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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法

重法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91篇,主要集中在中国哲学、法律、中国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9篇、专利文献127277篇;相关期刊68种,包括管子学刊、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重法的相关文献由116位作者贡献,包括倪孝尧、陈荣耀、丁立磊等。

重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9 占比:0.05%

专利文献>

论文:127277 占比:99.95%

总计:127346篇

重法—发文趋势图

重法

-研究学者

  • 倪孝尧
  • 陈荣耀
  • 丁立磊
  • 刘仲锋
  • 周学成
  • 常学义
  • 徐成军
  • 李伟
  • 申法举
  • 蔡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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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治文
    • 摘要: 形成于战国末期的荀子学说,既与孔孟儒学一脉相承,又为即将“定于一”的时代大势所迫而对儒学精神进行了改造革新.就荀子政治哲学而言,既延续了孔孟儒学以道德转化政治的理想追求,又在“重建秩序”的强烈现实关怀下强化了儒学经世应世的治政品格,由此呈现出道德理想主义与政治现实主义相统一的思想特质.这种思想特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重民”与“尊君”同构;“修身”与“富(强)国”并重;“隆礼”与“重法”合治.正是依托荀子所建构的道德理想主义与政治现实主义相统一的儒家政治哲学,儒学在汉代才可以一跃而成为王官之学,并由此成为秦汉以后治国理政的重要价值依循.当然,荀子在强化儒学治政品格的同时,也为社会政治的现实原则“反转”其道德理想主义精神开了缺口.
    • 杜保瑞
    • 摘要: 韩非著《韩非子》书,世谓集法家思想之大成,以法、术、势三个原则定之,实际上,首先是势,也就是君王的权势,这是韩非认为国家衰弱的根本原因,就是国君无势,大臣夺国,只顾私家之利益,于是国弱兵疲,只能等待被瓜分或歼灭而已.国君要有权势,就需要有御下之道,关键是行法,统一各种事物的做法,并附之以严格的赏罚,赏罚二柄在手,这是术,国君就有了虎豹之势,而臣下人民只能听命于他,则一事权,统百官,摄国力,便无畏于强邻环伺了.《韩非子》书中不少对儒家的批评,但笔者认为,法家对儒家的批评,都是概念上的错置与误用,假仁假义假贤假儒者多,但不能以现实上的伪儒以为真儒与真儒学而批判之,儒法两家都是国之利器,必须互为融通.《韩非子》书中有对老子的吸收,事实上,道法两家性格不同,法依君王说,道依臣下说,君王之“无为”为不显露己意之隐匿之举,老子之“无为”为不驰骋私欲而关爱众人以团结人心而成就大事,实有别矣.儒法有正面冲突,但可实际融通.道家庄子与法家就绝对背道而驰,道家老子与法家也是性格不同,但可相融,史上有“黄老道家”,实际上是老子的臣下谦和之道,与法家的君王御下之道的结合,也就是把老子臣下的无为智慧,转化为法家君王的无为之术,是为道法家.可惜,历史上的韩非,对于真有黄老智慧的政治家行径反而不契,对于伪儒又多批判,因此行文中显出了许多有待商榷的观点,本文则一一予以澄清.
    • 喻中
    • 摘要: 在荀学诸范畴中,礼居于核心地位,甚至居于首屈一指的地位.但是,从法理学的立场上看,作为儒家传人的荀子还特别突出了法的地位.因此,荀子法理学的核心范畴是礼与法,荀子的法理学可以概括为礼法学说.荀子强调隆礼,表明他有传承儒家法理学的自觉.荀子主张重法,表明他有接纳法家法理学的倾向.进一步看,在荀子的礼法学说中,隆礼与重法并非对等的关系,比较而言,隆礼占据了更加重要的地位,重法则居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荀子的礼法学说表明,他在总体上依然属于儒家.他的法理学以儒家学说为本位,同时吸纳了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的学说,呈现出综合法学的形态.
    • 任梦璐
    • 摘要: 元代书坛的"复古"现象波及面之广史无前例.以赵孟頫为首的书家群体主张宗法晋唐,恢复古法.在复古思潮的统领下,元代论书题跋中也多注重对"复古"主张的阐释,这些题跋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时人将"复古"作为一项核心的审美祁尚和批评参照.本文通过梳理元人的书论题跋,重新观照了元代以"复古"为中心的书学思想,将"古"的概念更加明晰、具体化,还原一个更为客观全面的元代书学面貌.
    • 王军
    • 摘要: 荀子重法既是礼之规范性的逻辑进展,又是荀子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现实进行的调整,也是为了弥补教化的不足.荀子通过礼法并举、释礼为法以及直接强调法的作用等途径提升法的地位.荀子之法具有过分重刑、人治主义等色彩,并且只是礼的辅助手段,与近代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
    • 王玉玺
    • 摘要: 北宋立国之初,将"慎刑"确立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在"慎刑"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一套系统完整、行之有效的司法机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可以说宋代是中国古代一个较为"慎刑"的时代.论述了惩治"盗贼"立法发展过程,探析了宋代"慎行时代"出现"重法"治"盗贼"的原因以及所取得效果.
    • 张艺凡
    • 摘要: 盗、贼行为是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比较突出的犯罪行为.到北宋时期,统治者更加关注社会稳定,为此逐步制定并完善了盗贼重法制度.这一制度对北宋王朝的社会及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 德永洋介; 周东平; 肖秋莲
    • 摘要: 前言在宋代的治安立法中,施行于英宗治平二年(1065)至徽宗大观二年(1108)的《盗贼重法》是个夺目的存在。由于《盗贼重法》是在北宋时期群盗和军贼等盗贼集团相继发生、社会愈发不稳定的情况下出现的,因此,若是在治安上被规定为重法地的州县犯强盗和劫盗(持杖强盗),将会受到比普通盗罪更为严厉的处罚。此外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对隐匿这些罪犯或为窝藏罪犯提供各种便利的人亦给予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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