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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人

电子人的相关文献在1975年到2022年内共计131篇,主要集中在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无线电电子学、电信技术、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7篇、专利文献932084篇;相关期刊111种,包括国际展望、东方法学、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等; 电子人的相关文献由86位作者贡献,包括黄鸣奋、郭少飞、青云等。

电子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7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932084 占比:99.99%

总计:932211篇

电子人—发文趋势图

电子人

-研究学者

  • 黄鸣奋
  • 郭少飞
  • 青云
  • 丁德勤
  • 奇云
  • 张之沧
  • 李伟伦
  • 都岚岚
  • 黄建文
  • FlaviaCaroppo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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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奕; 连水兴
    •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人与机器之间的相互融合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被视为“后人类”社会到来的重要体现。美国学者凯瑟琳·海勒以信息论和控制论为理论基础,对信息媒介、计算机网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引发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其建构的理论体系引起了传播学研究领域的关注和共鸣。海勒认为,后人类的主体作为一种物质与信息相混合的独立实体,重构了身体的边界,导致“电子人”作为后人类传播新主体的出现,并重新界定了传播研究中的“虚拟性”与“物质性”问题。海勒的后人类理论中所蕴含的传播观念,为智能时代的传播研究开拓了一种新视角。
    • 余德厚
    • 摘要: 人工智能的兴起对既有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带来了多重冲击与挑战,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也相应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人工智能虽类人,却不具备人之社会属性,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与人文主义精神不符,亦缺乏实际操作意义.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应对措施,应避免投入过多精力于法律人格授予等空洞化议题,而应当在保持谦抑克制立场的同时,着力分析人工智能的权责配置,明确人工智能作为“物”的情况下,权利与责任的归属问题.此外,为了降低人工智能责任对其生产制造者的不利影响,还应从宏观战略视角出发,研究人工智能产业、行业的法律激励机制.
    • 郭少飞; 李天宇
    • 摘要: 人工智能"电子人"侵权责任能力在侵权法上表现为"电子人"侵权责任,对该责任的把握与认定,对于"电子人"侵权损害具有重要意义.人工智能"电子人"侵权责任应实行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其阻却事由除不可抗力以外,尚有受害人对损害之发生存在故意、第三方有过错且是唯一可归责方、"电子人"沦为工具等情形."电子人"侵权责任系自己责任,由电子人自主负责,在赔偿方面遵循"个体责任为主、社会化措施为辅"的原则."电子人"侵权案件事实查明与一般侵权案件无异,加害行为及损害后果由原告方举证,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被告方可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而免责.
    • 拉塞·夸尔克; 王德政
    • 摘要: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无论是出于法律政策还是从刑罚目的理论层面考虑,电子人地位的采用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对实现一般预防目的而言,仅确定可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向社会大众明确说明已实施的不法行为之可罚性,通过尽可能适当的量刑,对罪责非难进行量化,具体包括进行公益劳动、对机器人的身体进行干预、执行算法所违反规范的内容而进行重新编程、关闭机器人.人工智能的可罚性由此成为可能.
    • 郭少飞
    • 摘要: "电子人"一般权利能力同质,特殊权利能力基于智能水平、主体能力、类型功能等差异较大.总体呈现法定性、技术性、有限性、动态性特点.弱人工智能"电子人"主体能力尚弱,权利能力范围受限于自然属性、法律规范、存续目的及本体功能.当前,可承认"电子人"生命权等物质型人格权,以保护本体;赋予姓名权、肖像权等标表型人格权,以满足社会交往及交易中外在形象识别之需."电子人"可享有物权与债权,对其创作内容拥有著作权,享有数据共享权、网络接入权等数据网络权利."电子人"权利能力始终与其设立、终止契合.就设立,应以登记设立为主,许可设立为辅.当符合身份信息、一定的责任财产、法定监管人等条件时,"电子人"的监管人可提起设立申请,经登记,"电子人"成立,取得权利能力.当监管人决定终止、国家剥夺"电子人"主体资格、"电子人"功能丧失等终止事由产生,监管人作为清算义务人,实行清算,经注销登记,"电子人"主体消灭,权利能力终止.
    • 翌平1
    • 摘要: 一老A就躺在我的床上,现在他只有一寸大小。我和老A第一次见面是在欧洲一座名城的武器博览会上。尽管那里的安检很严格,尽管安保部门要求每个电子人都关闭自己的电子附脑,可从我与老A对视的那一秒起,彼此就心照不宣了。那是电子人之间的默契,特别是像他和我这样的超级智能电子人
    • 凌逾1
    • 摘要: 赛博时代,连锁业、产业链、产品系列兴盛。这现象传染到语言符号领域,则是词汇符号也涌现出连锁现象。哈乐薇认为,“电子人与现实对立,是一种乌托邦,但却一点都不单纯”。自从“Utopia”(乌托邦)一词创立以来,相关词汇就蓬勃发展,而新时代的“托邦系列”更是不断得到补充延伸。当今创客们日益喜欢创造“-topia”系列词,想象丰富,大有“x托邦”情结。如E-topia、Dystopia、anti-utopia等,尽管词根都是-topia,但意义差距很大。乌托邦话语体系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完美的祈望极难,堵心的杂音时有。
    • 景荻
    • 摘要: 伴随大数据、计算能力、深度学习等智能科技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时代正在到来。在带来巨大社会价值的同时,人工智能也引发了一系列民法挑战,首要的就是准确界定其法律地位。无论是从民事主体的历史演变来看,还是从人工智能本身的智能特征出发,抑或是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考量,人工智能都有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性与正当性。对于满足智能、物理载体、登记、资产要件的人工智能,法律应当赋予其电子人这一新型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区分作为主体的人工智能和作为客体的人工智能,妥当构建人工智能责任承担、财产归属等法律规则。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工智能造福于人类社会,规避可能产生的消极风险,还应当从监管机构、伦理规范、警示接管、执照许可、信息披露等方面配套相关监管机制。
    • 摘要: 近年来,安全、智能、娱乐化的出行方式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刚需,由此带动了汽车电子在汽车工业中的长足发展。作为极具前瞻性的朝阳产业,汽车电子在电子信息技术驱动下,基本实现了从机械化到机电一体化的转型。随着公众对汽车舒适性和安全性要求持续提升,汽车电子厂商正在加快转型升级速度,致力用更高水平的制造工艺来推动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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