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农业经济、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5篇、专利文献27223篇;相关期刊39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农家致富等;
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相关文献由16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先贵、宋金杰、邓小清等。
农用地转用审批—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7223篇
占比:99.76%
总计:27288篇
农用地转用审批
-研究学者
- 张先贵
- 宋金杰
- 邓小清
- 陆昊
- 冯亮
- 刘航
- 岳晓武
- 张士全
- 曹志军
- 李如章
- 欧阳君君
- 胡律师
- 胡锦涛
- 苏农友
- 袁峻
- 陈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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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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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为做好设施农业项目(包括“不征不转”“只征不转”等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项目,下同)占用林地审批工作,推动设施农业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审批范围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用于工程建设的,需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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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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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亮点九,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是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去原来"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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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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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笔者就我市耕地占用税缴纳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为了提高调研质量和效果,树立了以问题为导向的调研总体思路,学习了相关政策,对全市耕地占用税缴纳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调査研究,准确把握耕地占用税缴纳的实质矛盾和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矛盾进行了初步探讨,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基本情况依据《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十九条“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中,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没有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之规定,齐齐哈尔市土地储备地产中心为我市市本级农用地转用涉及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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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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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地审批是我国土地征收程序最为重要的环节,直接决定土地征收能否实现,并具有贯彻土地用途管制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的双重功能。当前,用地审批权主要由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其配置结构与运作方式都内嵌于国家治理并遵循其逻辑,以降低管制风险和提高治理效率为目标,以非正式制度为重要手段克服法律调整的僵化弊端和规制政府的违法审批行为。但是,同样观之于国家治理维度,可以发现,尽管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作了新的规定,以及近年来中央围绕用地审批权作出诸多改革,但当前用地审批权配置依旧面临多方面的挑战。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应该进一步深入改革,全面下放用地审批权,并建立有关配套制度,依靠公众参与及有效的权力内部监督机制,控制为追求治理效率所可能带来的管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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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2020年1月1日,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对土地征收范围、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2020年3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授权省级政府。为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国务院国发〔2020〕4号文件精神,做好近期全省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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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晓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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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其中,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权,新法延续了之前农用地转用审批(用途管制、国务院和省政府)、土地征收审批(土地所有权改变、国务院和省政府)和供地审批(土地配置、市县政府)三个审批事项设置,但调整简化了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了部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具体条文是该法的第44条和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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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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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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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修正案(草案)》作说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