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习惯
民间习惯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风俗习惯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4篇、专利文献1303篇;相关期刊84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湖南警察学院学报等;
民间习惯的相关文献由93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文华、李可、于语和等。
民间习惯
-研究学者
- 陈文华
- 李可
- 于语和
- 张利平
- 张镭
- 彭中礼
- 林仪明
- 王林敏
- 金玄武
- 陈明智
- keyatutu
- 万启林
- 于浩龙
- 任全国1
- 佚名
- 刘子璇
- 刘隆惠
- 卫波
- 吴丽平
- 姜裕富
- 孙清廉
- 完颜绍元
- 官以德
- 廖右兴
- 张寒
- 张小也
- 张晓萍
- 张杨婧
- 张欣
- 张钟爱
- 彭宓蕾
- 徐振江
- 徐进
- 昆仑
- 曾代伟
- 本寨
- 李俊晔
- 李婷
- 李珊
- 杨国华!湖南衡阳
- 杨松
- 林祥福
- 林芝
- 栗琳
- 梁振林
- 梁治平
- 欧阳文东
- 汪毅夫
- 沈向农
- 沈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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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士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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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芳草嫩绿,杨柳低垂,春风拂面,暖意洋洋,这表明寒冬已经过去,春天来到人间。春天何时到人间春天给万物带来生机,给人间带来温暖。那么,春天是什么时候到来的?这有几种说法呢。我国农历习惯以正月、二月、三月为春季。俗话说“一年之计在于春”,这个“春”应从农历正月初一算起,即大年初一为春天的第一天。而我国民间习惯把公历的3月至5月作为春季。气象部门也把3月至5月算作春天。这样,3月1日就是春天的开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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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斌(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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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印刷术是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之一。其中雕版印刷术自隋末唐初发明以来,经历了千余年的创新与发展,从发明之初的单色雕版印刷,逐渐发展成为多版多色套色印刷,其工艺经历了雕版印绘技艺、一版多色套印技艺、多版多色套印技艺和饾版与拱花技艺的演变过程,发展到了顶峰。杭州,早在南宋时就是全国的刻书中心,印刷业发展很快,从业者甚众,曾出现诸多能工巧匠,利用木刻雕版的手法,将各种神像印制于纸上。这种技艺民间习惯称之为“纸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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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粮;
刘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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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押租在民国土地租佃立法中屡被禁止,却仍在川省各地区普遍存在且为司法实践所认可,其中又以高额押租的大佃习惯较为多见,足见当时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对立的特征.然而,司法判决例和司法院解释例制度为二者之间的冲突提供了缓冲空间,试图在民法框架内进行严格的法律适用.《民国民法典》清晰的框架体系与模糊的制度设计、民间连续模糊的地权交易习惯使得大佃纠纷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的错位始终难以消弭.基于不同权利观念、权利结构下的类推,司法院不仅未对既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反而衍生出更多的法律问题,最终导致司法僵局的形成.民间大佃习惯与国家法典之间的冲突格局与适用困境为分析中国近代民法转型提供了一个有利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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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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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流变的事物必然致使秉持相对稳定性的法律顾此失彼.克服法律捉襟见肘的尴尬难题之立法策略,应当是在立法中大量使用不确定概念.不确定性是不确定概念的原生属性,只有一个价值框架,内涵与外延都十分不确定,可以最大限度地涵盖变动不居的客观事物.正因如此,不确定概念赋予公共权力较大的裁量空间,官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较大的自由裁决.但其负面效果可能是对公众权利的戕害.因此,应该从立法角度将适用不确定概念的举证责任配置给公共权力,并加大其论证比重.但仅据此并不能解决公共权力的任性,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当在一定条件下引入民间习惯遏制公共权力,适度平衡权力与权利,可能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司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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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霞;
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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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共建共治共享"视域下,明晰西北少数民族民间习惯的法治底蕴,研究出民间习惯适用的规范路径,对于我国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共建共治共享"的命题内含着鲜明的协作治理的实践底蕴,在"共建共治共享"的实践场域中,社会治理的过程绝不是国家公权力单向度地对社会进行管控,而是一个社会与国家公权力良性互动的过程.西北少数民族民间习惯的重要功用使得我国在未来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民间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统一",实现国家治理规则的多样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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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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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古时民间习惯以立冬为冬季的开始。《月令七十二候集解》说:"冬,终也,万物收藏也。"意思是说秋季作物全部收晒完毕,收藏入库,动物也已藏起来准备冬眠。看来,立冬是表示冬季开始,万物收藏,归避寒冷的意思。中医学认为,冬季到来是阳气潜藏,阴气盛极,草木凋零,蛰虫伏藏,万物活动趋向休止,以冬眠状态,养精蓄锐,为来春生机勃发做准备。人类虽没有冬眠之说,但民间却有立冬补冬之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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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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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难以避免的赎地纠纷,河北高等法院不仅依据国家法进行审判,而且超越国家法,依据情理、私人契约、民间习惯、先例作出裁决.在实际的诉讼裁判中,若国家法同民间习惯相冲突,例如回赎期限和典权人的先买权问题,法院会援引国家法律而非民间习惯作出判决,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近代司法的初建.法院之所以对某些案例援引"民间习惯"和"先例"作出判决,是因为国家法律缺乏相关方面的规定,法院依据"法律多元"的理念,将民间习惯和先例视为社会秩序的建构力量;对"情理"和"私人契约"的重视,反映了民国司法体系功能的不足以及地方控制的薄弱.裁决依据的多元化,反映了当时审判实践中传统与革新交错的独特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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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钰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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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一)问题的提出铺底权是历史上盛行于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北京地区的一种民间习惯。尽管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铺底权的形态、特征各有不同,但其均是由铺面房买卖、租赁过程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权利。简言之,铺底权是"支付租金,永久使用他人铺房之物权也"。[1]在铺底权关系中,往往有房主、铺主(或铺底权所有人)。房主拥有铺面房的所有权,铺主则为铺房的实际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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