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性
重大性的相关文献在1962年到2022年内共计8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35964篇;相关期刊66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证券法苑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30届全国聚氯乙烯行业技术年会等;重大性的相关文献由94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峰、李有星、林振东等。
重大性—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35964篇
占比:99.98%
总计:436049篇
重大性
-研究学者
- 张峰
- 李有星
- 林振东
- 王彦光
- 丁宇翔
- 严金明
- 乔春梅
- 何玲瑜1
- 佟郁文2
- 傅金艳
- 刘厚林
- 刘向东
- 刘圣琦
- 刘思远1
- 刘柏
- 刘菲
- 华花
- 叶子涵
- 叶承芳
- 周伟1
- 周海燕
- 喻双
- 夏方舟
- 孙光翠
- 孙全军
- 孟军
- 左坚卫
- 廖凡
- 张义
- 张保生12
- 张哲
- 张小妮
- 张景树
- 张淑芬
- 张艾莲
- 张霜霜
- 徐丹臻
- 徐文鸣
- 徐鹏炯
- 朱谦
- 李子为
- 李文莉
- 李景辉1
- 李清池
- 李溶江
- 杜晶1
- 杨泽
- 柳仁
- 梁颂轩
- 樊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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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金明;
郭栋林;
夏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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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系统梳理总结中国共产党土地制度百年演变中影响历史进程的十大标志性事件,深入剖析标志性事件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界定了影响土地制度历史进程标志性事件的内涵特征,构建了基于“重大性—变革性—积极性”的标志性事件识别路径,识别提炼了“一大党纲”“土地革命”“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六十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基本国策法制化”“物权立法”“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十大标志性事件。研究结论:十大标志性事件源自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长期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实践,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土地制度建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归结于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中国道路、坚持开拓创新的历史经验,体现了百年土地制度变革始终坚持不断自我革新的动态演化逻辑,坚定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历史自信,并为未来改革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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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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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发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基础构建,重大性判断标准是信息披露的核心所在。目前“投资决策标准”和“证券价格标准”同时作为判断重大性的原则规范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实践,证券发行市场及交易市场的割裂导致重大性呈现“投资决策标准”向“证券价格标准”异化的趋势,两个市场信息披露要求的差异进一步造成重大性选择标准的不统一。为完善相关规制,我国可构建以“理性投资人”为核心的投资决策判断标准,并按照“一般—特殊”的法律适用原则确立重大性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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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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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取消,将辐散而生系列问题。在重大性要件的认定上,法院应以弱化的理性投资者标准和降低的影响性标准为核心,构建独立于行政执法程序的标准。在时效的起算上,虚假陈述赔偿请求权要么一律以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时效起算点,要么原则上以揭露日后个股首次发生与虚假陈述作用力相符的重大涨跌的交易日为时效起算点,如果合理期间内没有相应涨跌,则以揭露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作为时效起算点,除非原告能够证明个股价格没有相应涨跌是因其他系统性或非系统性因素所致。在应对投资者举证能力不足上,可以充分利用律师调查令、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书证提出命令和法院调查取证等规则和机制。在协调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程序上,应坚持民事诉讼和行政程序各自的独立性,在程序竞合时,民事诉讼一般也不应中止,但就虚假陈述行为已经启动行政诉讼的,则可考虑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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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贵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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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高招股说明书质量,是落实好新《证券法》关于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效性要求的重要实施机制。比较而言,美国市场招股说明书的简明性、实用性和针对性特点较为突出。这与美国市场注重发挥好律师等中介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等不同主体的作用,明确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注意改善招股书文本质量、提高招股书的可读性,以及增强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决策的有用性等做法有密切关系。同时,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以及高效的证券集团诉讼机制也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美国市场的经验做法,值得在提高境内市场招股说明书的质量时加以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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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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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大性问题虽然是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问题,但在既有的域内研究中却缺乏探讨,其原因是《证券法》在法律移植过程中的"误译"与实践中的执法需求不彰。借助万家文化案可以辨析欺诈市场理论的原意及其与重大性的差别,分析重大性作为认定虚假陈述行为的独立要件地位,并结合域内外的实践经验,对比各类重大性证明方法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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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莉;
李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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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其中重大性要求是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重大性制度设计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制度实施的效率与成本,综合运用定量标准与定性标准,筛选出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性的信息,进而实现通过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帮助企业资本形成的目的.通过对成熟资本市场的重大性制度的比较研究,我国应完善重大性判断标准体系,探索适合我国的理性人标准,并通过行业披露指引及证券示范判决等方式提高判断标准的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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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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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大性问题虽然是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问题,但在既有的域内研究中却缺乏探讨,其原因是 《证券法》 在法律移植过程中的"误译"与实践中的执法需求不彰.借助万家文化案可以辨析欺诈市场理论的原意及其与重大性的差别,分析重大性作为认定虚假陈述行为的独立要件地位,并结合域内外的实践经验,对比各类重大性证明方法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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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鸣;
刘圣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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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大性”标准是划定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边界的核心要件。美国证券法以“投资者决策有关”作为“重大性”判断的原则性规范,并依赖专业法官在事后适用该规范;而我国证券法长期以来主要以“价格敏感”作为“重大性”的判断标准。新《证券法》重新规范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重大性”认定标准亟待厘清。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禀赋为基础,结合“价格敏感测试”和“投资者决策测试”,提出判断“重大性”的“新二元理论”。该理论遵循“定量分析优先、定性分析兜底”的思路,一方面能弥补《证券法》列举重大事项产生的监管真空,另一方面能保持“重大性”标准适用的理论一致性,缓解过度依赖监管机构规制信息披露行为的局面,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