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1年内共计17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6篇、专利文献1465篇;相关期刊10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人民检察等;
撤销案件的相关文献由152位作者贡献,包括吴瑞、吴秋玫、周念宇等。
撤销案件
-研究学者
- 吴瑞
- 吴秋玫
- 周念宇
- 曹旺生
- 曾杰
- 王瑞英
- 胡益民
- 赵维民
- Judith Resnik
- 丁晶
- 丁爱萍
- 万春
- 何庆文
- 何昌盛
- 何磊
- 侯庆奇
- 倪惠华
- 关捷
- 冯涛
- 刘凯
- 刘利平1
- 刘复之
- 刘少军1
- 刘德朝
- 刘志勇
- 刘志成
- 刘朱婴
- 刘璇
- 刘立霞
- 刘荣荣
- 刘鲲
- 卡利奥佩·D.斯皮内利斯
- 卢悦阳
- 史和平
- 吕绍忠
- 吕铮
- 吴峤滨
- 周宵鹏
- 周庆伟
- 国家森
- 多淑英
- 奋军
- 奚哲涵
- 孙军
- 孙嘉美
- 安政
- 宣明丁
- 岳海翔
- 庞伯平
- 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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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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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3月3日,笔者在网络上读到一篇文章《欧盟法院判决在撤销案件中明确何为“注册商标显著性已经改变”》[1],文中结合一件欧盟商标五年不使用撤销案例,并根据《巴黎公约》第5条C(2)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有所不同,并未改变其显著性的,不应导致注册商标无效,也不应减少对该商标所给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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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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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全国广大一线民警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积极查找自身存在的执法问题,积极查纠整改,夯实了执法规范化基础。执法一线的派出所民警要从错误立案、超期办案、错误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撤销案件四类"错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提高执法风险意识,以防止因错误办案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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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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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后能否撤案,实务中认识不一,较为通行的做法是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予以撤案.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轻伤和解撤案应当提倡.但是,依据但书撤案,不仅在理论上存在极大争议,在实务中的适用也极为混乱.通过肯定被害人在公诉程序启动后仍然享有诉讼程序选择权,进而赋予其撤回控告的权利,从而达到撤案的法律效果是可选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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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君;
若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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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将猥亵女伴的男子雷某踹伤,胡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26日,湖南永州市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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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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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只能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无撤销案件的权力,实务中已经出现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撤案的情形.文章认为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应当对公安机关撤销轻微刑事和解案件予以认可和规范,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一同成为审前分流程序,为构建公正高效的诉讼制度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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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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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申诉阅卷是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办案活动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也是刑事申诉检察干警的基本业务素质。它关系到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的审查,只有进行高质量的阅卷,才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目前,刑事申诉阅卷工作中仍有一些常见问题,需要注意和应对解决。一、关于调卷的问题(一)要不要调卷的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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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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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审是侦查侦查过程的法定环节,对审核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重要作用.本文从预审的含义为切入点,论述了预审的任务,重点阐述了预审工作的一般方法,以期对理论及实践有所启迪.预审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通过讯问和其他侦查措施,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对案件做出移送起诉或其他处理的决定,以最后终结侦查程序的活动.预审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预审的含义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预审的性质和主体.预审是侦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核实证据,查清案件全部事实真相,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预审的主体是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的专门人员;二是预审的对象具有一定特殊性,是经过前期侦查,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三是预审的方法、目的.预审的目的是通过讯问和采取其他侦查取证措施对前期侦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真相,以决定将案件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四是预审的诉讼功能.通过预审,最终终结案件的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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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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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卫东.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较为常见的不予起诉有三种:一是法定不起诉也就是绝对不起诉;二是相对不起诉;三是存疑不起诉。案件原来是基于防卫过当作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现在根据检察机关审查,赵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所以应当撤销原法律文书。认定公民有罪必须是法院判决,而依法认定一个人无罪,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这个权力:公安发现无罪要终止侦查撤销案件,检察院发现要不起诉,法院发现要判决无罪。发现错误就应该依法纠正,对公民行为的性质作出正确的评价,这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