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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适用问题分析——从法教义学角度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以保护弱者为基本出发点,符合现代发展潮流。反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却可发现法官在适用该条时错讹连连,令弱者保护之立法目的几近落空。司法效果不佳固然与法官素养有关,但鉴于立法与司法之间的联动关系,此现象亦暴露了立法技术之不成熟。在收集、归纳我国法院运用《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所呈现的种种失误并深入探究其诱因后,可以发现上述问题与立法机关对规则的系统定位不当密切相关。立法者须认识司法者于立法目的之实现方面不可取代的地位,在规则制定时切实考虑司法需求,使公正真正下落为个案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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