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则
道德法则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361篇,主要集中在欧洲哲学、伦理学(道德哲学)、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5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19篇;相关期刊270种,包括伦理学研究、学理论、北方论丛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辽宁省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中国文艺理论学会第十三届年会暨“百年中国文艺理论的回顾与反思”学术研讨会等;道德法则的相关文献由352位作者贡献,包括毛华威、姚云、朱会晖等。
道德法则
-研究学者
- 毛华威
- 姚云
- 朱会晖
- 詹世友
- 孙小玲
- 张俊芳
- 宁新昌
- 毛志成
- 黄卧云
- 余治平
- 刘建
- 周贵华
- 张佳秋
- 张应杭
- 张振生
- 张新国
- 张甜甜
- 文新
- 文贤庆
- 方舟子
- 杨泽波
- 洪楼
- 王倩
- 王嫣
- 王文珺
- 王继奎
- 白文君
- 胡学源
- 董滨宇
- 蒋曦
- 迪达尔·巴合达吾列提
- 郁乐
- 陈征楠
- 陶立霞
- H.F.克勒梅
- 丁乃顺
- 丁宁
- 丁建峰
- 丛占修
- 严存生
- 乔斯坦·贾德
- 乔玺森
- 于亦乔
- 于建
- 于民雄
- 于瀚森
- 于近仁
- 京韵
- 付冰冰(整理)
- 代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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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冰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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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名哲学家康德曾经说过,这个世界唯有两种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从万户飞天,到“神舟”巡天、“嫦娥”奔月、“问天”落火,中国航天人将古往今来对宇宙的向往,逐一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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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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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普通人类知识在实践运用中出现自然辩证法,引发对定言命令有效性的怀疑,使纯粹实践理性批判成为必要。纯粹实践理性批判通过追问三个问题,防止实践理性的僭越,确立了定言命令演绎的实践的立场。这三个问题分别对应《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前面三节,说明道德法则除了自由之外,别无根据;自由除了道德法则之外,没有其他基础;追问对道德法则的兴趣,容易把情感当作道德法则的根据。这些观点与《实践理性批判》是一致的。康德从一开始就不是从理论的角度来演绎定言命令,也没有出现主流学界所批判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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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怀龙;
聂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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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康德实践哲学中,“理性的事实”是一个重要且富有争议的概念。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通过“理性的事实”概念确立了纯粹实践理性的客观实在性。这引发了学界的两大争论:第一,“理性的事实”概念取代道德法则的先验演绎这一做法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理性的事实”概念的具体内容是道德法则的意识,还是道德法则,又或是它们二者的统一?我们可以基于黑格尔哲学的研究视角,把“理性的事实”概念理解为纯粹实践理性通过与它自身同一的道德法则而确立的事实,理解为纯粹实践理性(即道德法则的意识)与道德法则在同一性中构成的统一体,由此为学界对“理性的事实”概念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理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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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贤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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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康德主义被认为是有关规范性解释的主流思想之一。然而,作为康德主义的源头,康德本人是如何处理规范性问题的却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回到康德的文本,可以发现,绝对命令或道德法则作为一种可检验程序表现出一种逻辑结构的规范性,这种规范性关联人性表现出对自由意志自律的尊重,这种尊重既从普遍理性的角度证成了道德规范性,也为道德规范性提供了实践性动机的解释。然而,如果试图在实际生活中为行为者提供实然的道德规范性指导,就需要进一步发展主体间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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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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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认为在先验自由及其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康德的著作中包含了两条不同的路径.其一是从思辨到实践的路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演绎的失败显明了这一路径必然遭遇的困境.其二是《实践理性批判》中的道德路径,依循这一路径,先验自由首先是个道德而非思辨的概念,是道德必要的预设,并且仅仅在道德行为中获得其肯定意义.文章认为,这两种路径之所以交织于康德的著作中是因为康德对实践与理论的区分缺乏清晰性与恰当性,这又与康德过度的形而上学意向相关.所以,文章试图以第二路径取代第一路径,以便澄清先验自由的意义及其与其他自由概念的关系,并部分地回应对康德自由理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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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乃顺;
