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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的理想范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述评

     

摘要

一、引言:行政行为理论的引入与迷失行政行为理论滥觞于法国,系因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而产生。自1810年起,行政行为(Acte Administratif)一词便为法国学界所认同,用以表示行政机关采取的具有行政法效果的法律行为。1826年,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将行政行为概念引入德国,并将其界定为"行政向人民就什么是个案中的法(所为)的高权宣示"[1]。由于该定义不甚明了,之后德国学者对行政行为的理解亦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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