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
走私罪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0年内共计14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5篇;相关期刊84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走私罪的相关文献由144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晖、刘镇强、吴红艳等。
走私罪
-研究学者
- 陈晖
- 刘镇强
- 吴红艳
- 崔天雨
- 张敏纯
- 张胜全
- 徐珊珊
- 方红兵
- 曹坚
- 朱峰
- 李诗雅
- 段立文
- 汪俊伦
- 王倩雯
- 王彦
- 程兰兰
- 程贯里
- 罗欣
- 胡平
- 胡银康
- 陈洪兵
- 马玮玮
- 丁利明
- 万曙春
- 东江水
- 何新
- 何秉松
- 何立荣
- 俞华波
- 冯亚东
- 凌曲刚
- 刘少军
- 刘昆
- 刘灿璞
- 占慧
- 史坤娥
- 叶建设
- 吕志峰
- 周伟航
- 周六军
- 周蓝蓝
- 唐伯荣
- 姚兵
- 姚国梅
- 孔良
- 孙伟国
- 孙冬旭
- 孙渝
- 宁检
- 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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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冬旭;
王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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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境外药品审批的滞后性及患者经济负担等原因,代购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原研药及仿制药现象在我国客观存在,一旦进入公诉机关视野成为备受瞩目的“药神案”,往往要在市场秩序与患者生命健康权之间相平衡.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回归药品实效性,将“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排除在“假药”范畴外,使得此类行为不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进口、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完全合法化,其仍可构成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在总结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案例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探究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期实现司法裁判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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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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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外代购作为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快捷型电子商务,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以偷逃关税为主的走私犯罪模式正在迅速增长.现有关海外代购型走私罪既遂的时间点问题,由于通关后查获难等原因,司法解释将犯罪既遂规定为:"只要在海关现场被查获的."这一规定重视了实务上的考量,却忽略了走私罪的本质.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面对不同的走私犯罪模式、行政从属性的影响,应当采取适度自由刑,并辅以罚金刑及增设资格刑对走私犯罪进行处罚,才能够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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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天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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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相对于传统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着网络化、小额化、隐蔽性等特点,犯罪打击具有较大难度.对于其社会危害性,现有行政法规与刑法规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而完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刑法规制方面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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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天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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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相对于传统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着网络化、小额化、隐蔽性等特点,犯罪打击具有较大难度.对于其社会危害性,现有行政法规与刑法规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而完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刑法规制方面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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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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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海外代购成为当下高校大学生颇为追捧的购物方式。目前,海外代购已经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的产业链,涉及的商品种类也在不断丰富。但是,由于相关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高校海外代购的乱象尚不能完全得到整治。文章从高校代购中的走私罪入手,研究其概念特征、成立要件,分析其发展的新形势、新特征,并就高校海外代购的出路提出一些设想,以期促进高校中海外代购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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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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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走私罪的诉讼过程中,作为侦查机关的海关出具《海关核定证明书》具有权威的证明效力.文章认为,随着相关法律条文的变化,《海关核定证明书》的法律地位有待规范.《海关核定证明书》应从原有的证据类别“鉴定结论”转变为“鉴定意见”,指出《海关核定证明书》同样适用鉴定意见的审查原则,由“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官确定其证据效力,保留《核定证明书》的同时,应该加强鉴定人员的注册和管理,允许不服《海关核定证明书》时,由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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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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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56条走私罪的共犯规定是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对走私罪的共犯虽然要求"通谋",但是对"通谋"的解释仍然是"共同的走私故意",因此应当认为走私罪中存在片面共犯.注意规定具有排他性,不符合第156条的规定的行为人不宜认定为走私罪的共犯,排除了不作为的行为人.海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徇私舞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放纵走私罪而非走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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