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4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9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10549篇;相关期刊321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2015年会暨经济新常态·金融法治建设研讨会等;内幕信息的相关文献由458位作者贡献,包括谢杰、郭敏、闻志强等。

内幕信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90 占比:0.16%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310549 占比:99.84%

总计:311041篇

内幕信息—发文趋势图

内幕信息

-研究学者

  • 谢杰
  • 郭敏
  • 闻志强
  • 刘慧
  • 林振东
  • 梁爽
  • 顾肖荣
  • 乐菲菲
  • 伍芬艳
  • 何能高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作者

    • 李振林
    • 摘要: 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人的分类标准不明确以致内幕信息人范围模糊,司法解释虽进行了列举但并未揭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的实质。这背后的共同原因是我国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不清。通过探究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之实质,厘清信义关系理论与市场理论之争议,可以发现,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体系是以信义关系理论与市场理论的耦合为基础的。究其实质,对于具有信义义务的主体而言,非法获取应是指违反信义义务的获取;对于不具有信义义务的主体而言,非法获取则是指违反信息平等原则的获取。据此解释路径,在司法认定上,被动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可归于《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项的规定,或在该解释中增加一项规定并附加限制性构成要件以确保其合理处罚范围;二手以上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实质上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对此应当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在行为人发生身份竞合时,应当优先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 刘砚蓓
    • 摘要: 刑法规定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或单位,而实践中在认定何为“非法获取”时,往往采取一种较大的扩张解释,将其中“非法”的含义忽视。但是这种扩张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有边界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非法获取”和“中性获取”在主观心态和客观手段表现上均有较大差别,界定可罚的“中性获取”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对内幕交易罪主体的法条规定。
    • 摘要: 在发布拟终止重组公告后,江山股份在最近两个交易的表现受到打击。叫停重大资产重组的举动也引来了监管注意,上交所下发问询函,对江山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买卖股票等情况,进行了重点问询。重组终止,未来江山股份的基本面会走向何方?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认为,上市公司终止重组,也属于常见情况,与公司经营情况无直接关联。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江山股份重组终止主要是外部市场环境变化造成的,尽管公司重组终止,但不影响其对江山股份基本面持续向好的判断。过去一段时间,草甘膦价格的上涨助推了江山股份的业绩,其公司拥有草甘膦原药产能每年7万吨,其中甘氨酸路线产能每年3万吨,IDAN路线产能每年4万吨,公司研制的IDAN法草甘膦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位居行业前列。
    • 摘要: 曹中铭(知名独立财经撰稿人):对于金种子酒出现股价异动的现象,个人以为,监管部门有必要作出“反应”,并严查个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一方面,调查对象为资金。哪些资金能够“先知先觉”,买入股份数量与耗费资金是多少,特别是巨资买入的逻辑是什么,这些都需要调查清楚。另一方面,由于金种子集团股权转让属于事关上市公司股价涨跌的重大内幕信息,监管部门也有必要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仔细调查。无论金种子酒股价提前涨停背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针对该案例,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如果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叫停,且在今后若干年内,禁止其重启上述事项,以儆效尤。
    • 谢杰
    • 摘要: 在资本市场犯罪“零容忍”背景下,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规制实践,应当紧密契合当前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现实需要,深度分析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犯罪“零规制”的法律文本原因及相关执法司法疑难问题,协调反思刑法规范的适用性障碍,重新审视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从市场与制度、金融与法律、期货法与刑法、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等多维度互为贯通的角度,针对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犯罪的金融机理以及刑法规制的新问题新情况,在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界限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与司法规则优化。
    • 蔡伟; 陈俊杰
    • 摘要: 标的方创始团队对公司拥有信息优势,而且受《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约束相对较小,那么其是否会利用信息优势进行精准减持并获得超额回报呢?通过分析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例,研究发现,标的公司创始团队在业绩“变脸”和商誉“暴雷”公告之前通过内幕信息择时减持股份,同时获得了不菲的超额回报。本文研究表明,在中国上市公司并购行为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需要进一步将目标公司创始团队纳入统一监管,以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 俞小海
    • 摘要: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本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 孙娟
    • 摘要: 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系证券投资者是否被惩处之关键,形成时间认定愈精确执法愈公正。然而,行政实践中存有认定依据不当、形式标准混乱之困境。故追根溯源于认定要素,通过对重大性、确定性核心要素之省思可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以信息初具重大性的确定性状态为标志。而重大性、确定性抽象认定标准的具象化转化为提高实操性之关键,即通过对内幕交易案件类型化分析,可将两者具体化为“最初实质性进展”客观标准,“实质性进展”推进状况亦与参与主体确信度密切相关。故而,执法机关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应在坚持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基础上,把握认定时间的形式要素即摒弃“不晚于”表述,以“实质规则+形式规则”认定路径实现精确度量。
    • 丛自凤
    • 摘要: 伦理是我们必须要遵循的,金融市场中的伦理也是我们要遵循的,金融市场伦理最基本的就是公平.本文从内幕交易角度出发,阐述通过不具有平等、公平性的内幕信息而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违反金融市场中的伦理.通过文献和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罪主体进行具体认定,不局限于投资者,而是扩展到了广义层面,即任何知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同时从不同方向明确反对内幕交易的理由:一是因为内幕信息是企业自身所拥有的一种财产;二是因为公平性.最后剖析内幕交易对金融市场带来的消极影响,并提出防范对策.
    • 肖志珂
    • 摘要: 内幕交易罪是证券市场上常见的犯罪类型,对证券交易的三公原则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对证券市场的合法运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刑法教义学的考察,由于对内幕信息问题的理论认识存在不足,导致司法主体在认定内幕交易罪时产生内幕信息的诠释和适用上的问题。证券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规定并不一致,基于刑法规范适用的谦抑性,应该对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实质解释。理论上关于内幕信息的责任推定次数有不同观点,从因果关系的关联性和推定责任的合理性考察,责任推定次数应以两次为限;对于证券监管机构对内幕信息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司法主体应该对其进行实质性分析,并决定是否应该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予以采用。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