与特殊经验法则两个方面.同时,举证责任倒置并非解决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难问题的不二法门,而能够降低原告证明负担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乃举证责任分配的最佳路径.在污染物传播事实的证明上,应当采取事实推定说,在特殊经验法则的证明上应当采取疫学因果说.
    • 张瑞萍; 赵凤宁
    • 摘要: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 黄熙坤
    • 摘要: "某医疗案"作为我国第一个胜诉操纵市场民事案件,其在司法实践的意义值得肯定.但是该案背后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对于操纵市场民事诉讼程序提起,现阶段不宜废除前置程序.另外需明确投资者纯粹利益损失作为一项民事权益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取证责任分配理论规定由被告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
    • 王花想容
    • 摘要: 环境侵权案件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在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该原则,必然加剧当事人举证能力差距.为了使双方诉讼地位回归平衡,不宜再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而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由检察机关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待证事实承担低证明标准责任,再由侵权人承担高证明标准的反证责任.在侵权人为法人的情形下,法官应当适当地降低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并在判决中充分释明.
    • 于洪福
    • 摘要: 我国法院意识到严格要求原告承担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会造成不公,因此在说理中几乎不对因果关系进行论证,显然法院的这一行为于法无据。严格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对债权人要求过于苛刻,而以因果关系推定降低债权人的证明负担便成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 周龙
    • 摘要: 2015年《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的出台,正式确立了被侵权人对因果关系要件的初步证明责任.但是,该解释第六条所使用的“关联性”一词,含义并不明确.因此,必须厘清“关联性”的内涵、与因果关系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关联性”的证明方式和认定标准等问题.从环境侵权的特征来看,“关联性”应当是污染和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且这种联系应当能够达到使法官有理由对个案中,损害是由污染所导致的这一事实产生合理怀疑.即“关联性”应当能够揭示个案中因果关系成立的一定程度的盖然性.而关联性的证明,应当在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的同时,充分发挥主观性证据的作用,严格区分关联性证明和因果关系证明的差异,避免对被侵权人施以明显过重或过轻的举证责任.
    • 缪因知
    • 摘要: 我国学界多数意见主张为追究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提供更多便利,但揆诸法理与发达法域通行立法,相关制度适用中的法理疑难之处不可轻视.操纵市场行为与投资者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双重因果关系之推定应当慎重,否则既会有定性的正当性疑问,也会有定量的技术性困难.民事责任范围应设置上限,不超过违法所得额、实际损失额或根据基准日计算出的投资者推定受损数额.应当按照投资者买卖的时点、操纵的实际作用力方向等因素确立区分化的赔偿责任范围规则.以固定标准从宽确定赔偿责任总上限,以灵活标准从严确定个别赔偿数额.应正视操纵市场民事责任中赔偿功能的有限性,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制度来规制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立法宜继续保留原则性规定,司法机关在探索民事责任实现的具体方案时,也应保持缓进,不宜激进地采用简单化的方案.
    • 孙晨; 杨帆
    • 摘要: 由于环境侵权具有特殊性,我国立法中对于环境侵权逐步确立了在无过错责任下实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贯彻。本文分析了立法与司法中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问题的矛盾及其出现的原因,并主要对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的界定和区别展开分析,指出了二者在概念、逻辑结构与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不同,并基于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对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问题倾向于法律推定的形式,肯定了由举证责任倒置到法律推定的改革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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