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1年内共计1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8篇、专利文献604篇;相关期刊123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文献由165位作者贡献,包括屠世超、敖冰星、李霞等。
最高额抵押
-研究学者
- 屠世超
- 敖冰星
- 李霞
- 张可
- 张鑫伟
- 麻巧妮
- 丁同豪
- 丁娴静1
- 丁晓雨
- 丁璐
- 任一民
- 侯贵枝
- 倪晨华
- 储江南
- 关颐龄
- 冯辉
- 刘丽丽
- 刘勤
- 刘小鹏
- 刘志1
- 刘润发
- 史深翔
- 叶春燕
- 叶淇
- 吕云成
- 吴传宗
- 吴娟
- 周凯
- 周友军
- 唐琨
- 夏立平
- 姚启建
- 姜全丽
- 姜章
- 孙晓芸
- 孙鹏
- 孟金梅
- 宋耀红
- 岳德山
- 崔建远
- 左慧
- 巩海平
- 廖承荣
- 廖治国
- 廖洪波
- 张丹阳
- 张义
- 张兰
- 张寿齐
- 张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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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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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部分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破产问题,影响到对破产法的理解与实施.文章从担保物权和合同方面对《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的协调与衔接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和实施建议.《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以及动产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确定时点的规定,在适用于破产案件时应考虑其特别需要进行调整,以破产申请受理而不是破产宣告作为确定时点.《民法典》对保证合同如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增加的内容,有助于破产法顺利实施,但对多个保证人间无约定保证份额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相应份额问题,还应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实施.《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为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对委托合同是否适用提供了解决原则.《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条件和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处理的规定,较《破产法解释二》的规定更为公平合理,应对破产法进行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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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士鹏;
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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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95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本案中,工行宣城龙首支行与凯盛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凯盛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在4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柏冠公司在工行宣城龙首支行所借贷款本息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工行宣城龙首支行取得涉案房产的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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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持有A公司5%的股权。A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担保事宜由董事会决议。2016年6月22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以公司机器设备为B公司在某银行处的借款提供不超过7.8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同日,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借款人B公司与某银行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不超过7.8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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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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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抵押权人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抵押权人仍仅能在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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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同豪;
徐博学;
王谋坤;
李翠琴;
王慧姣;
姜章;
闫雪;
李丰果;
李静;
韩飞;
李莹;
许高婕;
侯贵枝;
高敏;
胡学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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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持有A公司5%的股权。A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担保事宜由董事会决议。2016年6月22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以公司机器设备为B公司在某银行处的借款提供不超过7.8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同日,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借款人B公司与某银行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不超过7.8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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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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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额抵押是一般抵押的特殊担保方式.为了维持客户用信额度,简化担保手续,贷款银行比较亲睐最高额抵押担保.但是实际银行实务当中也有存在贷款银行在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担保方式用混淆影响担保效力的情况.本文简要陈述两者区别,以厘清实务操作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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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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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人受让不良债权后如何处置,怎样才能做到利益最大化,这是每一个不良资产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文章从实务角度,结合具体案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不良债权转让后的通知和最高额抵押两个重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给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希望能对不良资产投资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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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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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就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如何确定作出明确的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未就此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抵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担保债权且债务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将直接关系到各抵押权人及普通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及实现多少。为明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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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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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贷款风险,促进资金融通,通常会与债务人、抵押担保人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并据此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约定在最高额限度内以不动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最高额抵押登记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很多具体的问题未详尽说明。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与B银行签订循环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A公司自有不动产,为其在B银行的1亿元授信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