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83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89260篇;相关期刊176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律与生活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第三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暨法律服务体制改革与律师职业道德国际研讨会等;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文献由295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计划、杨春雷、罗书平等。
死刑复核程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9260篇
占比:99.67%
总计:89559篇
死刑复核程序
-研究学者
- 刘计划
- 杨春雷
- 罗书平
- 韩红
- 刘向红
- 宋文国
- 王静
- 王颖
- 种松志
- 秦宗文
- 郭华
- 陈瑞华
- 黄书建
- 乔新生
- 于连池
- 刘卉
- 刘涛
- 史一帆
- 周道鸾
- 季美君
- 宫宁
- 庄家通
- 张建良
- 李忠诚
- 李黎
- 杨世昌
- 杨翠芬
- 温馨
- 王健
- 王晓滨
- 王群
- 王进
- 王金利
- 石献智
- 肖剑科
- 蒋丙义
- 陈光中
- 陈卫东
- 陈国庆
- 陈燕
- 韩大元
- 马丽丽
- 马鑫
- 高一飞
- 高崧
- 高通
- 龚庆荣
- 丁世界
- 丁俊涛
- 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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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沛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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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效辩护制度作为西方法律制度的“舶来品”,自引入我国后就受到了极大重视。以控辩平等原则为核心构建中国特色有效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法教义学与司法实践结合之必然。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从实现普遍辩护到构建准入辩护,最后达到有效辩护是全面建成中国特色有效辩护制度的基本路径。2021年《法律援助法》颁布,其中第26条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之规定,最终填补了普遍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缝隙,初步确立了准入辩护在司法实践中的目标。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更为普遍化、优质化的辩护服务;为迈向有效辩护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及坚实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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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巧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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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复奏制度是在受到儒家“慎刑”思想的影响下,通过使死刑案件确认与复查的程序变得更为严谨科学,以保证案件公平正义而产生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贯穿了唐宋元明清五个朝代,维护与巩固了封建时期的皇权统治,同时为封建时期的人权保护提供保障。随着朝代更替、政权更迭,这项制度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不断完善,逐渐成熟,并对现代刑事诉讼法中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尽管与现代制度相比,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着落后与不足之处,但古代制度中蕴含的慎刑、公平、注重程序等精神对现代死刑复核程序的影响仍大有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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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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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审查方式行政化"和"全面审查一刀切"等特点,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并非主要是因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死刑复核阶段审查事实问题的作用有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为新时期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机遇,可以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和所持异议等情况,对死刑案件进行分流化处理,构建死刑复核程序的分层化机制.对死刑案件中非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继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的方式进行;而对事实仍然存有异议的死刑案件,由原审法院或者最高法院指令的其他法院予以审理.最高法院不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将查清事实的问题下沉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这与最高法院的职能定位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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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贤平;
郭昱杉;
刘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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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愈发明显.人权司法保障不仅仅要求被告人有权得到律师帮助,更要求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通过对H省81个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情况实证调研考察,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仍存在法律援助未覆盖、会见和阅卷权行使受阻、辩护补贴偏低和辩护意见采纳率低的现状,使得有效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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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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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行政化的裁判程序,中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有违现代司法规律,遭到了部分学者的批评,但是目前相关批评并没有对其合法性构成威胁。因为其拥有仁政、慎刑和优良文化传统等光环,立法者对其钟爱有加,使大多数人失去了对其展开反思和批判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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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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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在保留死刑刑法的存在前提下,为了有效控制死刑滥用,避免司法不公,达到罪刑法相适应的刑法价值追求而设立的诉讼程序.在当下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该诉讼程序亦变得日益重要.但在当下的中国,在如此重要的程序的实际执行过程之中,却存在着大量无法有效保证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的情况,虽根据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加强了对于当事人合法诉讼利益的保护,实现了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的改造,但在具体操作措施上还有大量未能完善的地方,其辩护律师的介入权利至今未有有效的法律保障.鉴于此,本文拟对于当前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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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
-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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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尤其在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它体现了国家慎用死刑的思想,是在死刑案件两审终审之后加了一道保险程序,以确保死刑案件质量,避免错判、错杀.在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很少。本文将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开始展开讨论,论述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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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水;
冯国波
-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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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复核程序应该成为一种司法上审理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最终会发展成为一种救济性的、纯粹的诉讼程序,成为慎杀、少杀的程序性保障和被告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程序载体.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要实行权利性启动与推定性启动相结合的启动模式。实行类似折衷的启动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体制,既保证了每一案件都能得到复核,发挥死刑复核的最大作用,并且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成为被告人的一种权利,死刑复核程序最终演化成为一种纯粹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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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旺年
-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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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的归属问题在争论多年之后,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从2007年元月起,所有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是,核准权的回归,并不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最终完善,它仅仅是该程序中的一个问题.人们对该程序中的诸多问题仍有争议,诸如该程序现行的设计的行政化倾向,启动方式不符合诉讼原理,特别是复核的方式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牵涉到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复核的质量等.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将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个审判程序规定的,这一点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在刑诉法的编、章体例中得到体现,也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承担者即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和复核后的处理结果得以体现。但是,现在立法所设计的这一审判程序并非一个纯正的审判程序,其间夹杂看行政化的色彩,具体表现即该程序的起动不是由控辩方起动的,复核审理的过程控、辩双方被置之局外。这样使其不完全符合审判发动和运行过程的一般原理。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复核方式,这是死刑复核程序应予完善的根本所在。同时对死刑复核程序复核方式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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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宗文
-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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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死刑案件程序正当化的重要步骤,但就死刑案件程序正当性追求而言,复核权的回归只能视为实现目标的第一步,复核程序运作意义重大.复核程序的改革在复核权回归后已成当务之急.指出以何种模式为导向是复核程序改造的首要问题,是探讨其它问题的基础.同时强调以何种模式作为复核程序的改革方向,取决于复核程序的功能定位,即希望通过复核程序达到何种目标,能更好地兼容和实现预期功能的模式就是更优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构建这一程序时既要考虑诉讼一般规律,又要考虑国情实际需要,根据当前司法实践,对复核程序改造所必需的技术性改革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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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宗文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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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在际,死刑复核程序也面临重构问题,但从公开情况看,死刑复核程序修改幅度有限,没有涉及审判组织问题.笔者认为,由于死刑问题的特殊性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特性,死刑复核审判组织应采取有别于一般审判组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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