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1年内共计31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763篇;相关期刊160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等;赔偿义务机关的相关文献由227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小红、皮宗泰、任信谦等。
赔偿义务机关
-研究学者
- 王小红
- 皮宗泰
- 任信谦
- 冯建平
- 刘明生
- 刘泽
- 单国胜
- 卢国伟
- 崔巍
- 庄会宁
- 汤流
- 王斗斗
- 田军
- 苏戈
- 路晓静
- 金俊银
- 高陈
- 黄新力
- 黄玉蓉
- 一丁
- 丁士松
- 丛金玲
- 严崇伟
- 严惠仁
- 亢晶晶
- 付洪林
- 伍健
- 何峻
- 公衍义
- 关耀富
- 冯超
- 冷罗生
- 刘中春
- 刘兆福
- 刘建平
- 刘志坚
- 刘志远
- 刘性仁
- 刘文娟
- 刘玲佩
- 刘风瑞
- 刘鸿斌
- 华律1
- 单兴法
- 单洪涛
- 卢琰华
- 叶仁文
- 叶显锦
- 叶良平
- 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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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许昌中院2017年到2019年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判令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后,赔偿义务机关基本未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予以追偿或追责,尤其是追偿均未启动相关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强调了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目的,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是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即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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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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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如果不是为了证明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证明赔偿请求人有没有合法利益受损及赔偿义务机关不应给予赔偿等免责或减少赔偿数额等事由,并且相关证据系事后产生,被告行政机关可以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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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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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赔偿法》总则载明: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订《国家赔偿法》.作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和立法目的以及过错责任的承担原则都很笼统,而且归类于行政法这一部门.在检察实务中,其中涉及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以下简称刑事赔偿),规定的过错责任承担部门主要是出现错误批捕(其中涉及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嫌疑人的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下同)的侦查监督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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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统计局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根据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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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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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冤假错案,人们更多的关注点在于赔偿义务机关如何对这些"受害者"进行赔偿(救济)。被社会大众所争论的赔偿数额的决定缘于刑事司法赔偿程序的启动。所谓刑事司法赔偿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所、监狱行使管理职权时违法,并给无辜他人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权利造成损害结果,而理应由国家承担过错责任的一种救济程序。[1]也有学者提出,法定机关作出的这种赔偿又称为"冤狱赔偿"。[2]由此可见,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出现,旨在对刑事司法过程中因国家机关错误行使权力而致使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一种救济,是因刑事司法侵权而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3]其宗旨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救济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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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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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后的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过程中的先行处理程序,在第13条和第14条进行了明确的描述.然而,修正后的先行处理程序还存在一些瑕疵.例如只有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处理,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行政赔偿请人方才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围绕这些问题,笔者将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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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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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基于非诉执行行为的几个阶段,分别就基础行为错误、裁定执行行为错误、以及执行实施行为错误分别应当由谁来承担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义务进行了分析确定.行政决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只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时的错误,因此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被执行人的损害承担责任.辩析了执行裁定的性质,认为执行裁定实质上仅是法院司法权行使的体现,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作出裁定的法院应当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被执行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追责.执行实施行为错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违法归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