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115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环境保护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11篇、会议论文45篇、专利文献235篇;相关期刊514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1种,包括2017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学与技术年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等;原告资格的相关文献由1222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明华、高新华、黄学贤等。
原告资格
-研究学者
- 张明华
- 高新华
- 黄学贤
- 王志敏
- 蔡金荣
- 张式军
- 白云锋
- 闻雯
- 冯勇
- 刘学在
- 刘芳
- 孙洪坤
- 孙畅
- 张彬
- 李宏
- 李庆华
- 李清宇
- 王怡萌
- 郭英华
- 阮丽娟
- 陈呈
- 陈宏光
- 雷步云
- 齐树洁
- 于颖
- 付颖
- 侯利霞
- 况美玲
- 刘义
- 刘宝
- 刘峥
- 刘旭
- 刘玲玉
- 刘素芳
- 刘莘
- 刘金妫
- 向姣
- 吕晓丹
- 吕晓真
- 吴卫星
- 吴萍
- 唐小娟
- 唐旭
- 唐秋玲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 姜金林
- 姜雨
- 孙秀华
- 崔晓芬
- 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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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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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许多方面的都获得了显著成果。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发展恶化带来的严重障碍,它一直影响着并挑战着公众的敏感神经。人类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已成为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为环境公益的一种强有力的司法救济。中国的国家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但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需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各个方面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本文通过简单分析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异同,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界定及未来发展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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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语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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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案登记制的核心价值在于简化立案环节的审查、降低立案门槛,但是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已经偏离了这一核心价值,在原告资格审查方面表现出较强的“立案审查”色彩。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顺应了法治发展的潮流,但由于此理论在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判断上较以往标准更具复杂性,因而径直引入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在操作上更加繁琐,既进一步背离立案登记制的核心价值,又无益于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为弥合异化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与保护规范理论之间的缝隙,有“实现立案登记制核心价值的回归”和“借鉴保护规范理论的分阶处理”两条道路可供选择,从长远来看,应当以后者为过渡、以两条道路的融合为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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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泠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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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刘广明案“保护规范说”的原理,但并未就产品质量法规范如何成为确定原告资格的规范充分说理。裁判认为被诉处罚已确认了产品质量处罚的要件事实,起诉人由此将可能受到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这一行政法上的不利影响。这强调了被诉处罚和产品质量行政处罚间事实上可能的因果关系,是“实际影响说”的体现。法院还指出了被诉机关线索移交的义务,并肯定了被诉处罚对于后一行政处罚的确认效力,客观上可补充因果关系的论证,但确认效力的实定法基础,以及给予预防性救济的必要性仍待证明。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在论证中混用了两种理论,反映了多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原理的“保护规范说”的理论深度尚不足以应对疑难案件,也说明了“实际影响说”的影响力不可忽视。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就我国原告资格具体疑难案件进行讨论,重视两种理论在应用中各自的发展,承认两者存在相互作用的可能,并回应来自对方角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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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杨洁;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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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11年,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某市2010年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包含某村地块。2018年,该市政府同意原国土资源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呈报表》。经公开挂牌,某公司竞得案涉土地,签订《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该市政府批准同意,原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毛某某等6人系某村村民,认为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某等人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故裁定驳回起诉。六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作出前,涉案土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故六原告与该被批准征收土地的后续审批利用行为已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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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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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合理。深圳地区率先立法明确行政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其原告资格的顺位与范围未予明确,呈现职权扩大化的倾向。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具有公益性与刚性的特点,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由于诉权基础不足,赋予行政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权实际上会对行政权造成冲击。明确行政权与行政诉权的定位,限制行政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明晰检察机关后置的意义,能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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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刻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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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尽管民事权益受损者受到损害的是私法权利,但当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或不作为未能起到有效保护作用时,私法权利即可转化为公法权利,进而取得公法规范的保护。在行政介入民事的不同领域,对于民事权益受损者的不同公法请求,其原告资格认定有所差异,因此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范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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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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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经济的发展往往给环境带来巨大压力,生态系统承受着本不该有的负担。全国在环境整治方面大下功夫,司法系统也不例外。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于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诉讼程序问题以及赔偿款的使用有诸多争议和思考。作为影响力较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它不仅以天价赔偿款而闻名,还有许多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司法制度创新。该案件的研究学习对于公益诉讼程序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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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
朱祥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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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侵权责任的范围也有所扩大,绿色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结合我国实践,文章阐明了在民法典背景下赋予公民原告资格的必要性、降低相关环保组织起诉条件的可行性、及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等问题,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地发挥作用,满足人民享受美好环境,享受美好生活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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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锴;
