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疗诊断专家系统的可专利性

摘要

笔者认为对于属于“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的医疗诊断专家系统应当给予适当的保护,这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教导,任何专利局的内部规程均不应凌驾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之上。首先,涉及医疗诊断专家系统的发明作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一个分支,应当适用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相同的审查标准,即应当给予功能模块构架产品权利要求形式的保护。其次,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出于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可以适时地放开对涉及医疗诊断专家系统的实体产品权利要求形式的保护。笔者以上的分析和建议仅仅是在代理实践过程中对医疗诊断专家系统审查现状的一点思考,如有疏漏不妥之处,还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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