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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相关文献在2008年到2022年内共计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0036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湖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学会首届(2011)学术年会等;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相关文献由72位作者贡献,包括马跃如、金荣标、夏冰等。

非标准劳动关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9 占比:0.14%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50036 占比:99.86%

总计:50107篇

非标准劳动关系—发文趋势图

非标准劳动关系

-研究学者

  • 马跃如
  • 金荣标
  • 夏冰
  • 杨兰
  • 张伟佳
  • 李凌云
  • 王健
  • 王雨婷
  • 董兴佩
  • 丰明景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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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李嘉娜
    • 摘要: 我国平台用工去实体化、去雇佣化、隐秘化及去劳动关系化等现状趋势,带来了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利益群体分化、组织程度弱化、维权渠道不畅、矛盾风险突出等挑战,给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造成巨大压力。进入新发展阶段,亟须在现有探索的基础上,研究确立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界定规则,推动建立适应平台用工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构建平台用工和谐劳动关系,统筹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董兴佩; 董以川
    • 摘要: 艺人经纪系以打造艺人产品为目的,通过为艺人开展指导、培训、包装、推广及为艺人寻找工作机会,并以此获取收益的活动。艺人经纪活动具有营利性、人力投资专用性,双方关系的专属性等不同于传统经纪的特征。艺人经纪可分为培养式艺人经纪、合作式艺人经纪两种类型。培养式签约艺人与艺人经纪公司法律关系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但其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在组织上呈现一系列变化,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为加强对艺人劳动法益的保护,需要构建艺人劳动法益保护制度体系;完善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演艺经纪纠纷的法律适用;强化艺人经纪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艺人行业工会制度等。
    • 邱婕
    • 摘要: 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对新就业形态分层调整的思路,并提出一种在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之间的新型法律关系,即“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鉴于缺乏现有法律制度的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实施存在障碍,对这一新型就业关系的调整有待立法完成。在未来的立法中,借鉴域外模式还是延续本土路径,是亟待研究的理论问题。本文试图从国内外新就业形态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视角,对新就业形态的立法提出可供参考的路径选择。
    • 陈渊泽; 李晏
    •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大环境下,整个社会对于灵活性强、就业门槛低的非标准劳动用工需求日趋增多。然而,因为存在认定滞后、社会保险的缺位、企业隐蔽性雇佣等问题,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面对新业态平台用工模式时会产生诸多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本文通过探讨我国非标准劳动用工的规制路径,设计适合新业态平台用工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准入二阶层模式,以此降低社会保险的适用门槛,并以新非标准劳动关系为基础提出重点规制举措,以促进此类新用工模式的法律完善和争议解决。
    • 李志强; 廖欣
    • 摘要: 在共享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网约平台用工模式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用工模式的新特点,网约工为代表的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的问题日益凸显,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时代挑战。基于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困境以及网约工类型呈现形态多样化、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平台对网约工的控制与剥削更加隐蔽化的用工特点,“非标准劳动关系”理论不仅丰富和完善了传统劳动关系理论,而且为我国网约工权益保障提供了一种新的用人责任划分的法理视角。“按量担责法”基于“非标准劳动关系实质是标准劳动关系的微分化”这一内在特征,不仅可以有效回答网约平台或第三方合作商应当怎样担责这一问题,而且可以为构建和谐、有序的平台劳动用工法律关系,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提供科学选择。
    • 周具琴
    • 摘要: 作为一种新型劳动力供给方式,远程工作突破固定工作场所的空间限制、通勤时间减少等优势备受劳动者青睐,而现行劳动法框架下对远程工作的调整存在性质界定不清、工时认定模糊等问题,远程工作能否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立足于劳动关系的实质从属性判定标准.对具有劳动关系的远程工作者,应在现有劳动法框架内确定灵活用工中的工时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实现用人单位管理权行使和劳动者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 张伟佳
    • 摘要: 近几年,网络直播依托于互联网的发展迅速崛起,网络主播作为新兴行业也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为寻求自身发展,网络主播纷纷选择与多频道网络(MCN)机构进行签约.但在立法上对于MCN机构和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情况通常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网络主播通常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对此,我国应当引入非标准劳动关系,建立多层次的分类保护机制;制定下位法,对网络用工关系进行规制;同时,司法裁判中也应当认识到此类新型用工形式的特殊性,转变唯"从属性"的观念.
    • 董兴佩; 李明倩
    • 摘要: 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纷繁复杂,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将网络直播用工关系认定为平等民事关系,使得大部分网络主播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第三产业发展的显著特点即灵活就业普遍化,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灵活就业环境,从而陷入了网络直播用工系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的认定困境.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应综合考量网络直播用工模式、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及网络主播权益社会保护必要性等因素.可以将网络直播用工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三种类型,对不同用工模式下的网络主播进行全面保护,从而实现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权益的平衡.
    • 张伟佳
    • 摘要: 近几年,网络直播依托于互联网的发展迅速崛起,网络主播作为新兴行业也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为寻求自身发展,网络主播纷纷选择与多频道网络(MCN)机构进行签约。但在立法上对于MCN机构和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情况通常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网络主播通常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对此,我国应当引入非标准劳动关系,建立多层次的分类保护机制;制定下位法,对网络用工关系进行规制;同时,司法裁判中也应当认识到此类新型用工形式的特殊性,转变唯“从属性”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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