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
非法获取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22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8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0861篇;相关期刊140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第19届新技术论坛、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等;非法获取的相关文献由22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慧、俞金宇、候新霞等。
非法获取—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0861篇
占比:99.57%
总计:51081篇
非法获取
-研究学者
- 刘慧
- 俞金宇
- 候新霞
- 倪靖
- 宋行健
- 庄晓晶
- 张楠
- 曹钰华
- 本刊编辑部
- 李元元
- 沈中友
- 游涛
- 白磊
- 计莉卉
- 马欣
- BOBO(译)
- 万静
- 乔亦丹
- 乔记岗
- 于石
- 任兵
- 任磊石
- 何保儒
- 何振宇(图)
- 余建华
- 余建斌
- 余强
- 余晓辉
- 余萍
- 倪迅
- 傅达林
- 冉植权
- 冯小宁
- 刘京义
- 刘凤燕
- 刘媛媛
- 刘宪权
- 刘峣
- 刘巍巍
- 刘庆来
- 刘敏溪
- 刘砚蓓
- 刘跃斌
- 刘静
- 刘鹏
- 包雯
- 北兆
- 卢晨
- 卢红
- 史宝龙
-
-
李振林
-
-
摘要:
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人的分类标准不明确以致内幕信息人范围模糊,司法解释虽进行了列举但并未揭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的实质。这背后的共同原因是我国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不清。通过探究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之实质,厘清信义关系理论与市场理论之争议,可以发现,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体系是以信义关系理论与市场理论的耦合为基础的。究其实质,对于具有信义义务的主体而言,非法获取应是指违反信义义务的获取;对于不具有信义义务的主体而言,非法获取则是指违反信息平等原则的获取。据此解释路径,在司法认定上,被动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可归于《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项的规定,或在该解释中增加一项规定并附加限制性构成要件以确保其合理处罚范围;二手以上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实质上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对此应当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在行为人发生身份竞合时,应当优先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
-
-
-
摘要:
2021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实施,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福建公安机关以此为契机,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为专项行动重点来抓,通过打黑客、打“内鬼”、打“暗网”、打跨境“四打”,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21年,福建警方共破获黑客案件4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1名;破获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案件34起,抓获行业“内鬼”59名。
-
-
童德华;
彭勉
-
-
摘要:
不断普遍化、复杂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给立法、司法带来挑战,从客观行为角度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可分为"非法提供型"和"非法获取型"两大类。"非法提供型"行为以"出售"为典型方式,与"出售"行为并列的还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提供"行为。"非法获取型"行为以"窃取"为典型方式,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属于兜底型概括性规定,用于规制与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
-
-
刘砚蓓
-
-
摘要:
刑法规定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或单位,而实践中在认定何为“非法获取”时,往往采取一种较大的扩张解释,将其中“非法”的含义忽视。但是这种扩张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有边界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非法获取”和“中性获取”在主观心态和客观手段表现上均有较大差别,界定可罚的“中性获取”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对内幕交易罪主体的法条规定。
-
-
胡林果;
毛鑫
-
-
摘要:
“防走失、防意外、防出轨”“运用黑科技,一键定位”……多款定位类App号称“只要输入手机号就能确定对方位置”,有的甚至能够非法获取他人聊天记录,被开发者称为“查岗神器”。此类App是否真的那样“神”?使用此类App是否有风险?
-
-
黄陈辰
-
-
摘要:
人脸识别信息指的是以电子方式记录的、通过对自然人面容进行人脸识别技术处理所得到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自然人面容本身并非人脸识别信息,后者的产生必须经过特定设备的数字化处理.因此,"抓拍"并非对已经存在的信息进行采集,而是人脸识别信息的生成与初次录入,其虽不符合通常意义上"移转式"获取的含义,但属于从无到有的"生成式"获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知情同意规则"是判断获取行为合法性的主要标准,"无感"意味着权利人对抓拍行为并不知情,更不存在同意,因此属于"非法".无感抓拍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非法获取"的含义,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感抓拍设备生产者的生产、销售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的潜在风险,但针对该行为本身,我国《刑法》中不存在恰当罪名,因此无法构成独立犯罪;当设备使用者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时,生产者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该罪的帮助犯.
-
-
贾程秀男
-
-
摘要:
近期,媒体曝光了诸多不法商家通过非法获取消费者人脸信息,并肆意滥用等不法行径。一些情况表明,当消费者进入商业场所的那一刻,最先“照看”自己的不是服务员或者导购,而是配备了人脸识别技术的摄像头。这些摄像头可识别被监控人的性别、年龄,甚至可以揣测用户心情,人脸识别率达95%。
-
-
余建华;
董佳璐;
茹玉
-
-
摘要: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全国首例非法获取地理信息数据刑事案,维持了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两万元不等的一审裁判结果。因本案所涉地理信息数据事关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由此备受关注。
-
-
韩放
-
-
摘要:
一名群众频繁接到一家中介公司打给他的劝说电话,该人多次拒绝但中介公司仍不停地打,让他不厌其烦。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民警敏锐意识到,这很可能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违法行为,于是顺线追踪,成功侦破一个非法获取10余万条国家建造师资格等相关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75名,涉案金额达数百余万元。
-
-
-
-
摘要:
11月1日,一部与您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将正式开始实施,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扫码点餐、电商购物、手机看新闻……互联网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利用网络随意收集、非法获取、擅自使用或者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也愈发严重,一些不法机构、平台和个人,大肆搜集、抓取、使用甚至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牟取利益,影响公民正常生活,甚至危害生命财产等问题也日渐增多。
-
-
牛晓丹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第19届新技术论坛》
| 2013年
-
摘要:
国际漫游业务要求运营商间信令网络互联,通过信令网GT路由寻址.漫游伙伴网络内拥有GT码的设备(MSC/VLR、HLR、短信中心、SCP)均具备查询对端用户位置信息能力,存在泄漏用户位置信息的安全隐患.本文详细分析了目前国外运营商通过信令网获取中国移动用户位置信息可能存在的情况,并通过对现有国际短信拦截系统的策略部署,实现对非法获取移动用户位置信息进行拦截,保证中国移动用户位置信息的安全,并为今后类似系统的建设提供了借鉴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