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格原告
适格原告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2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8535篇;相关期刊82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等;适格原告的相关文献由141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君博、李薇、乔刚等。
适格原告—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8535篇
占比:99.35%
总计:18657篇
适格原告
-研究学者
- 刘君博
- 李薇
- 乔刚
- 候丹丹
- 刘宝
- 吴勇
- 李昆山
- 杨锦波
- 王凯丽
- QIAO Gang
- 丁文嘉
- 万广军
- 丰晓萌
- 何岸儒
- 何锦前
- 侯佳曼
- 俞飞颖
- 傅慧敏
- 关丽
- 冯小光
- 刘东
- 刘冬京
- 刘晓阳
- 刘洪涛
- 刘炳琳
- 刘运珊
- 卫晓云
- 卫晓云1
- 史燕龙1
- 史秀永2
- 吉雅
- 吕亚静1
- 吴德恒
- 吴曾珍
- 吴曾珍1
- 周健宇
- 周健宇12
- 唐益
- 商婷婷
- 孙学亮
- 孙汝珍
- 孙璐
- 宋妮珊
- 宋平
- 宋志刚
- 宋旭炎
- 宋春龙
- 庄慧娴
- 康磊
- 庾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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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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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以来,多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20年1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施行,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2021年11月1日《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产生深远影响,必将有力推动征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笔者在此对征地全过程行为的可诉性、受案范围、适格原告、被告、起诉期限、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研究法律风险,以期规范征地行为,降低行政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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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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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规制虚假民事诉讼,对案外第三人进行救济,但是由于法条对第三人范围的规定过于抽象和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实践中会出现虚假民事诉讼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却不能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权益的情形,为此,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进行研究、维护其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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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辉;
丁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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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十多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缺乏适格的起诉主体、诉讼成本过高等原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屈指可数。新疆作为典型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修复极为必要和紧迫。对此需要新疆兵地统一布局,提升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参与度,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力度,开创具有边疆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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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龙;
许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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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7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集体成员提起派生诉讼的当事人适格范围存在较大分歧。在实体法上,基于集体利益分配权、管理处分权等成员权,集体成员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亦为对集体享有监督权的表现。在诉讼法上,诉的利益是集体成员享有诉权的前提,诉讼担当理论与广义当事人理论亦为其提供了诉权正当性基础。为保证集体成员的代表性与正当性,适格原告应受成员资格、起诉成员占比及主观动机的限制,结合派生诉讼的功能与农村集体的特点,适格被告应包括集体组织及集体组织不愿起诉的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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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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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目前我国司法实践鼓励且规范各类主体依法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但由于立法的发展不完善,所以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如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有关组织不好界定,法条可操作性不强。应通过法律条文明确地赋予自然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使其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有法可依。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了某些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是门槛设定过高,从而使得能够符合条件的组织数量很少。因此可以赋予社会组织多种参与方式,使得社会组织不拘泥于诉讼一种方式,就可以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法条规定较为模糊,应在内容上尽量做到清晰明了,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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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狄;
赵建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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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和维护在虚假民事诉讼中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案外第三人,但是由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很多时候案外第三人无法得到有效的权益保障,本文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的原告资格的认定入手,来进行相关的学术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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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萍;
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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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确理解和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第89条第2款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特别规定,而是补充性规定.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确定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确定的一般规则.海洋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均可作为适格原告.在出现海洋环境污染、生态资源破坏时,应形成海洋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导,社会组织为补充,检察机关侧重司法监督的原告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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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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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现行的司法保护领域来看,国家规定的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以及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但是,上述三类适格原告中,前两种类型是原则性的,并没有具体的机关和组织;最后一类适格原告,法律规定了顺位限制.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型生态环境发展观念,为鼓励和提倡更多的机关、团体和广大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应当对国家规定的机关进行具体明确规定,对法律规定的组织降低认定标准,对人民检察院解除顺位限制.同时,应当扩大环境资源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增加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作为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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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亮;
刘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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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具有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模式中,当子公司权益因不法侵害而不当减损时,有必要赋予母公司股东穿越母子公司两重法人而径直向违法行为人追索责任的资格,并以此为契机构建中国化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考虑到我国派生诉讼的司法现状以及现代企业发展的复杂状况,须以宽松的立法模式来设定原、被告范围,并参照已经建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适用条件、前置程序及豁免进行具体设计,以期对母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予以进一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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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妮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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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越来越严峻,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公民自身通过诉讼解决环境问题的诉求越发强烈.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并非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原告范围局限性一定程度阻碍了环境纠纷案件的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范围扩张是各国完善环境立法的大势所趋.确立公民环境主体资格对有效解决环境纠纷、弥补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领域的不足、加强环保规制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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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O Gang;
乔刚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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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揭开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篇章.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考察和分析,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的原告、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二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有关组织"宜界定为以环境保护为主旨,经依法登记或者免予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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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武;
宋旭炎
-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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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推动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多元化适格原告主体的框架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之一.本文在就检察机关与其他适格原告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模式,指出检察机关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急先锋”,起诉权也不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职权。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方式是多样的,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形,有针对性地运用恰当的手段,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获得最大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