郑忆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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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的"齐一化"统辖着每个人的思维逻辑、生活方式和人生目的,个体在这一社会中难以达到自主意义上的自我实现,即"在错误的生活中不存在正确的生活".如何破解现代社会"齐一化"规范的"霸权",以矫正启蒙之后的理性观统治社会生活的无道德性?在阿多诺看来,康德"道德法则"及其哲学建构的形式性、理想性是捍卫每个人社会生活得以自主的价值根源.在每个人的社会实践面前,康德提出的道德法则不仅能够矫正人的行为动机,引导动机纯良的道德性行动,也能够规范每个个体把他者看作与自身平等的价值存在.更为重要的是,阿多诺不仅把道德法则当作个体自主突破社会整体规约的工具,也看作重构现代社会生活的理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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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纳德·格特;
毛兴贵(译);
张馨瑶(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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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考察霍布斯在《利维坦》和《论公民》中对具体自然法的解释,可以证实一个观点:霍布斯写作《利维坦》,不是因为他想对他在较早那部著作中提出的观点进行重大修正。相反,这两部著作对具体自然法的很多解释在措词上几乎都是相同的,并且也没有增加新的自然法,只不过《论公民》中的最后两条自然法在《利维坦》中被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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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佳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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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过渡到了道德形而上学并逐渐抽象出了一条先天道德法则,如果自由的理知世界与自然的感性世界处于绝对割裂的状态,那么处于理知世界之中的道德法则就不会发挥实际的作用.但是,道德法则确实影响着理性存在者,这便是对道德律的关切.关切的产生基于"敬重",敬重这一智性情感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敬重"通过肯定、否定、自发推动以及中介的作用沟通了道德法则与道德行为,使道德法则成为可能,敬重感是对人格的提升和对崇高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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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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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认为在先验自由及其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康德的著作中包含了两条不同的路径。其一是从思辨到实践的路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演绎的失败显明了这一路径必然遭遇的困境。其二是《实践理性批判》中的道德路径,依循这一路径,先验自由首先是个道德而非思辨的概念,是道德必要的预设,并且仅仅在道德行为中获得其肯定意义。文章认为,这两种路径之所以交织于康德的著作中是因为康德对实践与理论的区分缺乏清晰性与恰当性,这又与康德过度的形而,上学意向相关。所以,文章试图以第二路径取代第一路径,以便澄清先验自由的意义及其与其他自由概念的关系,并部分地回应对康德自由理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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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永康
- 《中国文艺理论学会第十三届年会暨“百年中国文艺理论的回顾与反思”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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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诗的正义"(poetic justice)是17世纪后期英国批评家托马斯·赖默创造的一个文学理论术语或文学研究视角,但有两大缺陷:没有处理好道德(正义)法则与审美法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正义"内涵的理解过于狭隘.文章从克服"诗的正义"的缺陷入手,来重释这一术语:坚持"审美法则优先于道德(正义)法则"的原则,将"诗的正义"的呈现方式从"惩恶扬善"转变为"以美显善";论证"诗的正义"的内涵应当是对道德正义、法律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全球正义、生态正义等"正义"诸多义素的糅合、兼容、超越和升华,并强调"情感正义"、"想象正义"、"生命正义"是其独特品性.在当今这个迫切需要"正义"的时代,审美优先、扩大内涵的"诗的正义"必将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成为文学伦理学、文学政治学、文学法律学、文学社会学、文学生态学、文化批评等文学跨学科研究的超越性视角和最终价值判断标准.这对"理论之后"的文学基本价值理念的修复和重建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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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永康