周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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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两者无论在信息的范围上还是公开的范围上都是相同的,那种将依申请公开理解为信息仅与申请人有关、仅向申请人公开的观点混淆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权。任何公民都可以基于知情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防止申请权滥用的方法不是限制申请人的资格或者限制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而是完善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并在行政诉讼中对权利保护必要性的进行审查。个人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畴。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问题,妥当的解决方案是区分,即作隐名或匿名处理。权利人同意是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不公开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也应是考虑的因素。个人信息被错误公开的,权利人可提起反公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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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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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学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将利害关系确定为原告资格的界定标准,但是对利害关系的认定尚缺乏共识,实务中只能依赖法官的主观认知。为了建立客观的原告资格界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以下简称“刘广明案”)中引入德国法上的保护规范理论。然而,这不仅引发了行政法学界的激烈争议,就其实际效果来看,这一“洋理论”移植至我国行政审判适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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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葵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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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保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立法不明、实践中处理不一、理论上莫衷一是问题.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管理的受托人,有义务设定公权力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选择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时,环保行政机关无疑是最适宜的机关.与此同时,为避免环保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其起诉的范围应限于对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费用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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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Kaiqi;
陈开琦;
CHEN Hong;
陈红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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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维权艰难,环境公益诉讼渐渐地进入人们的观念之中.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和不会诉”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渐趋高涨通过对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依据的探究,总结了他国的司法经验,针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提出拓宽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加强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之间的街接,转变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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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可祝
- 《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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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原告资格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社会需要和司法传统来对原告资格进行或宽或窄的解释.法院对原告资格的解释体现了法院在环境司法上的不同态度和不同作用.美国法院与中国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与两国的司法传统有关.我国法院已经开展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今后还可以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更多能动作用,以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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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爱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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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案中,法院以起诉人不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由,裁定起诉人不是本案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司法解释中确立的概念,其判断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明确、权威的标准.这是行政诉讼“起诉难”的根本原因.对以预防性为本质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说,意味着难以发挥行政诉讼对该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作用.然而,返归《行政诉讼法》本身进行体系化审视,无论是原法还是刚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都是贯彻“主观主义”的原告资格标准,而且远比“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简单明了.应该舍弃司法解释的模糊标准,在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案中,将起诉人主观上认为涉案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作为原告资格判断的根本条件,只要不属于法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起诉人的原告资格就确定无疑;起诉人是否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只能作为辅助性验证性参考,对“利害关系”等判断都应该通过实体审判确证,不能由法院单方面审查就否定原告资格而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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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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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通过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推动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构建.面对现实状况,新环保法应当再次积极修改以助力新制度的构建,对于制度构建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原告资格,诉讼模式,指出必须了解实践中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法律效果的实现必将面临许多问题,行政机关即将成为更多诉讼案件的被诉主体就将是不可逾越的难关,新《环境保护法》应当知难而上,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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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汪卫
-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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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污染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种,《环境保护法》第58条将其确立为一项诉讼制度.然而,水污染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并不具体、不便于适用和执行,而且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这无疑是立法一大缺憾.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应当包括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在社会组织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和自然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和个人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的,不得和解和撤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其诉讼费用应当免除,恶意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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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懿
-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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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从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正式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到2013年1月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设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再到2014年4月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细化规定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从顶层设计发展到初具雏形.同时,司法实务积极配合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和建立,产生了不少成熟案例.从典型案例出发,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务,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可推广化,就成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途径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对原告资格实施低门槛审查机制,可以采用设立环境公益救济资金专用账户并由法院监管使用的模式进行损害赔偿,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设置一定的一次性责任有限承担限度,同时,对于间接的污染和长期恢复生态的责任,可以允许被告分批次履行。这样一定程度上化解原告请求权竞合下被告无力赔偿全部诉求的问题,确保环境责任能够最大化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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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宁;
黄承祥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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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蝴蝶效应正在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虽然各级立法机关出台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来积极应对,但由于高额经济利益回报与违法成本较低的天然利益驱动,环境法的实施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之下环境公益诉讼被视为环境治理过程中一种极为有效的手段,它可以解决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民众得以通过诉讼途径使环境法律得到有效表达.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尚存在理论突破的空间,因此本文试图在外国先进的立法环境之下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环境公益诉讼之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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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宁;
黄承祥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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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蝴蝶效应正在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虽然各级立法机关出台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来积极应对,但由于高额经济利益回报与违法成本较低的天然利益驱动,环境法的实施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之下环境公益诉讼被视为环境治理过程中一种极为有效的手段,它可以解决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民众得以通过诉讼途径使环境法律得到有效表达.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尚存在理论突破的空间,因此本文试图在外国先进的立法环境之下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环境公益诉讼之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