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专利性
可专利性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23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科学、科学研究、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6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437049篇;相关期刊127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第十届全国无形资产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第一届全国博士生知识产权学术论坛等;可专利性的相关文献由266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强、刘鑫、朱雪忠等。
可专利性—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37049篇
占比:99.95%
总计:437278篇
可专利性
-研究学者
- 刘强
- 刘鑫
- 朱雪忠
- 万忠凯
- 佘力焓
- 刘国伟
- 刘景明
- 南振兴
- 张健梅
- 徐棣枫
- 李宗辉
- 李永明
- 李红军
- 李韶锟
- 杨异
- 杨远斌
- 牟萍
- 王和祥
- 王文福
- 王迁
- 理查德·贝内特
- 管荣齐
- 许凌云
- 赵恒宇
- 金庆微
- 金春阳
- 陈健
- 陈龙
- 马晓莉
- 高莉
- EP0
- GAO Yuanyuan
- Hu Yunyin
- Lihan She
- Wu Shanhu
- 万小丽
- 于园园
- 亓云
- 付京章
- 佐藤孝弘
- 何丹曦
- 余俊
- 余贺伟
- 余铭
- 俞立文
- 俞静尧
- 关俭科
- 冯铻战
- 刘佳
- 刘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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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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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物及动物疾病的诊治方法是专利保护中的特殊范畴,世界各国对其可专利性持不同态度:美国积极授权,欧洲有条件地授权,中国将其列为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然而,生物技术及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的专利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中国也具备了将动物及动物疾病的诊治方法纳入授权客体的客观条件。在科技进步的促进下,对动物及动物疾病的诊治方法进行专利保护将会成为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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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全真;
徐棣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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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人工智能发明对专利客体范围、专利“三性”审查标准及专利权属制度造成巨大冲击。就专利客体而言,在“算法+技术”规则的指引下,可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明确为方法类专利客体;在专利“三性”审查方面,借鉴人工智能技术中立优势对相关发明进行“新式审查”,可以化解对传统审查方式的冲击;在专利权属制度设计上,基于产业政策和利益平衡考量,构建以人工智能投资者为核心、辅之以意思自治原则的专利权属制度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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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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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作为当今最为尖端的技术类型之一,涉及算法设计、数据整合、语音识别、图像处理等诸多技术内容,其基本架构包括基础层、感知层、认知层和应用层四个技术层次,每个层次中相关技术的不同技术特征与功能形态,导致了不同的可专利性判定结论。为实现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充分专利保护,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基本架构进行全面解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展开对人工智能技术中所涉及的各类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分析。基础层中的算法模型在现行专利授权规则下往往被认为是自然法则或抽象概念而被排除出专利保护客体范围;感知层和认知层中通过算法模型与特定硬件或应用场景相结合而形成的技术方案,须与算法模型相融合并有所提升,满足专利授权的创造性条件,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技术类型;应用层中最终产品的可专利性,则取决于产品的性质与结构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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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明;
梁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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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发展迅速,国际上不少国家也开展了对数字货币的研究。《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数字货币已经涉及支付、融资等领域,其相关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妨害公共利益是亟需确定的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对关于数字货币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探讨,以期对以后的专利审查实践提供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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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园园;
吴爱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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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2021年全球癌症死亡病例996万例,我国以23.7%的新增癌症人数占比,成为全球癌症新增人数最多的国家。为了控制全球癌症的发病率,提高癌症检测、诊断的精准性至关重要。癌症生物标志物的发现和应用极大地促进了癌症诊断筛查和追踪治疗的发展。许多癌症出现临床症状时或被诊断出时,已经是中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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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浮;
吴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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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药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直至今日仍在中国医疗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2019年底新冠疫情的爆发,中医药为新冠肺炎的治疗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出口海外被国际社会高度认可。但是目前我国在中药国际化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国际竞争力不足。因此笔者通过分享自身在中药国际专利布局过程中的一些实践经验,例如专利布局地域的考量,他国对于中药专利的认可度以及审查标准等,以期为更多的中医药企业走出国门进行专利布局提供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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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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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人工智能战略的全面推进,人工智能已融入到我们的生产生活中.