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或者道德与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

摘要

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条款,在LOWELL v.LEWIS案中,著名的Story法官宣布“法律的全部要求就是发明不应当损害社会的安宁、良好的政策和健康的道德。因此实用性一词是与无害或非不道德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Story法官引述的不道德发明的例子是“新的毒害人的、或者是刺激放荡的或者是帮助秘密暗杀的发明”。因此在美国专利法中,有害的、危险的、不道德的发明都按缺乏实用性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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