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说
主观说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1年内共计8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篇、专利文献737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主观说的相关文献由89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娜、孙晨曦、付宜武等。
主观说
-研究学者
- 刘娜
- 孙晨曦
- 付宜武
- 关亚辉
- 刘士心
- 刘孝敏
- 刘显明
- 刘雪平
- 卓雅娟
- 向华
- 吴丙新
- 吴祖祥
- 吴笛
- 周光权
- 周详
- 姜黎艳
- 宁传德
- 宋深海
- 康纪强
- 张伟
- 张有胜
- 张洪成
- 张理恒
- 张筱
- 张素敏
- 张继峰
- 张雪君
- 张鹏
- 彭辅顺
- 徐光华
- 徐海红
- 文凡
- 李一帆
- 李娟
- 李恩柱
- 李欣复
- 李超
- 杨京云
- 杨建军
- 杨晓蓉(点校)2
- 林勇
- 梅传强
- 武之歌
- 熊伊妮
- 王军仁
- 王学文
- 王梦依
- 王梦雪
- 王震
- 盂庆华
-
-
李一帆
-
-
摘要:
中止犯之核心"自动性"的认定是一项争议颇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对立、心理主义与规范主义的争论等方面。从整体来看,由于自动性是一项发自行为人本身的意志,所以主观说的基本立场应当得到坚持,但是为了克服主观说的任意性和心理主义带来的模糊性等固有问题,发挥刑法中止犯制度的应有价值和功能,规范因素也应当被适当引入。
-
-
王梦依
-
-
摘要:
中止自动性的原理是中止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非难可能性减少,以及对行为人特殊预防必要性降低.关于中止自动性之判断,应采取基于特殊预防的主观说.首先,从客观到主观,先排除客观上缺乏实行可能性的情形,再以行为人为基准考察主观上认识到的实行可能性.其次,分析行为人是否主动放弃实行行为.最后,从事实到规范,判断行为人的中止动机在规范上是否表明其自动回到合法性的轨道,是否表明特殊预防必要性降低.
-
-
陆诗忠
-
-
摘要:
新近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在“自动性”研究上,取得了一些新的认识.但这些认识都是对德日刑法理论中的“规范判断说”的借鉴,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处.相比较而言,“主观说”在认定“自动性”的基本方向上是可取的,它符合刑法文本意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主观说”不存在任何问题.比如,对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情形,“主观说”认为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如此理解并不符合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
-
-
陈尔彦
-
-
摘要:
刑法学中充斥着大量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宏观层面的主客观之争表现为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争议。微观层面的主客观之争可依其实质争议点所处的位面,区分为作为判断本体的主客观之争、作为判断结论的主客观之争以及作为判断标准的主客观之争三个维度。这三个维度在思维过程上存在着位阶性,在经验及现象上也常常彼此相关,但它们之间并无逻辑或规范上的牵制关系。对三个维度主客观之争的混淆,给相关问题的研究带来了误区。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在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即来源于此。
-
-
胡宗金
-
-
摘要:
在刑法理论中,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路径主要分为主观说与客观说.溯及禁止论、假定的代替原因说、利益衡量说等客观说存在诸多问题,在理论上难以自洽,在实践中也不能合理地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采用主观说立场:只有在帮助者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中立的帮助时,始具可罚性.主观说说明了处罚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依据,在实践中可以合理地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因而具有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中立帮助者是否具备“明知”,需要按照证据法的规则进行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仅靠被告人的供述,而应该根据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帮助者是否“明知”.
-
-
张素敏
-
-
摘要:
按照犯罪的基本构成,行为人成立帮助犯的基本条件是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或者直接故意,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认定为帮助犯.然而,传统理论没有考虑到中立帮助行为的特殊性,有关中立帮助行为的案件又时常发生,由此引发了关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讨论.文章从中立帮助行为概述出发,先后梳理和分析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学者关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观点,以期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
-
韩煦
-
-
摘要:
目前,《物权法》第206条规定了债权确定事由,但是就抵押物被查封、扣押而言,其暗含的债权确定时间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规定的时间点不一致,由此引发争议.理论中对此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但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情形涉及到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保全申请人三方的利益,因此,不应局限于倾斜保护某一方的利益,而应对此做一个权衡,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重新解读此情形下债权确定的时间点,在坚持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实现三方利益的平衡.
-
-
刘孝敏
-
-
摘要:
犯罪中止自动性理论的主观说与客观说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只考虑外部障碍的物理作用,后者还要考察外部情况的改变给行为人带来的心理影响.裁判文书中,法官倾向于援引主观说作为裁判理由.客观说的理论逻辑在"客观上不存在物理阻碍,行为人当时面临巨大心理压力下放弃犯罪"的案件中得到体现.自动性理论的发展方向,应当在放弃客观说的基础上,先根据主观说进行事实判断,再以特殊预防为导向对自动性的成立进行规范上的限制.
-
-
胡耀文;
向华
-
-
摘要:
中止犯自动性的判断标准,有规范的判断标准和心理的判断标准的对立.规范的判断标准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且可能不当限缩中止犯的范围,因此,应坚持心理的判断标准.在坚持心理的判断标准的诸多学说中,应采取客观说.
-
-
陈文涛
-
-
摘要:
自动性的判断难以由中止犯的刑罚减免根据确定:但可以从其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与未遂犯的关系中确定判断标准,因为根据刑法条文表述,'自动性'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是对接的概念。自动性判断中的主观说与'自动性'的主观属性契合,在判断自动性时,要将行为人对外部事态的认识作为判断资料,然后判断该认识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影响,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还能继续和犯罪的目的还能实现时,实施中止行为的,就具有自动性。在自动性的判断中,一般人标准只是证明过程,而不是判断标准,其判断标准最后必须回归到行为人主观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