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
法治国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85篇;相关期刊13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等;法治国的相关文献由183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志铭、侯华楠、刘刚等。
法治国
-研究学者
- 张志铭
- 侯华楠
- 刘刚
- 张建成
- 强世功
- 李哲罕
- 李洪雷
- 蒋安杰
- 许育典
- 赵宏
- 龚艳
- 一卓
- 乔姗姗
- 于同志
- 于庆生
- 于荣珍1
- 付晓欣
- 付超
- 何勤华1
- 何岩巍1
- 储皖中
- 克劳斯·罗克信
- 冀祥德
- 冯晓青12
- 刘争志
- 刘光斌
- 刘志刚
- 刘振宇
- 刘敏
- 刘皓宇
- 刘祎
- 刘胜军
- 刘苗苗
- 劳东燕
- 包晓娟
- 吉玉泉
- 吕泊群
- 吴励生
- 吴欢
- 周为
- 周叶中
- 周子贤
- 周遵友
- 周钰
- 周锦海
- 姚远
- 姜世明
- 子红
- 孙丽云
- 孙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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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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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国”是近代中国知识精英广泛言说的治国理政话语,堪称民国时期行政法制的表层秩序共识。但是,这一源自西方“形式法治国”理论脉络的话语共识,在为民国政府治理嫁接形式法治框架的同时,也面临实质法治困境与难题,或可谓“法治国”的贫困。在“法治国”话语加持下,依法律行政原理对彼时政府治理的制度安排产生了一定影响,进而形塑了民国行政法制的基本面相,但实质性的依法律行政并未真正落实。从平政院到行政法院的民国行政审判,虽然为践行“法治国”话语作出了有限而积极的贡献,却也无力回天。一言以蔽之,民国时期国家治理的贫困,决定了“法治国”的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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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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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前提在于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价值追求、立法确立现状形成共识.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包括税收收入法定和税收支出法定两个环节,才能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完整保障.税收法定原则的"法"不应作狭义的解释,而应从我国立法实践及本国国情出发,将税收法定的"法"的范围扩展到行政法规.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追求经历了从一元的民主到"民主+分配正义"的二元结构的转变.我国近代宪法史曾确立过税收法定原则,遗憾的是,该原则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立法法》修订仅明确税率这一课税要素的法定,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仅仅得到了初步确立.只有全面提升税收立法的整体立法层级,才能实现真正的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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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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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兰克福学派早期代表诺伊曼基于德国法治实践的考究,聚焦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价值维度,铺陈他对法律与政治权力运用之正当性的理解.诺伊曼对官僚化和政治权力之经济根源的剖析,突显了民主制度将政治权力置于有效法规的监管之下的重要性.哈贝马斯汲取诺伊曼的理论主张,在现代性重建论域下阐释法律的功能和法治的未来出路,尝试找寻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公共领域,这一现实社会根基彰显了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规范性内涵,政治权力区分为交往权力与行政权力,法律与政治权力以及政治权力与交往权力在程序主义民主法治中呈现为构成性关系.诺伊曼与哈贝马斯从事实与规范的双重视角来解读法律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他们的理论主张也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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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遵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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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德语文献中,关于德国检察制度的专著极少,仅有的一两本专著,也只是历史沿革研究。《德国检察机关职能研究:一个法律守护人的角色定位》一书英文原著(The German Prosecution Service:Guardians of the.Law?)于2014年出版,作者是曾经担任过检察官多年的美国教授肖恩·玛丽·博伊恩女士。对于德国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制度的研究者而言,这是一本难得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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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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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国家、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所趋。而法治国的建立,应当要以“法治”内涵的明确作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明确构建法治国的路径,才能应对法治的各种挑战。作为一种制度建构论的组成部分,法治中国指向的是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的现代化国家制度体系,并对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在内的所有法律主体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提出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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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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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一书于2012年成稿出版,迄今已近7年。该书的完成是对我此前一直进行的德国行政行为研究的阶段性总结。该书出版后,收获了很多肯定,也遇到了不少质疑,这些都激励我对这一主题的继续思考和对已有结论的不断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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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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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法学业内曾有戏言,赵宏教授专注"行政行为"数十年。此话半真半"假","假"的是此言容易让人误以为赵教授是一位德高望重、白发苍苍的老者,真的一面则是,在中国行政法学界,研究行政行为理论与运用的人虽然不少,但系统性、全面性地推进对该理论认识和理解深度的,恐怕仅只赵宏教授一人。《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是赵宏教授从行政行为释义学角度研究德国行政行为理论的又一鸿篇力作,它在为国内行政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概念工具和历史背景的同时,也或隐或现地提出了若干有趣的命题,值得细究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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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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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行政行为理论的引入与迷失行政行为理论滥觞于法国,系因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而产生。自1810年起,行政行为(Acte Administratif)一词便为法国学界所认同,用以表示行政机关采取的具有行政法效果的法律行为。1826年,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将行政行为概念引入德国,并将其界定为"行政向人民就什么是个案中的法(所为)的高权宣示"[1]。由于该定义不甚明了,之后德国学者对行政行为的理解亦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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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刚
- 《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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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及其各种权力机制,作为人类群体共同生活的一种组织形式,不断地成为理性反思或曰批判的对象。而一个法治国家又有哪些组织机关与权力结构?其宗旨是什么?利弊如何?它的运作与建构怎样才能不违背正义和人性?德意志宪政的道路从(国家本位的)警察国或法制国,逐步演进为(市民的)形式法治国,经历了二战浩劫之后的德国人开始认真反思。反思的结果是:实质的法治国,或叫社会国的构建,就是《基本法》现在的模式。但这个基本模式也是开放的,还要继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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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振贤
- 公开公告日期: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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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提供一种释放哈氏肿腿蜂防治国槐锈色粒肩天牛的方法,所述的方法是:放蜂前调查:逐株检查危害树,并做标记;当天牛初孵幼虫为一龄盛期时,开始人工释放哈氏肿腿蜂成虫;放蜂时间在6月中旬―7月上中旬,释放哈氏肿腿蜂时日均温度应在25°C左右,应在上午10时前和下午5时后进行;放蜂量为蜂∶虫=1~7∶1;用胶带将装有释放哈氏肿腿蜂的玻璃管粘在危害树离地面1m高的树干背光面,拔掉棉花塞,让蜂自行爬出。本发明是利用人工释放哈氏肿腿蜂进行生物防治,与化学农药防治方法相比,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连续三年释放可使危害国槐的锈色粒肩天牛得到有效控制;经济效益可提高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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