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2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农业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090篇;相关期刊140种,包括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中国房地产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年度江苏省土地学会学术年会等;出让合同的相关文献由145位作者贡献,包括廖永林、段春华、王小雨等。
出让合同
-研究学者
- 廖永林
- 段春华
- 王小雨
- 雷爱先
- 游劝荣
- 王海
- 聂名华
- 范长江
- 严永平
- 任文
- 但蓓
- 依凭
- 俞言
- 储继明
- 关今华
- 关涛
- 冉光富
- 凌峰
- 刘书营
- 刘卫
- 刘天孔
- 刘希星
- 刘晓希
- 刘权衡
- 刘生武
- 劳巩
- 史瑾瑾
- 吴坚勇
- 吴声鸣
- 吴建文
- 吴明熠
- 周岩
- 周连义
- 唐丽华
- 天工
- 姜瑞
- 孙小云
- 宋志红
- 小禾
- 尹二喜
- 崔传樵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
- 庄健航
- 庞一涛
- 张学磊1
- 张志锋
- 张斌(摄影)
- 张洪波
- 张海鹏
- 彭贵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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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瑾瑾;
王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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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施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是约束矿业权人履行合理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法定义务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是提高矿产资源配置市场效率的客观结果。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矿业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文章在行政合同规定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合同进行了剖析,并为完善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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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超;
蒋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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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争议进行分析认定。研究方法:历史分析、社会实证和法律规范分析。研究结果:从统一行使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本质特征和发展方向、民事和行政法的基本法理4个方面分析,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认定为民事合同。研究结论:基于出让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应当完善出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则和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土地善治,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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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地随房走”的“占用范围”糾纷时,必须特别注意城乡规划、土地供应、房屋建造、不动产登记等行政规制,在案涉房屋是合法建筑的前提下,从规划文件、出让合同、楼盘表、登记簿等证明材料中确定案涉房屋面积、宗地的总建筑面积,以二者的比例作为“占用范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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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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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及76号指导案例公布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再次呈现巨大争议.基于合同定性标准的有效性及适用性,法国采取的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及行政优益权标准不宜作为我国出让合同的定性标准,出让合同的性质应以德国采取的合同标的标准判断.出让合同以创设用益物权并取得对价为内容,可根据双阶段理论与前阶段的行政许可区分开来,具有民事定性的合理性.而且,将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在出让合同纠纷解决、受让方权益保护、法律连续性保持以及民法典制度完善方面具有优越性.在原两审法院未明确出让合同性质的情况下,76号指导案例提炼出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的裁判要旨脱离了原案事实和裁判本意,有超越司法适用权限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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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鑫范;
吴明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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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其"民事或行政"属性的不同理解,在其纠纷的救济适用上产生了私法或公法模式的冲突问题,而消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其合同属性作出恰当解析.结合"双阶理论"的分析及本土化的适用,出让合同具有双阶段的混合属性,即以合同的签订为界分,第一阶段为归于公法属性的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阶段,第二阶段为本质属私法属性的出让合同签订履行阶段.基于此,经过可行性分析与案例检验,"行政救济+民事救济"的阶段性混合救济模式即得到初步构建,避免了单种救济模式在权益保护上的失衡.此外,对于"第二阶段完全纳入民事救济",还应有"识别其公法要素"的修正,即将"对合同履行监管的行政制裁"剥离,纳入行政救济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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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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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提出了明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的不同身份,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益物权,确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民事关系等建议,在法律层面为更好地辨析和探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做出了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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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飞;
曾学民;
陈立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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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从合同目的上看,建设用地"毛地"出让合同并非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订立,尽管其中穿插了行政事务委托,因此仍然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其中穿插的行政事务委托,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效。当纠纷发生时,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并参照行政经验或一般流程来厘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顺序,从而划分各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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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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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合同目的以及合同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在签订和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过程中,作为土地出让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具有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管理者双重身份,这也是导致合同性质发生混淆的重要原因.合同的签订目的是确立土地用益物权,规范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合同签订所遵循的原则、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责任承担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当属于民事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增强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有利于平衡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能够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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