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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3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9篇、专利文献730篇;相关期刊227种,包括行政与法、政府法制、人民司法等; 复议机关的相关文献由325位作者贡献,包括张保华、刘佩智、张松等。

复议机关—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99 占比:35.34%

专利文献>

论文:730 占比:64.66%

总计:1129篇

复议机关—发文趋势图

复议机关

-研究学者

  • 张保华
  • 刘佩智
  • 张松
  • 杨君培
  • 潘琪
  • 蔡小雪
  • 丁元浩
  • 刘德生
  • 周玥
  • 周理斌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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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熊敏瑞; 石梦娣
    • 摘要: 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对于利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现行的行政复议机制尚不能确切发挥实效,不能够完全满足人民群众解决行政争议的需求,制度现状与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近年来学界对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文章从我国近几年来重点开展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的状况入手,分析多种试点模式并存状况下的发展趋势以及共同点;同时就目前开展试点较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模式进行分析对比,探索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有效发展路径。
    • 周玥
    • 摘要: 案例某村民沈某为了解本村征地情况,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省自然资源厅发出《告知书》,沈某不服该《告知书》,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省自然资源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包括因提起复议产生的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1000元。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作出了撤销决定。那么,对沈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 高洁
    • 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相对人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双被告"制度.这一制度提高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概率,但是并未取得预期的成效.其中举证制度不健全是影响制度推进的重要原因,举证责任不明,风险分担不清晰,使得应诉中难以避免会出现消极举证或者相互推诿的情况.这不仅对诉讼中的质证产生影响,也对后续可能产生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划分带来影响.应该在区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决定、改变部分原行政决定以及复议驳回的三种情况下,明确由谁进行举证的问题,并且明确如果败诉,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都有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明晰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完善"双被告"制度下的举证制度.
    • 王岩; 周小奇
    • 摘要: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同一行政机关在对同类型案件、同种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时,幅度应当保持大致相当。行政相对人将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后,复议机关自行撤销复议决定,且行政相对人未要求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不再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诉讼,是为了保护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推荐的公民一般应是该社区、单位的人。
    • 熊樟林
    • 摘要: 近期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0条颠覆了我国行政复议的传统观念,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不能起诉复议决定,只能起诉原行政行为.这意味着复议机关永远不可能成为被告.对此,理论界早已有过讨论,先后有"部分被告说""全部被告说"和"全部非被告说"三种认识.立法上,"部分被告说"和"全部被告说"都已在新旧《行政诉讼法》中获得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采用了"全部非被告说".这一学说源自于比较法,是域外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核心理念.在我国,它尽管有可能是正确的,但不一定是最合适的.当前,我国行政官僚文化并未得到根本改观,这一修法动作太大,成本太高,会伤及现行《行政诉讼法》已经取得的制度成果,同时也有可能会加剧行政复议的独立性之弊,损害人们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现阶段,仍应以"全部被告说"为基本立场,继续执行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双被告"制度.
    • 陈序溢
    • 摘要: 《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将被告规则修改为"复议机关不当被告"。这将改变复议决定的性质与效力形态、加剧申诉与信访等救济制度的滥用并且与目前行政诉讼中的规则形成强烈反差。复议机关由"一律当被告"到"一律不当被告"的骤然转变,暴露出我国行政复议体系构建中"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取向以及"监督""保权"与"解纷"三重立法目的之间的强烈冲突。立法者在设计该规则时,对现实问题的研判分析不够全面深入,复议制度本身也缺乏可以作为修法支点的基础理论,不得不向外寻求借鉴。现阶段不宜给复议机关的被告规则添附过多的制度意义,应当回归至"权利救济"这一理念下,并以"制度间衔接"为首要目标,在明确复议与诉讼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对被告规则及其关联制度进行调整、补充与发展。
  • 7. 论行政复议终局裁决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 沈开举; 邢昕
    • 摘要: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决定等复议机关终局裁决行为近年饱受各方争议.行政复议终局裁决在我国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事实上“完全的”行政复议终局裁决、单行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终局裁决、增减变化的行政复议终局裁决以及现行“2+N种+X项”模式.然而,均存在专业性技术壁垒并不存在、纠纷化解功能尚未实现、司法最终救济不可偏废的理论难题.解决行政复议机关终局裁决需要“内外兼修”:在行政复议终局裁决内,采取“不增设——要废除——改解释——暂保留”的多元化技术路径;在行政复议终局裁决外,实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科学衔接.
    • 孙海涛; 王红利
    • 摘要: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的现实困境可以从参与诉讼的三方主体角度进行剖析:对当事人而言,"双被告制度"客观上增加了应诉诉累,主观上降低了优先选择行政复议的积极性,增加了胜诉的难度;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行政机关应诉成本的增加,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使得对原行政机关司法审查的约束力降低;对司法机关而言,审理对象的增加与审判难度的提升,导致司法资源被过度占用.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的出路应当着眼于提升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实效.行政机关应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强化问责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从而规范与优化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职能,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力促行政自治权与司法审查权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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