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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专利性

可专利性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23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科学、科学研究、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6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437049篇;相关期刊127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第十届全国无形资产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第一届全国博士生知识产权学术论坛等;可专利性的相关文献由266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强、刘鑫、朱雪忠等。

可专利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16 占比:0.05%

会议论文>

论文:13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37049 占比:99.95%

总计:437278篇

可专利性—发文趋势图

可专利性

-研究学者

  • 刘强
  • 刘鑫
  • 朱雪忠
  • 万忠凯
  • 佘力焓
  • 刘国伟
  • 刘景明
  • 南振兴
  • 张健梅
  • 徐棣枫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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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陈龙
    • 摘要: 动物及动物疾病的诊治方法是专利保护中的特殊范畴,世界各国对其可专利性持不同态度:美国积极授权,欧洲有条件地授权,中国将其列为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然而,生物技术及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的专利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中国也具备了将动物及动物疾病的诊治方法纳入授权客体的客观条件。在科技进步的促进下,对动物及动物疾病的诊治方法进行专利保护将会成为一种趋势。
    • 陈全真; 徐棣枫
    • 摘要: 当前,人工智能发明对专利客体范围、专利“三性”审查标准及专利权属制度造成巨大冲击。就专利客体而言,在“算法+技术”规则的指引下,可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明确为方法类专利客体;在专利“三性”审查方面,借鉴人工智能技术中立优势对相关发明进行“新式审查”,可以化解对传统审查方式的冲击;在专利权属制度设计上,基于产业政策和利益平衡考量,构建以人工智能投资者为核心、辅之以意思自治原则的专利权属制度成为必然。
    • 刘鑫
    • 摘要: 人工智能作为当今最为尖端的技术类型之一,涉及算法设计、数据整合、语音识别、图像处理等诸多技术内容,其基本架构包括基础层、感知层、认知层和应用层四个技术层次,每个层次中相关技术的不同技术特征与功能形态,导致了不同的可专利性判定结论。为实现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充分专利保护,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基本架构进行全面解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展开对人工智能技术中所涉及的各类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分析。基础层中的算法模型在现行专利授权规则下往往被认为是自然法则或抽象概念而被排除出专利保护客体范围;感知层和认知层中通过算法模型与特定硬件或应用场景相结合而形成的技术方案,须与算法模型相融合并有所提升,满足专利授权的创造性条件,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技术类型;应用层中最终产品的可专利性,则取决于产品的性质与结构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基本要件。
    • 张文明; 梁裕
    • 摘要: 近几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发展迅速,国际上不少国家也开展了对数字货币的研究。《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数字货币已经涉及支付、融资等领域,其相关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妨害公共利益是亟需确定的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对关于数字货币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探讨,以期对以后的专利审查实践提供一些借鉴。
    • 于园园; 吴爱坪
    • 摘要: 前言2021年全球癌症死亡病例996万例,我国以23.7%的新增癌症人数占比,成为全球癌症新增人数最多的国家。为了控制全球癌症的发病率,提高癌症检测、诊断的精准性至关重要。癌症生物标志物的发现和应用极大地促进了癌症诊断筛查和追踪治疗的发展。许多癌症出现临床症状时或被诊断出时,已经是中晚期。
    • 陈浮; 吴红丽
    • 摘要: 中药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直至今日仍在中国医疗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2019年底新冠疫情的爆发,中医药为新冠肺炎的治疗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出口海外被国际社会高度认可。但是目前我国在中药国际化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国际竞争力不足。因此笔者通过分享自身在中药国际专利布局过程中的一些实践经验,例如专利布局地域的考量,他国对于中药专利的认可度以及审查标准等,以期为更多的中医药企业走出国门进行专利布局提供一些借鉴。
    • 郭飞
    •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人工智能战略的全面推进,人工智能已融入到我们的生产生活中.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到了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不再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存在,而是可以独立自主进行发明创造.由人工智能产出的技术成果属于现行专利法保护客体的范畴,符合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标准.在人工智能进行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存在着多方主体的参与,但现有的专利法框架无法回答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专利权归属问题.因此,我们从专利法存在的合理性理论出发,分析研判洛克的劳动财产论、黑格尔的人格权学说以及专利激励理论,最终在不对现行专利法进行修改的大前提下,出于激励产业创新与促进产品商品化的目的,得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专利权应当归属于人工智能投资者的结论.
    • 张洋
    • 摘要: 人工智能实质上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伴随着第一次技术革命而生、第二次技术革命而繁荣,面对作为第三次技术革命主要标志之一的计算机技术,知识产权法的确出现了捉襟见肘之势。因此,需要在既有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基础上挖掘新的切入点,谋求在既有框架内进行法律关系的调整。涉及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所指向的对象不尽相同,因此探讨“三性”审查标准的前提是厘清研究对象。
    • 王倩影
    • 摘要: 人工智能被视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而算法是决定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应用的核心,更是建立人工智能核心生态圈的基础和关键.然而,人工智能算法具有两面性,必须兼顾保护和限制.在现有专利授予框架下,结合算法特质可以为完善专利权实践提供新的方案:一是以算法的具象化和抽象化程度为厘清专利权授予范围提供新的判断逻辑,加强对算法专利的保护;二是以算法内部要素和外部特点相结合以完善"三性"审查,切实发掘算法自身价值;三是以"算法影响评价"来评判专利授予前算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限制算法数据和功能的滥用.由此避免过多地将相关专利申请不当排除于专利授予范围和规制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引发的技术风险危机,以期助力智能化革命.
    • 熊博达
    • 摘要: 电子游戏的游戏玩法是一个亟待保护的客体.现有的《著作权法》保护方式已难以适应游戏产业的进步和发展,通过《专利法》对游戏玩法进行保护是一条值得探究的通路.应将游戏玩法的概念限缩在可以体现同种游戏差异性的具体玩法范围之中,通过关键技术专利保护以及通过游戏程序结合硬件操作方式保护两种具体专利保护方式对游戏玩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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