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
著作权限制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篇、专利文献21463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学等;
著作权限制的相关文献由73位作者贡献,包括冯晓青、崔艳峰、杨利华等。
著作权限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1463篇
占比:99.67%
总计:21534篇
著作权限制
-研究学者
- 冯晓青
- 崔艳峰
- 杨利华
- 梅术文
- 蒋林森
- 贾小龙
- 黄国彬
- 丁丽瑛
- 仲超生
- 何天翔
- 何荣华
- 何蓉
- 冯锦生
- 刘小玲(编译)
- 刘晨光
- 刘智鹏
- 刘洋
- 刘海虹
- 卢蕾
- 吴园妹
- 吴汉东
- 吴银娇
- 夏劼
- 孟思佳
- 孟雅丹
- 宋丹辉(校对)
- 巫梓闻
- 张军华
- 张闪闪
- 张鹏
- 张鹏飞
- 徐家力
- 徐小奔
- 朱理
- 李刚
- 李力(编译)
- 李娟
- 李子悦
- 李扬
- 李扬1
- 李杰
- 李茜
- 杨吉
- 杨斌
- 杨福军
- 段洁滨
- 潘双
- 熊琦
- 王丽娟
- 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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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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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批准加入《马拉喀什条约》是国家重视与加强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是我国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实践。《马拉喀什条约》生效后,其在国内的立法转化与制度实施是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重要一环。结合现行《著作权法》,其中第24条、第50条对有关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规则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从条文衔接和配套措施来看,由于内容较为原则性,很多概念适用、制度机制均未提及,这就意味着在具体适用中难免会有掣肘之处。本文建议可通过一定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同时着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来回应当前的实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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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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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批准《马拉喀什条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几乎重写了适用于盲人等阅读障碍者的著作权限制制度,采用了许多新的表述。其中,“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以及“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等表述需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进行解释,而“提供”一词应进行沿革解释和体系解释,使其能够涵盖“复制”“发行”“向公众传播”“适应性改编”行为。基于《马拉喀什条约》的人权目标,并为充分发挥该条约“被授权实体”的制度价值,当前宜采用单行立法模式完成对“被授权实体”“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以及政府提供公共信息和政策服务等其他条约内容的国内转化,从而在公共文化服务的大视野中更好保障阅读障碍者的基本文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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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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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国作家协会、法国国家出版联盟和法国文学家协会于2020年3月联合发布的第十次《法国电子书使用晴雨表》统计数据显示,法国电子书业稳步发展,产业规模初步形成。在此过程中,电子书相关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传统著作权限制制度无法满足数字环境的新需求、绝版作品数字化利用获取授权困难、电子书转售排除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等。为此,法国积极采取举措,推行著作权限制制度改革、采取推定集体管理机制、发展数字作品转售相关判例等,极大推动了数字环境下法国书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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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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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环境下,围绕著作权衍生了一系列新概念、新问题,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产生了新的冲突,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之间的平衡受到动摇。对于如何实现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动态平衡,也日益成为互联网时代下的焦点。本文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为角度切入,提出应根据动态平衡的原则推进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制度的完善,以更好地发挥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传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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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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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于2021年10月23日正式批准加入《马拉喀什条约》.在此前,基于著作权制度国际化的前瞻性考虑,我国通过《著作权法》的最新修改,实现了与其接轨.为了更好地执行该条约规定,使条约规定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真正惠及广大阅读障碍者,需要从实施主体制度规范、利益平衡机制以及法律配套体系方面对我国著作权限制制度予以一定程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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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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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限制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理基础,成为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存在的前提要件.因此本文将主要分析著作权限制制度所依存的法理基础,论证其存在的正当性.本文主要包括对于著作权限制的概要简述,对其法理基础进行相关分析,并借鉴外国相关经验,最后进行总结.由此,对著作权限制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与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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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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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新闻的产生和发展依托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结合,文本和数据挖掘是其生成的必要环节.这一环节涉及对文本和数据的再现和利用,因公众对著作权保护认知有限及著作权制度供给的不足,该环节行为性质具有不确定性,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隐患,影响了数据新闻的发展.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及合理使用制度的平衡意义,参酌新闻的意义及其传播本质要求,应构建数据新闻领域文本和数据挖掘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促进新闻事业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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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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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媒介技术的发展,网络文学成为我国文化产业新型支柱,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文化传播战略意义。网络文学的繁荣离不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但网络文学"作者-网络-读者"三位一体的特殊生产机制也给基于"作者中心主义"的传统文学生产逻辑与"消费性-转换性"使用者二元假设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带来适用困境。新时代背景下,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不应只考虑网络文学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同时也要兼顾使用者参与、交流和创造性表达的诉求,通过在合理使用规定中引入兜底条款维护作者-读者合作共创空间、防止滥用技术措施保障创作-传播知识共享机制,以期在知识的共创与共享中促进知识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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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晴川;
何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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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而言,传统的封闭式列举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当今科技的迅猛发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引入了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实现了向完全开放式立法模式的急剧转变,也留下了较大的法律适用空白.一般条款本质上属于一种法律漏洞,引入一般条款也意味着具体规则制定主体的移转,因此仅引入"总括式"或"兜底式"一般条款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建议同时引入对合理使用情形作具体类型化的"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由此建立"总括式一般条款—中间层次一般条款—具体合理使用情形列举条款"的三层次规范结构.日本最新修法对合理使用情形作了"无害使用""轻微使用""公共政策目的下的使用"三类型区分,并采用领域分割下的"总则+列举+兜底"复合规范结构,形成了一种新的立法范式,可提供理论参照,但也存在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独挑大梁,过于强调领域分割等问题.在我国相关规则的形成中,需要通过具有较高开放性的民主协商平台把握本国实际需求,尊重市场博弈在其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