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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分流

程序分流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1年内共计12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09006篇;相关期刊93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犯罪研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学术研讨会等;程序分流的相关文献由122位作者贡献,包括元轶、刘少军、王森亮等。

程序分流—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4 占比:0.11%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109006 占比:99.89%

总计:109131篇

程序分流—发文趋势图

程序分流

-研究学者

  • 元轶
  • 刘少军
  • 王森亮
  • 郭天武
  • 马玉婷
  • 亢晶晶
  • 俞伟飞
  • 卢诗谣
  • 叶灯波
  • 叶肖华

程序分流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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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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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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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佳威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分流,既包括审前程序诉与不诉的分流,也包括审理程序繁简有别的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为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分流开拓了更多的路径,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从刑事一审的程序设置上来看,全部案件被基本划分为认罪认罚、认罪不认罚、不认罪认罚三大类,在程序的具体规定方面,出现了外部适用重合、内部分化不足导致的"简者不简,繁者不繁"问题,进而致使简化审理程序整体层次性削弱、适用性不强.因此,从程序分流的宏观角度,需对案件的各审理程序加以明确的划分;从程序设计的微观角度,则是要在各审理程序内部,以案件的认罪认罚情况为技术进路,对相应的规定加以调整.
    • 元轶
    • 摘要: 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速裁程序在适用比例上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表明其内生性的速裁动力系统尚未得到建构.具体而言,量刑协商范围狭小、从宽处遇确定性不足、值班律师效用不彰导致辩方无意于选择速裁程序;程序简化不足且错案风险增加导致裁判方无力适用速裁程序;而形式化的证明标准和畸低的控方败诉风险又消解了速裁程序本应具备的正向激励机制,导致控诉方怠于推动速裁.因此,为从辩、审、控三方激活速裁动力,有必要加强辩护权保障、扩大辩护方协商空间,推行法定证明标准实现方法实质化并落实证据不足案件的无罪比例,使速裁程序真正成为具有自发生命力的制度设计.
    • 李佳臻
    • 摘要: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审查方式行政化"和"全面审查一刀切"等特点,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并非主要是因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死刑复核阶段审查事实问题的作用有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为新时期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机遇,可以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和所持异议等情况,对死刑案件进行分流化处理,构建死刑复核程序的分层化机制.对死刑案件中非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继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的方式进行;而对事实仍然存有异议的死刑案件,由原审法院或者最高法院指令的其他法院予以审理.最高法院不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将查清事实的问题下沉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这与最高法院的职能定位相契合.
    • 李本森; 戴紫君
    • 摘要: 在轻罪案件于刑事案件大幅占比的情势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偏低,未能充分发挥出轻罪案件的处理优势.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合理划定关涉审判程序体系内部结构的科学化以及轻罪案件的分流效果.程序简化的正当性根据是构建速裁程序的基础,亦是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得以精密设计的关键.现行立法关于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设置缺乏合理的逻辑,这不仅导致速裁程序偏离预期的制度定位与功能定位,还不当侵犯被追诉人的速裁程序适用权.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规范化改革进路是,塑造速裁程序的独立品格、严格程序间的转化条件,厘清"认罚"条件的基本内涵、矫正速裁程序之功能溢出,尊重被追诉人的速裁程序适用权与选择权、构建权利型速裁程序.
    • 石春雷
    • 摘要: 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与相对稳定的司法资源之间不均衡、不匹配的矛盾始终是束缚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有序运作的一道枷锁,如何消解二者之间的张力,为不同案件匹配相适应的程序和解决方法,在公正的前提下优化案件处置效益,是当前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必须面对的一大问题.案件管理是一种分配解纷资源的手段,是实现程序分流的基础和保障.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和理论探讨,我国民事案件管理机制仍存在参与主体缺乏多元性、分流标准不明确、分流操作不规范和分流流程不统一等弊端.未来的民事案件分流改革,需从确立案件管理指导原则、扩充案件分流参与主体、明确案件分流方式与标准、规范案件分流操作流程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以有效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
    • 石春雷
    • 摘要: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通过构建分层递进、层层筛选的分流"漏斗",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合适的程序轨道,以达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的效果。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由法官主导,并在当事人的协助和律师的参与下完成。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必须严格遵循民事程序基本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循集约化处理和限制"二次分流"的原则。现阶段世界范围内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主要依据案件类型、案件标的额和案件难易程度三大标准。当前,各国对民事案件进行程序分流,主要采用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案为主、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上述基础问题的厘清,是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关键。
    • 黄锡生; 王中政
    • 摘要: 行政简易程序选择权是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中的重要理论问题.从性质上看,行政简易程序选择权是诉权的延伸和审判权的下放.从诉讼经济原则的角度上看,法官主导简易程序选择权更具有成本优势.行政简易程序选择权背后隐藏的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冲突值得关注.在个体正义迈向社会正义存在逻辑缺陷和路径障碍的情况下,通过社会正义的分配实现个体正义和社会正义的融合不失为可行之举,而《行政诉讼法》应当对简易程序的价值嬗变作出回应,通过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简化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从而达成行政简易程序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 郭天武; 卢诗谣
    • 摘要: 刑事诉讼程序在实现追诉和惩罚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案件数量的激增,单一的程序设计已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自1996年至今,大陆正通过三次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及司法改革的强大助力推动刑事程序分流的动态调整.与此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以确立“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模式为契机开启的分流制刑事诉讼改革也已大致历经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如今仍在持续.两岸虽基于相似的背景启动改革,但在实际的分流效果、服务对象、指导思想、分流布局方面都呈现出较大差异.在审视两岸刑事程序分流机制的经验及教训后,大陆应延续制度设计的既有优势,实现刑事程序分流改革的再发展.
    • 曾玉婷; 刘元见
    •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中国从理论借鉴到实践试点再到纳入立法,从先行先试探索摸路到全面铺开再到发展创新,有了一定的成熟经验.但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检察机关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分析广西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办案实践,发现主要存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未得到实质保障、诉讼效率尚未明显提高、检察官精准量刑困难等问题,需从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完善被追诉人权利告知制度、建立程序繁简分流机制、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等方面,推进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适用.
    • 陈闻高
    • 摘要: 对中国预审改革的现实走向,要从其现状和公检法司的整体功能调整去考察,成立相对独立设置的预审机关.在司法审查中,预审可排除非法证据,批准刑事强制措施.在组织证据中,预审可通过退侦补侦,引导侦查完善证据,提高侦破效率.在预审结案后,或撤销案件,或移送处理,或终止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可程序分流,或附条件不起诉,或刑事和解等,落实从宽政策,促使经济诉讼.这就应使预审具有中立性,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能有聘请律师、从事取证和用证以及同步参与诉讼的权利.这样,提起公诉后,才能很快与审判对接起来,抓住案件要害,充分使用证据,经受庭审的检验,从而实质性地提升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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