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15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69065篇;相关期刊9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文献由131位作者贡献,包括郭玉军、戴小冬、蒋圣力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69065篇
占比:99.91%
总计:169216篇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研究学者
- 郭玉军
- 戴小冬
- 蒋圣力
- 车英
- 乔雄兵
- 刘正全
- 劉貴祥
- 卢月
- 张扬
- 张望平
- 徐丽
- 汪福强
- 王腾
- 许庆坤
- 邢钢
- 丁伟
- 丁小巍
- 丁小巍1
- 于喜富
- 何爱华
- 何艳霞
- 余小凡
- 侯代悦
- 刘仁山
- 刘俊杰
- 刘圣杰
- 刘寅祥
- 刘甦
- 刘贵祥
- 匡晶丹
- 华倩
- 卿莹
- 史浩岑
- 叶竹梅
- 吉晓睿
- 吴俊
- 吴文灵
- 周园
- 周子涵
- 周琳
- 唐卫华
- 唐琼琼
- 娄卫阳
- 孙妍妍
- 孙安民
- 孙淑慧
- 孙黎
- 孟祥雷
- 尹启云
- 张兆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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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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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概念具有双重属性,其既是主体涉外认定标准的事实要素之一,又是我国重要的属人连接点,分别作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选择适用领域。该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具体内涵需要在相关法律解释的指引下结合个案才能予以明确。但是由于这种界定方式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面临着法律依据模糊和概念混淆困境。这种困境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立法上,部分法律出现了缺位现象或呈现僵硬化趋势;司法上,许多法院忽略了相似法律概念的差异性,任意混淆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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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强;
尹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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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协议离婚法律适用给予了当事人在涉外离婚中选择法律的权利和自由,以达致离婚目的并减少诉累。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中的引入并没有改善我国涉外离婚领域法院地法等传统法律适用规则固化适用的困境。在涉外离婚领域“双轨制”的立法体例下,涉外协议离婚定性的模糊、法律的冲突以及适用的混乱导致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存在盲区。为彰显协议离婚冲突规范的独特价值和深层意义,应优化协议离婚法律选择形式,明确协议离婚的效力适用范围,增强涉外离婚协议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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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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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直接适用的法”理论,是希腊裔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在1958年首先提出来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直接适用的法”不仅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而且逐步为国际立法所采纳.2010年,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适法》)中首次对“直接适用的法”作了规定,这无疑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界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填补了原有的空缺,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对“直接适用的法”现有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着性质不明、适用条件模糊、功能不定以及与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关系混淆等不足.制度的创制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也不是一经创制就十全十美、一劳永逸的.我国现存的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值得继续探索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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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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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要用于处理涉外的民商事案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以来,许多学者进行了讨论,法律适用法具有完整性和可适用性,但不能否认其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体系化以及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等问题也是重要的讨论点,仍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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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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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扎实做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实施工作,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司法机关应全面厘清民法典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关系,充分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度弱化属地管辖的传统理念,准确把握国际条约与惯例的适用,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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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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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香港股权质押的设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的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参照上述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香港股权为内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需要根据香港法律进行有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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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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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要用于处理涉外的民商事案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以来,许多学者进行了讨论,法律适用法具有完整性和可适用性,但不能否认其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体系化以及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等问题也是重要的讨论点,仍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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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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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外婚姻家庭问题,尤其是父母子女亲权问题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的重要问题之一。“涉外女同性伴侣子女扶养权争夺案”作为国内首例案例被报道后,暴露了我国在涉外同性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制度上的立法空缺,也为司法实务带来诸多不便。为避免子女因我国法律制度的欠缺而导致合法人身利益得不到保护,应探寻并遵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导向,即对子女的跨国身份地位和受扶养照顾的权利予以关注。恰当处理识别冲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等方面问题,争取以这起国内首例案例为契机,填补并完善我国涉外同性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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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山
- 《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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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自然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住所、国籍及惯常居所等均有利弊.从各国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欧盟晚近的理论与实践看,惯常居所则是自然人属人法原则的主要或首选连结点.尽管英国、美国及欧盟在实践中对惯常居所的界定各异,但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所确立的“经常居所地法原则”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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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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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预示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进程告一段落,立法机关似乎倾向于将该法作为未来民法典中的单独一编.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实践而言,不同国家将国际私法纳入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在具体安排上存在不同做法.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其包括国际私法立法涵盖的内容及其应按照何种内在逻辑体系展开、民法典中国际私法与民法实体法的关系、一国国际私法立法传统与立法模式的选择之关联等重要理论问题.国际私法的立法内容应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规范,并按照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内在逻辑体系展开.民法典中国际私法规范与民法实体法规范的不融合性主要表现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范畴并非民法典中实体法所能涵盖.经济形势和社会状况的变迁需有相应的国际私法立法模式作出回应,一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传统对立法模式的选取并不具绝对意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应当采取独立、完备的法典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