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相关文献在2004年到2022年内共计7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预防医学、卫生学、一般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3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37148篇;相关期刊57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全国高等医学教育学会临床医学教育研究分会第九届全体会议暨学术研讨会、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十三次学术年会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相关文献由105位作者贡献,包括丁磊、丁镜、丛杭等。
患者知情同意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148篇
占比:99.81%
总计:37218篇
患者知情同意权
-研究学者
- 丁磊
- 丁镜
- 丛杭
- 吴兴田
- 宋方静
- 张晓钢
- 张竞宇
- 张艳平
- 徐喜荣
- 林洋
- 白晓红
- 陈秀洁
- 马铭泽
- 何剑
- 何勉
- 先德强
- 刘亮
- 刘冬
- 刘国华
- 刘宇
- 刘立平
- 刘艾
- 刘超捷
- 刘颖
- 吕兴芝
- 周华
- 周文兰
- 孙海生
- 宋宗宇
- 宋文质
- 小陆
- 岳少煊
- 庄建
- 康丽华
- 张哲
- 张小丽
- 张文昌
- 张晨韵
- 张艳平1
- 文庆莲
- 曹红军
- 朱向明
- 朱彩霞
- 权明桃
- 李一凡
- 李娜
- 李晓卿
- 李晓堰
- 李武
- 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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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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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关于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定,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同时对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该权利予以规定,但未明确患者的预先决定,也缺乏对患者近亲属重大且明显损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意见的有效规制。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将患者近亲属签字同意作为实施常规治疗行为的必要条件,对于患者近亲属意见重大且明显地损害患者利益,并不加以判断和排除。本文从受害人承诺理论出发,分析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刑法学基础,提出以合法有效的告知和预先决定为前提,患者本人知情同意效力优先,对近亲属意见予以判断,及时启动紧急救治等措施,防范权利行使路径的异化,构建对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规制和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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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萧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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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患者知情同意权由他人代理行使,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影响患者权益保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为最大程度尊重患者自决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当厘清患者"不能"或"不宜"作出知情同意决定的情形,严格限定代理行使的适用场景,合理归置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时的范围及顺位,在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时,引入医师介入权利及预设患者指示制度予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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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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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患者知情同意规则的新变化进一步推动患者知情同意权从形式要求迈向实质作为.然而,植根于"侵权责任编"的患者知情同意权,其价值理念被部分遮蔽,制度功能也未能得到全面揭示,应回到医患关系的具象情景探讨其应然内涵,并寻找逻辑周延的法制化实现路径.在医患关系中,患者知情同意是一项具有普遍性的基本原则,其进入民法场域存在"人格权—侵权责任""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二元路径.其中,合同进路长期受到忽视,不利于重塑医患信任、平衡医患权益.在医疗合同中,患者通过"知情—默示同意"或"知情—明示同意"行使权利,使具有总体概括性的合同内容逐步具体、明确,权利行使与合同履行在医患沟通互动中实现互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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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韵;
秦梦琪;
黄慧玲;
张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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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有效行使是医方合法开展重要医疗措施的前提,然而临床实践中,立法的局限、伦理的困境都限制了权利的发挥与发展.目前,中国几部重要的相关立法中均设置了有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基于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发展历程、国外立法概况的梳理,从知情权的内容、涉及同意权行使问题的医疗行为之范围、不同情形下同意权行使的主体等几方面对上述立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比对,发现在不同立法规定间,患者本人、家属、医疗机构三方在知情同意权事项中的权利分配格局有较大差异,究其变化孰优孰劣值得探讨.同时,患者知情同意权在临床实践中的充分落实有赖于医患沟通机制的重构及立法中权利设置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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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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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李丽云案促使2009年《侵权法》确立了知情同意权的相关规定,但其并未阻止2017年榆林产妇案的发生,其缘起于产妇知情同意权行使路径的严重异化。产妇单独行使产妇知情同意权具有正当性和强制性,且其与一般患者知情同意权无差异。应废除《侵权法》第56条中“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要件,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并明确产妇知情同意权必须由产妇自己行使,不能通过任何形式转移给配偶等近亲属。在产妇无行为能力、采取保护性医疗行为等特殊情况下,其可由配偶或近亲属行使。同时,需明确医师紧急专断治疗的强制性、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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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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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李丽云案促使2009年《侵权法》确立了知情同意权的相关规定,但其并未阻止2017年榆林产妇案的发生,其缘起于产妇知情同意权行使路径的严重异化.产妇单独行使产妇知情同意权具有正当性和强制性,且其与一般患者知情同意权无差异.应废除《侵权法》第56条中"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要件,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并明确产妇知情同意权必须由产妇自己行使,不能通过任何形式转移给配偶等近亲属.在产妇无行为能力、采取保护性医疗行为等特殊情况下,其可由配偶或近亲属行使.同时,需明确医师紧急专断治疗的强制性、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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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青;
章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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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修改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既有规则,将患者近亲属行使诊疗活动决定权的前提从“不宜向患者说明”改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针对这一立法变化,近亲属同意规则需要进行解释论重构。“不能向患者说明”应解释为患者缺乏对相关诊疗行为的同意能力;“不宜向患者说明”应解释为对患者有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必要。在这两种情形下,近亲属代为决定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而非实现近亲属自身利益或家庭共同体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近亲属的规范界定应同样适用于患者近亲属领域。在存在多个近亲属的场合,不宜采纳刚性的顺位规则,但依然需要参照监护顺位或继承人顺位确定一定的程序性规则。对近亲属做出的明显损害患者利益的医疗决定,可通过对既有规则的解释加以限制和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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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洁;
徐喜荣
- 《2018年中南六省(区)和港澳台三地医院院长高峰论坛》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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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即以这95份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的判决书作为实证研究的基本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数据收集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7日.1.2研究方法运用实证分析法,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患者知情同意”为关键词检索到的95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图表的方式将统计数据以更直观的形式予以展现,以判决书及统计结果为基础,分析司法实践中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与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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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庆东;
瞿晓敏;
樊民胜
- 《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第十三次学术年会》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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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的变化,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医患关系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向,患者知情同意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医疗实践中的一个基本的伦理观念和原则.本文就患者知情同意权实现的伦理思考与法律保护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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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砚;
程华标;
朱向明;
刘冬
- 《2017年安徽省医院协会学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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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有统计资料表明,目前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半数以上是由于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引发的."知情同意权"贯穿整个医务工作中,因此正确理解和行使"知情同意权"在医务工作中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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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堰
-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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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了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告知说明义务,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但和西医相比,中医的诊疗过程有非侵袭性、抽象性等特点,故完全适用脱胎于西医的知情同意的内容和所采用的标准不符合中医诊疗的特点.在中医诊疗中患者知情的内容应包括疾病的发生原因、治疗方法、相关的禁忌、煎药和服药的方法等,而患者的"同意"则体现为是其在对自身病情和医生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的充分了解基础上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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