- 《中国文艺理论学会第十三届年会暨“百年中国文艺理论的回顾与反思”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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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诗的正义"(poetic justice)是17世纪后期英国批评家托马斯·赖默创造的一个文学理论术语或文学研究视角,但有两大缺陷:没有处理好道德(正义)法则与审美法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正义"内涵的理解过于狭隘.文章从克服"诗的正义"的缺陷入手,来重释这一术语:坚持"审美法则优先于道德(正义)法则"的原则,将"诗的正义"的呈现方式从"惩恶扬善"转变为"以美显善";论证"诗的正义"的内涵应当是对道德正义、法律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全球正义、生态正义等"正义"诸多义素的糅合、兼容、超越和升华,并强调"情感正义"、"想象正义"、"生命正义"是其独特品性.在当今这个迫切需要"正义"的时代,审美优先、扩大内涵的"诗的正义"必将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成为文学伦理学、文学政治学、文学法律学、文学社会学、文学生态学、文化批评等文学跨学科研究的超越性视角和最终价值判断标准.这对"理论之后"的文学基本价值理念的修复和重建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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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永康
- 《中国文艺理论学会第十三届年会暨“百年中国文艺理论的回顾与反思”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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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诗的正义"(poetic justice)是17世纪后期英国批评家托马斯·赖默创造的一个文学理论术语或文学研究视角,但有两大缺陷:没有处理好道德(正义)法则与审美法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正义"内涵的理解过于狭隘.文章从克服"诗的正义"的缺陷入手,来重释这一术语:坚持"审美法则优先于道德(正义)法则"的原则,将"诗的正义"的呈现方式从"惩恶扬善"转变为"以美显善";论证"诗的正义"的内涵应当是对道德正义、法律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全球正义、生态正义等"正义"诸多义素的糅合、兼容、超越和升华,并强调"情感正义"、"想象正义"、"生命正义"是其独特品性.在当今这个迫切需要"正义"的时代,审美优先、扩大内涵的"诗的正义"必将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成为文学伦理学、文学政治学、文学法律学、文学社会学、文学生态学、文化批评等文学跨学科研究的超越性视角和最终价值判断标准.这对"理论之后"的文学基本价值理念的修复和重建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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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永康
- 《中国文艺理论学会第十三届年会暨“百年中国文艺理论的回顾与反思”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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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诗的正义"(poetic justice)是17世纪后期英国批评家托马斯·赖默创造的一个文学理论术语或文学研究视角,但有两大缺陷:没有处理好道德(正义)法则与审美法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正义"内涵的理解过于狭隘.文章从克服"诗的正义"的缺陷入手,来重释这一术语:坚持"审美法则优先于道德(正义)法则"的原则,将"诗的正义"的呈现方式从"惩恶扬善"转变为"以美显善";论证"诗的正义"的内涵应当是对道德正义、法律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全球正义、生态正义等"正义"诸多义素的糅合、兼容、超越和升华,并强调"情感正义"、"想象正义"、"生命正义"是其独特品性.在当今这个迫切需要"正义"的时代,审美优先、扩大内涵的"诗的正义"必将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成为文学伦理学、文学政治学、文学法律学、文学社会学、文学生态学、文化批评等文学跨学科研究的超越性视角和最终价值判断标准.这对"理论之后"的文学基本价值理念的修复和重建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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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永康
- 《中国文艺理论学会第十三届年会暨“百年中国文艺理论的回顾与反思”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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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诗的正义"(poetic justice)是17世纪后期英国批评家托马斯·赖默创造的一个文学理论术语或文学研究视角,但有两大缺陷:没有处理好道德(正义)法则与审美法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正义"内涵的理解过于狭隘.文章从克服"诗的正义"的缺陷入手,来重释这一术语:坚持"审美法则优先于道德(正义)法则"的原则,将"诗的正义"的呈现方式从"惩恶扬善"转变为"以美显善";论证"诗的正义"的内涵应当是对道德正义、法律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全球正义、生态正义等"正义"诸多义素的糅合、兼容、超越和升华,并强调"情感正义"、"想象正义"、"生命正义"是其独特品性.在当今这个迫切需要"正义"的时代,审美优先、扩大内涵的"诗的正义"必将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成为文学伦理学、文学政治学、文学法律学、文学社会学、文学生态学、文化批评等文学跨学科研究的超越性视角和最终价值判断标准.这对"理论之后"的文学基本价值理念的修复和重建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