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810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344篇;相关期刊327种,包括中国财政、税收征纳、山西财税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福建省土地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福建省科协第十六届学术年会土地分会场、2018煤炭经济高峰论坛会议等;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文献由694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大宽、王艾琼、姚中亮等。
耕地占用税
-研究学者
- 刘大宽
- 王艾琼
- 姚中亮
- 童道友
- 于浩
- 孙钢
- 宋立根
- 李灵
- 李锐
- 顾学锋
- 刘树军
- 厉征
- 吴建国
- 吴文海
- 吴栋
- 周中平
- 周增明
- 姜振重
- 孙海
- 孙金民
- 徐金波
- 无12
- 李刚
- 李宏飞
- 李建林
- 李清
- 杨祖勋
- 王丽
- 王飞
- 纪宏声
- 纪宏奎
- 葛恒万
- 贺凤珍
- 赵守和
- 陈克强
- 陶德雄
- 马学雷
- 高春发
- 丁兴俊
- 丁宁
- 万嘉理
- 万安庆
- 丛诚
- 丰月
- 乔娟
- 乔欣
- 于孝恩
- 云帅(主持人)
- 付会香
- 付小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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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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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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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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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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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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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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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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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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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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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税制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在党中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提出后,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立法的进程。到目前为止,现行18个税种中已经有12个制定了法律,其中有9部税法是在2018年以后颁布的,包括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和印花税。此外,相关部门也在就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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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昭;
侯显耀;
张凯;
李祥;
舒燕;
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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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并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自《耕地占用税法》施行以来,一些地方开始启动对畜禽养殖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工作,并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和影响。笔者结合《耕地占用税法》条款和当前畜牧业发展形势,就是否应该对畜禽养殖业征收耕地占用税,谈论了个人理解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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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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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证法律有效实施,行政机关在我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以及内容的普遍原则化本质,就决定行政机关势必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及时解释.通过解释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以及填补法律漏洞.因此,行政机关享有较大的权力空间——在执法的同时又能对法律规定进行自由裁量.例如,《耕地占用税法》中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税款的征收;后续《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则是包括税务总局在内的其他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税务总局在耕地占用税征收中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对于《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有效性解读就需要通过对税务总局的两种功能的合理性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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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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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笔者就我市耕地占用税缴纳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为了提高调研质量和效果,树立了以问题为导向的调研总体思路,学习了相关政策,对全市耕地占用税缴纳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调査研究,准确把握耕地占用税缴纳的实质矛盾和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矛盾进行了初步探讨,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基本情况依据《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十九条“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中,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没有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之规定,齐齐哈尔市土地储备地产中心为我市市本级农用地转用涉及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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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增明;
杜芳田;
李宏飞
- 《2018煤炭经济高峰论坛会议》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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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煤炭市场复苏,煤炭需求量增长,开采量随之增加,因而造成的塌陷区也逐年增加,企业需要缴纳的采空塌陷区耕地占用税逐年增多.针对采空塌陷区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因采空塌陷的情况复杂,对于同一片土地企业可能需要多次缴纳耕地占用税,给企业造成不小的负担.本文通过分析实务中采空塌陷区的耕地占用税存在的争议,希望相关法规能够出台明确的规定,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减少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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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
- 《福建省土地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福建省科协第十六届学术年会土地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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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耕地占用税应由谁来缴纳存在较大争议,如何认定出让土地的耕地出占用税缴纳主体,如何规范耕地占用税缴纳管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已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和具体工作实践对耕地占用税缴纳主体、时序、环节等内容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