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到了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不再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存在,而是可以独立自主进行发明创造.由人工智能产出的技术成果属于现行专利法保护客体的范畴,符合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标准.在人工智能进行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存在着多方主体的参与,但现有的专利法框架无法回答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专利权归属问题.因此,我们从专利法存在的合理性理论出发,分析研判洛克的劳动财产论、黑格尔的人格权学说以及专利激励理论,最终在不对现行专利法进行修改的大前提下,出于激励产业创新与促进产品商品化的目的,得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专利权应当归属于人工智能投资者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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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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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实质上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伴随着第一次技术革命而生、第二次技术革命而繁荣,面对作为第三次技术革命主要标志之一的计算机技术,知识产权法的确出现了捉襟见肘之势。因此,需要在既有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基础上挖掘新的切入点,谋求在既有框架内进行法律关系的调整。涉及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所指向的对象不尽相同,因此探讨“三性”审查标准的前提是厘清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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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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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被视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而算法是决定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应用的核心,更是建立人工智能核心生态圈的基础和关键.然而,人工智能算法具有两面性,必须兼顾保护和限制.在现有专利授予框架下,结合算法特质可以为完善专利权实践提供新的方案:一是以算法的具象化和抽象化程度为厘清专利权授予范围提供新的判断逻辑,加强对算法专利的保护;二是以算法内部要素和外部特点相结合以完善"三性"审查,切实发掘算法自身价值;三是以"算法影响评价"来评判专利授予前算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限制算法数据和功能的滥用.由此避免过多地将相关专利申请不当排除于专利授予范围和规制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引发的技术风险危机,以期助力智能化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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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方;
俞立文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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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Genetics案是美国专利法上里程碑式的案件,该案经历了美国地方法院初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二审和最高院的最终裁决阶段.本文通过介绍该案件在不同审理阶段中的判决结果,对分离基因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剖析,并对基因专利问题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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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畅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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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探讨平衡我国生物、化学领域发明的实验数据公开与可专利性的方法和依据.方法:通过案例分析,介绍中美两国相关制度并总结对我国解决该类问题的启示.结论:生物、化学领域发明实验数据公开与可专利性的平衡立足于满足“能够实现”的要件,即判断是否需要“过度实验”的介入,具体的评判标准应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为整体,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为我国建立基础性的评价原则提供指导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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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han She;
佘力焓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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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自然界取得标的物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美国分子病理学会诉Myriad基因公司案的判决结果引起各方解读.依据美国法典第35篇第101条,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了对涉及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自然产品的可专利性判断的审查指南,指南强调"显著差异"是判断从自然界取得的标的物能否授予专利权的关键.对自然界取得的标的物授予专利权应平衡各个方面的诉求,追求正义的目标.在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解读下,专利制度应保证社会中境况最差的群体对该专利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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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金珍
- 《第十届全国无形资产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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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化在发达国家已达成了共识.美国和欧洲国家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现实对于保险商业方法专利采取了松紧度不同的保护政策,日本经济产业省特许厅就发明的创造性设定了比美国更高的审查标准,所以要比在美国获得保护更难.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在中国不断增加,但中国相应的法律制度却没有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中国商业方法相关法规原则不明确,致使可操作性不强.有必要借鉴外国有关商业方法的专利立法建立适合中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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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式会社艾飒木兰
- 公开公告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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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供一种能够让生成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品质保持不变的专利文章生成装置、专利文章生成方法以及专利文章生成程序。专利文章生成装置,包括:学习部,学习专利文献的权利要求、该文献的权利要求以外的描述、以及该专利文献所对应的现有技术文献的描述之间的多个对应关系;接受部,接受新权利要求;生成部,基于所述学习部的学习结果,以及所述接受部所接受的所述新权利要求,生成与所述新权利要求对应的所述新权利要求以外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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